《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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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期报表)

 

 

宁波市北仑区统计局制定

2011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劳动工资统计制度

一、劳动工资统计的任务和要求

劳动统计(又称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中、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

各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报送劳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二、劳动工资统计的范围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I102—2表)范围

北仑区(含开发区)全部城镇集体以上(是指国有、城镇集体、 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所有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机关单位以及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私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私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资质的私营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私营服务业、规模以下且100人以上的私营服务企业)。

2、劳动工资统计季报(I202—2表)范围

全部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和非私营企业、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私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私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资质的私营建筑业企业)。

三、2011年劳动情况年报样表与2012年劳动情况定报样表(详见附件一)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详见附件二主要指标解释)

五、注意事项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及服务外包人员。

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举例:

某企业2011年12月31日当天有一人请病假没上班,出勤的从业人员有100人,其中10个人12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则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

100+1-10=91(人),

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不包括:

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

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一年以上病假除外),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

劳务外包人员: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专业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的人员称为劳务外包人员。

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区别?

虽然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举例一:

本单位的保洁人员,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与保洁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因此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计。

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保安人员、室内绿植管理人员等。

举例二:

建筑业企业使用的施工人员,多数是通过劳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施工人员虽然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原则,这些施工人员由劳务外包公司统计,而具体用工的建筑业企业不予统计。

(外包单位是非独立法人,这些人员由用工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

因此,劳务外包人员人数及其工资由派出劳务的单位负责统计,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不同于劳务派遣人员。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

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注意:

年度、季度、月度的平均人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要根据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

平均人数的计算原则:

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

根据报告期不同分为: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例:

某工厂某年2月末职工人数为1870人,3月份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如:

3月3日统一分配来2名复退军人、报到上班,(1—2日,2天,计1870人);

3月6日3名职工调出,本月工资未发;(3—6日,3天,计1870+2=1872人);

3月12日新招收合同制职工30名,报到上班;(6—12日,6天,计1872-3=1869人);

3月15日5名职工退休,1名职工离休,本月工资均已发给;(12-15日,3天,1869+30=1899人);

3月18日1名职工借出,本月工资已发;(15—25日,10天,1899-6=1893人);

3月25日辞退13名临时工,工资已支付。

(25—31日,7天,1893-13=1880人)。

根据上述资料,求得该厂3月份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为: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870×2天)+(1870+2)×3天+(1872-3)×6天+(1869-6)×10天+(1893-13)×7天]÷31天=(3740+5616+11214+5697+18930+13160)÷31=58357÷31=1882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例:

某事业单位某年6月末职工人数为125人,7月份职工变动情况如下:

7月12日统一分配来2名大学毕业生,1名中专毕业生,报到上班;

7月16日1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求该单位7月份职工平均人数。

因为6月末职工人数也就是7月初职工人数,为125人,7月末职工人数为125+2+1-1=127人,因此该单位7月份平均人数为:

(125+127)÷2=126人。

对新建立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举例:

月平均人数计算

某单位3月28日建立,每天从业人员人数如下:

28日20人,29日20人,30日22人,31日22人。

3月份平均人数:

(20+20+22+22)/31=2.7≈3(人)

注意:

计算平均人数要四舍五入

错误的填写:

如果用31日时点人数22人替代,两者相差19人。

(2)本季平均人数:

指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1-本季平均人数:

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

1季度:

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

1-2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

1-3季度:

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1季度:

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1-2季度:

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

1-3季度:

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

举例:

1-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某公司从业人员各月平均人数如下:

1月40人,2月20人,3月26人,4月40人,5月43人,6月52人。

二季度季报1-本季平均人数为:

(40+20+26+40+43+52)/6=36.8≈37(人)

错误的填写:

如果用6月平均人数52人替代,两者相差15人

(4)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12

举例:

年平均人数

某公司2011年9月成立,各月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如下:

9月6人,10月15人,11月15人,12月18人。

2011年全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15+15+18)/12=4.5≈5(人)

注意:

应该用12个月不能用4个月!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国统办字[1999]106号《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纳入工资统计。

