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2C023机动车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失效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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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2C023机动车辆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失效版本

编号:

CNCA—02C—023:

2002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2年10月10日发布

2002年10月10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2

2术语2

3认证模式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

4.1认证申请2

4.2型式试验3

4.3初始工厂审查4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

4.5获证后监督6

5认证证书7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

5.2认证的变更7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7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7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

6.2标志加施8

7认证收费8

附件19

附件28

附件316

附件431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送样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铭牌;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汽车一般结构特征

1.1.1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

1.1.2车辆类型

1.1.3车身(驾驶室)型式

1.1.4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1.1.5轮胎规格

1.1.6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1.2尺寸及质量

1.2.l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

1.2.2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

1.3发动机

1.3.1外形图

1.3.2制造厂名

1.3.3型号

1.3.4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

1.3.5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7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燃油型号1.3.9燃油箱位置1.3.10备用燃料箱位置

1.3.11供油系统1.3.12点火系统1.3.13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

1.3.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

1.3.17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

1.4传动装置

1.4.1传动型式

1.4.2离合器的型式

1.4.3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

1.4.4驱动桥型式及速比

1.4.6最高车速

1.5悬架结构及型式

1.6转向机构

1.6.1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

1.6.2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

1.6.3最小转弯直径

1.7制动系统1.7.1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5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6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8车身结构

1.8.1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

1.8.2风窗刮水器型式

1.8.3风窗洗涤器型式

1.8.4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

1.8.5后视镜配置

1.8.6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

1.8.7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

1.8.8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1.9照明及信号装置

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1.9.2反射器配置

1.10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

1.11.2专用装置相关尺寸

1.11.3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

1.11.4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

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生产企业概况:

4.1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4.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4.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6.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

7.其它资料

附件2:

送样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1

汽车

1辆

2

制动软管

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

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

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

3

后视镜

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

内后视镜

2个

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或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

5

前、后、侧转向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6

前、后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7

侧标志灯(带灯泡)

2只/种

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

10

前、后示廓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

13

前、后、侧回复反射器

各2只(左右各1)/种

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

15

门锁

4套/种

16

门铰链

2付/种

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

18

轮胎

载货汽车轮胎

2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

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

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应配齐内胎)

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

19

门窗玻璃

夹层玻璃

4块/种

钢化玻璃

4块/种

20

安全带

总成:

3套/种;织带:

20m/种

21

白车身

1台

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

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

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

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

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影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

27

专用汽车需增加的送样

27.1

力矩限制器

1台/种

27.2

重量指示器

1台/种

27.3

高压软管

2根/种

27.4

压力表

1只/种

27.5

吊钩

1个/种

27.6

钢丝绳

1根(长度大于10m)/种

27.7

导静电拖地胶带

1根/种

注:

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

上,则应装有座椅。

22—用于座椅系统强度检测。

23、24—用于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检测

25—用于燃油蒸发污染物检测

26—若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若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

附件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

1.标记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

2.尺寸

2.1外廓尺寸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2条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后悬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条要求。

表1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应急制动系型式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测方法

独立

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

第5.2.3条

第6.9条

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

第5.2.6条

第6.8.3.2条

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

第5.2.2条

第6.8.5.1、6.8.5.3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与行车制动系相结合

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

第5.2.3条

第6.9条

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

第5.2.6条

第6.8.4.1、6.8.4.3条

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

第5.2.7.6条

第6.14.2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与驻车制动系相结合

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

第5.2.1.1条

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

第5.2.3条

第6.9条

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

第5.2.7.6条

第6.14.2条

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

第5.2.2条

第6.8.5.1、6.8.5.3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

第5.2.7.1~5.2.7.4条

第6.14.1条

注:

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

6.1液压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9《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6.2气压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9《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

6.3真空制动软管

汽车真空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9《制动软管》的7.1.1~7.1.3条的要求。

7.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8.后视镜和下视镜

8.1后视镜

汽车的后视镜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8.2下视镜

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1.2.1~11.2.3条要求。

9.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0.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1.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2.风窗玻璃洗涤器

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13.照明及信号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其中几何可见度和4.3.2.6条暂不做检测。

14.前照灯

14.1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7.4.1、7.4.2、7.4.5、7.5条要求。

14.2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5.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6.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1999《汽车前和后位(侧)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7.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8.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19.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8099—2000《汽车和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20.回复反射器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

21.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22.喇叭

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第3.1.1、4.1.2条要求。

23.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24.车门锁

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3.1.4条暂不做检测。

25.车门铰链

M1类汽车的车门铰链应符合GB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26.座椅系统强度

M类汽车和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应符合GB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27.座椅头枕

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GB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28.内饰材料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29.轮胎

29.1载重汽车轮胎

载重汽车轮胎应符合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GB/T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6327—1996《载重汽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GB/T4501—1998《载重汽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转鼓法)》、GB/T7035—1993《轻型载重汽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执行。

29.2轿车轮胎

轿车轮胎应符合GB9743—1997《轿车轮胎》、GB/T2978—1997《轿车轮胎系列》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4503—1996《轿车轮胎强度试验方法》、GB/T4502—1998《轿车轮胎耐久性试验方法》、GB/T7034—1998《轿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GB/T4504—1998《轿车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试验方法》执行。

30.玻璃

汽车用安全玻璃应符合GB9656—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的要求,检测方法按GB/T5137.1—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137.2—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137.3—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人工模拟气候试验方法》执行。

31.安全带

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乘客座椅(侧向座椅和设置在通道上的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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