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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201X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疏堵结合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防控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重点品种:

肉制品、豆制品、乳制品、粮油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水产品、儿童食品以及白酒、饮料、糕点、茶叶等。

重点区域:

各镇(街道)场镇、学校(院)和幼儿园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农民集中安置区等。

重点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中心、集贸市场;交易会、文化节日举办点;小作坊、小食品店、个体商贩、小摊点、小餐馆和学校(院)、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等。

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整治,使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三、整治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农业(水产)投入品监管。

进一步规范种植养殖业化肥、农药、兽药、渔药等的使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逐步建立农药、兽药、渔药生产和经营可追溯制度。

加强对农资放心店的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行为。

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认证标识的使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工作由县农发局、水务局牵头,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治。

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大对肉制品、豆制品、乳制品、粮油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等6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QS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未获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食品冒用QS标志的违法行为。

对不具备生产和卫生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限期整改或吊销相关证照。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

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调动村(社区)基层组织力量,大力整治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照生产加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继续落实有证有照允许保留的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压滤机滤布通过整治,全面提升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使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促进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新的方向调整,向集约化、集群化发展。

以上工作由双流质监局牵头,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严格落实食品市场准入制。

按照成都市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肉制品、豆制品、乳制品、粮油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等6类食品和水产品为重点,严格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加强对超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市场准入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

严格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采取禁止销售、监督销毁等办法,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继续推进12315维权服务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场、进学校,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以上工作由双流工商局牵头,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深入推进生猪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依法关闭未经资格认定的屠宰加工场,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检测体系,落实市场准入工作,做好全市生猪产品质量可追塑体系建设在我县的试点工作。

以上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四)强化餐饮环节整治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对小餐馆、学校、医院、建筑工地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监管,严格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滤布厂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加强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杜绝无证上岗。

积极推行餐饮单位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按规定索证和建立台帐等行为。

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饮食摊点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卫生条件差的摊点。

加强农村群宴的管理,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和卫生监督员现场指导制度,加大对酒类、熟肉制品、散装食用油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监督监测力度,降低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推进农村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强化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餐饮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

督促餐饮经营者增加投入,购置食品储藏、加工、消毒等设施,并按卫生标准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使用。

以上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五)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全年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业畜牧业、水产投入品整治,生猪屠宰和酒类专卖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集贸市场整治、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整治、流动餐饮摊贩整治、农村放心店整治、农村群宴、农家乐整治等10项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具体安排见附表)。

此项工作由县食安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201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3月20日4月20日):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行动作出周密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X年4月21日11月30日):

相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X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X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安办会同县政府目督办对此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双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将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整治力度。

各镇(街道)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一级抓一级。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要下移监管重心,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食品市场的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要在重要时段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食安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项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县级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提高我县农产品和食品信誉。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整治效果。

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收集,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实行专项整治工作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及时掌握整治进度、整治信息,总结整治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在每项整治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县食安办报送工作小结。

 

附送: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X〕23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省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五)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统一标准及格式等省地方标准。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滤布厂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

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压滤机滤布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七)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汇总福建省境内各车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有权披露的单位、披露的内容、方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

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九)由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建设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二十三)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省质监局发布。

(二十四)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和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工作。

(二十五)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的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六)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认证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二十七)由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

(二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会同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二十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发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对信用记录差的单位给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定期公布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分别制定对本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办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级、行政处罚等方式的惩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内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制度,根据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三十二)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对下属单位及本部门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和监管对象有关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业务培训。

(三十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倡导诚信经营,推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自律。

(三十四)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重要权威信息,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

附件: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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