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川商铜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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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川商铜交易规则
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
川商铜交易规则
(试行)
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万泉河路交口临滨苑写字楼A栋29层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1
第三章交易方式2
第四章收费标准3
第五章清算4
第六章交割4
第七章风险管理5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6
第九章信息管理6
第十章监督管理7
第十一章调解与处罚7
第十二章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川商中心”)的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川商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会员与客户开展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坚决杜绝各类违规交易行为。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特别类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川商中心审核批准加入川商中心,从事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活动的,由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认定的特许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交易商品:
川商铜,具体规格如下表:
现货品种
成色
单位
川商铜
阴极铜
捆重:
2500kg,10捆/手
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主成份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品:
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或符合BSEN1978:
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经川商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铜产品进行回购。
第五条川商铜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要素:
经川商中心认定的生产厂商标识。
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本级别)的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可随时接受川商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
第六条报价原则:
川商中心综合国际铜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铜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连续报出川商铜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会员根据川商中心的报价管理规则及发布的指导价,综合其自身的现货存量或需求量,报出买入及卖出价格
第七条报价单位:
川商铜:
人民币元/吨;最小变价单位:
1元/吨;交易单位具体以川商中心交易商品合约表为准。
第八条交易时间:
北京时间周一早8:
00至周六早4:
00(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结算休市时间:
交易时间内夏令时早4:
00至6:
00;冬令时早4:
00至7:
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川商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客户按会员报出的买入价和卖出价,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商品,并可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
第一十条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采用准备金的形式进行,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实物交割时全额支付货款。
准备金:
会员及客户须向川商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的资金。
第一十一条履约准备金标准:
川商铜5吨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川商铜20吨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川商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
第一十二条在参与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前,客户必须在川商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存入欲购买川商铜现货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川商铜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川商铜,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一十三条川商铜5吨交易单位为5吨/手;川商铜20吨交易单位为20吨/手。
第一十四条从事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的客户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付川商铜现货,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一十五条客户在参与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
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一十六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
客户当日未平仓或未进行交割申报的持仓须按川商中心确定的延期费率交纳延期费。
延期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
第一十七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川商铜产品的提货费收取标准由会员每日进行升贴水报价,升贴水由会员参照市场价自行确定。
客户提货时,现货交割所需的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川商铜产品的交货费由客户与会员双方自行商定。
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缴纳收取,或由川商中心代收代缴。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一十八条客户的准备金须存入川商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川商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
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一十九条川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
第二十条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实行统一的资金清算原则。
“统一”是指川商中心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川商中心日终结算后,以结算价计算会员和客户的交易盈亏。
结算价是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时间最后十分钟买卖价格的算术平均价。
第二十二条会员及客户须在川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川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交割
第二十四条川商铜现货及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川商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川商中心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五条客户可在交易日内进行川商铜现货交割申报:
买入川商铜现货的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银行清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在交易日内10:
00-16:
00(24小时制)提取实物;卖出川商铜现货的客户在交易日内10:
00-16:
00将实物交与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川商铜5吨和川商铜20吨的交割单位为1吨,最小交割量为50吨,交货期限由双方商定。
提请交割后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的违约事项详见川商《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川商铜现货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川商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客户单笔限仓、最大持仓如下表:
现货品种
单笔限仓
最大持仓
川商铜5吨
10手(50吨)
60手(300吨)
川商铜20吨
20手(400吨)
200手(4000吨)
川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川商中心实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当客户风险率小于等于100%时,客户准备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准备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直至客户风险率大于100%。
当客户风险率小于等于50%时,会员将对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川商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川商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五)川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准备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川商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川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川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川商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川商中心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川商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川商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因异常情况川商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川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川商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川商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川商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川商中心产生的信息归川商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川商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川商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条川商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川商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川商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
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川商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及客户有权向川商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会员、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川商中心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四十四条川商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川商中心见证实施。
第四十五条对各类会员、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川商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管理或处罚措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川商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川商中心。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