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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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完成学历教育后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可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Ⅱ类学分中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5分。
三级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Ⅰ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和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
者 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无锡市卫生局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市卫生局课题(3—1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
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Ⅱ类学分3学分。
第四条 学分登记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
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证书》(下称《Ⅱ类学分证书》),由无锡市医学会统一制作发放。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Ⅱ类学分证书》,由举办单位根据规定要求授予相应的学分,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五条 学分验证
1.无锡市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
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项目主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远程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3.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无锡市举办,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无锡市卫生局医学会备案。
每年12月公布江苏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学分登记的依据。
4.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无锡市医学会负责验证工作。
学分证书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登记、验证的依据。
第六条 学分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七条 学分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医学会,由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各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并将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锡卫科教〔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