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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通州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通州调查队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TZB211表).......................................6

四、指标解释...........................7

 

 

一、总说明

为了解通州区工业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北京市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通州区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二)统计对象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为通州区辖区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和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等生产经营活动。

2012年定报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帐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帐户。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三)统计范围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通州区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工业法人单位(约500家)。

(四)统计原则

本报表制度中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主要经营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

(五)具体要求

1.为满足通州区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2.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台账是指可以体现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与调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来源关系的文档资料。

各调查单位可以使用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台账,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设计。

3.本报表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4.上报内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等。

5.报送方式:

通过指定网址(北京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6.除特殊说明外,本方案中价值量指标均按人民币计量,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均以报告期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7.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任务。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州区统计局工交科

详细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7号

邮政编码:

101100

联系电话:

69551036(工交科)

电子邮箱:

zl@

 

二、报表目录

表号

报表名称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及方式

页码

报送单位

统计所报区局队

TZB211表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2、5、8、11、12月月报

通州区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工业法人单位(约500家)

通州区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工业法人单位(约500家)

2、5、8、11、12月月后8日17:

00前网上填报

2、5、8、11、12月月后15日17:

00前完成数据审核

6

 

三、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表号:

TZB211表

制定机关:

通州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通州调查队

文号:

通统字[]号

批准文号:

京统函[2012]16号

组织机构代码:

□□□□□□□□-□

有效期至:

2013年1月底止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12年1-月

计量单位:

千元

指标名称

代码

1-本月

上年同期

1

2

一、期末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012

资产总计

029

负债合计

033

二、利润及分配

营业收入

490

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

043

主营业务成本

048

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

069

税金总额

200

三、其他资料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411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

413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34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说明:

1.统计范围:

通州区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工业法人单位(约500家)。

2.报送时间及方式:

工业法人单位2、5、8、11、12月月后8日17:

00前网上填报。

3.本表保留整数。

4.主要审核关系:

(1)资产总计(029)>流动资产合计(012)

(2)营业收入(490)≥主营业务收入(043)

四、指标解释

流动资产合计(012)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帐款等;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然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存货等项目。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资产总计(029)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一般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033)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营业收入(490)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043)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048)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利润总额(069)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税金总额(200)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和,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411)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

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企业间允许重复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报告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413)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

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的规定。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不管是否为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只要是在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否已经销售,都应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这部分价值。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340)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

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

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

1-本季平均人数

=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

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年平均人数=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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