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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程序---------------------------------------------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

第四章前期工作---------------------------------------------6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

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奖惩---------------------------------------------------22

第十章附则---------------------------------------------------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包括: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

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

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

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2007年8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2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6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2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9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

第三十四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

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

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应设置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

(一)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

(三)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制、工程决算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管理。

(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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