包括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动报酬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计算范围。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报酬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报酬总额不包括人员的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报酬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

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具体有: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

在岗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的范围。

因此在计算劳动报酬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

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

不包括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

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

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

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如:

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均为计算生成,不需要企业网上填写。

五、上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1、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日期及方式

I102—2表

劳动情况

年报

2012年1月10日前

网上直报

I202—2表

劳动情况

季报

3月、6月、9月25日前

网上直报

网上直报网址: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6784572联系人:

贺珏

传真:

86782599

通讯地址:

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北仑行政中心B座508室

宁波市北仑区统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情况年报

2011年

表  号:

I102-2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国统字(2011)82号

有效期至:

2012年6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

实有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有

1

1

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01=05+06+07)

01

补充资料一

-

-

-

其中:

女性(02≤01)

02

(一)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按文化程度分(A1+A2+A3+A4=01)

-

-

-

非全日制用工(03≤01)

03

1.大学本科及以上

A1

管理人员(04一定要填,机关填中层及以上人员企事业04=A6)(04≤01)

04

2.大专

A2

(一)在岗职工(05≤01)

05

3.中专及高中

A3

(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06≤01)

06

4.初中及以下

A4

(三)其他从业人员(07≤01)

07

(二)年末单位从业人员人才资源(企事业A6+A7+A12=A5≤01,机关A12

A5

二、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08=09+10+11)

08

其中:

1.经营管理人员(A6—A11机关免填,

企事业A6一定要填且=04)

A6

(一)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09≤08)

09

2.专业技术人员(A7=A8+A9+A10+A11)

A7

(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人数(10≤08)

10

①高级职称

A8

(三)其他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1≤08)

11

②中级职称

A9

三、从业人员劳动报酬(12=13+18+19)

12

③初级职称

A10

(一)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3=14+15+16+17)

13

④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A11

1、基本工资

14

3.技术工人(A12=A13+A14+A15+A16+A17+A18

A12

2、绩效工资

15

①高级技师

A13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16

②技师

A14

4、其他工资

17

③高级工(高级技能)

A15

(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18

④中级工(中级技能)

A16

(三)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19

⑤初级工(初级技能)

A17

四、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20=12/08)

20

⑥在技术操作岗位上工作人员

A18

(一)在岗职工年平均劳动报酬(21=13/09)

21

补充资料二:

(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

-

-

(二)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22=18/10)

22

(一)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填报

-

-

-

(三)其他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23=19/11)

23

年末从业人数中:

工程技术人员(B1<01)

B1

五、单位数(如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的就填几)24≥1

24

一级建造师(B2<01)

B2

六、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去年年末人数+25-26=01)

现场施工人员(B3<01)

B3

(一)本年增加人数

25

其中:

持证上岗人员(B4<B3)

B4

(二)本年减少人数

26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B5

(二)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填报

-

-

-

年末从业人数中:

其中:

工程技术人员(B6<01)

B6

现场施工人员(B7<01)

B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联系电话:

填表人手机:

报出日期:

2012年月日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单位名称(盖章):

2012年劳动情况季报

 

2012___季

 

表号:

I202-2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字(2011)号

有效期至:

201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实际数

年初至本季累计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季

实际数

年初至本季累计数

1

2

1

2

一、单位从业人员季末人数(01=05+06+07)

01

-

四、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0=12/08)

20

-

其中:

管理人员(04一定要填,机关填中层及以上人员)(04≤01)

04

-

(一)在岗职工平均劳动报酬(21=13/09)

21

-

(一)在岗职工(05≤01)

05

-

(二)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2=18/10)

22

-

(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06≤01)

06

-

(三)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23=19/11)

23

-

(三)其他从业人员(07≤01)

07

-

五、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

-

-

-

二、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08=09+10+11)

08

-

(一)增加人数

02

-

(一)在岗职工(09≤08)

09

-

(二)减少人数

03

-

(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10≤08

10

-

六、补充资料:

(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

-

-

-

-

(三)其他从业人员(11≤08)

11

-

(一)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填报

-

-

-

-

三、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2=13+18+19)

12

-

季末从业人数其中:

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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