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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宪法大纲

《宪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宪法学Constitution

二、课程编号:

04226030

三、学时与学分:

68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

考试

五、先修课程:

法理学

六、适用专业:

法学本科专业

七、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熟悉我国宪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含义;

2、提高学生运用宪法学理论知识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能力;

3、增强学生宪法观念,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

八、说明: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过长期理论探索,它已经形成了庞大、渊博的理论体系。

要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掌握一定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技能并形成宪法观念,必须经过系统的学习。

为提高“教”与“学”的效率,我们根据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大纲。

本大纲编写过程中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宪法学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问题;

2、揭示宪法学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3、阐述中国宪法为主要内容;

4、尽可能介绍宪法学最新研究成果。

根据上述要求,本大纲除绪论外,共十一章,大致分为四部分:

一是宪法的基本理论;二是国家理论;三是公民权利理论;四是国家与公民关联理论。

其中,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原理和宪法的历史发展两章;国家理论包括:

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国家机构和国家标志等七章;公民权利理论设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章;国家与公民关联理论,由于政党制度、政协制度、选举制度为讲述的方便在前面章节已介绍,所以该部分只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章。

本大纲供法学本科专业使用。

既可指导教师教学也可帮助学生学习,同时还可作为教学管理的辅助方式。

其它专业或层次的学生在学习宪法学过程中,仍可根据培养需要,确定讲授重点。

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宪法学中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

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方法及宪法学社会功能,明确宪法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区别,理解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为后面具体内容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教学重点内容提要:

宪法学性质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社会功能

一、宪法学性质

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二、宪法学研究范围

从宪法的存在形式来看,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

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

三、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从内容上看应由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原理和宪法史论;宪法

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国家构成的理论、国家权力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公民与公民宪法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公民及其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相关问题的理论等部分构成。

四、宪法学研究方法

第一,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历史分析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四,比较研究的方法。

五、宪法学社会功能

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它能为有关宪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工作

提供相应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二,它能为学习和研究其他部门法学提供方法论的帮助;第三,它具有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培养正确的宪法和法治观念。

思考题:

1、试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试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及其意义。

第一章宪法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全面、准确理解宪法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能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关宪法的理论知识体系。

教学重点内容提要: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作用,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秩序,宪法关系,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宪法监督。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涵义

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

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源于拉丁语的(Constitutio),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之意,用来指称古罗马皇帝以诏敕方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欧洲中世纪时,宪法则指体现国王同领主、僧侣、贵族之间关系的法律。

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

中国历史上,“宪”或“宪法”一词多作名词使用,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和典章制度;此外,还可以作动词使用,指颁布或实施法律。

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发现“宪法”一词都具有法律的含义,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类似今天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

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一符号来表示这种新的法现象,且内容与组织法有一定关系。

3、近代意义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

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根本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此外,也有学者将近现代意义宪法界定为政治法。

这揭示了宪法在内容和作用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属性。

二、宪法的阶级本质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和归纳。

宪法分类的标准一般是宪法所具有的一个或者几个属性,至于究竟是按一个属性还是几个属性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取决于对宪法进行某种分类的目的。

如有:

有两分法和三分法、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等。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由英国学者J.布赖斯提出,它以宪法是否由书面文件表现出来为标准。

由一种或几种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宪法,称为成文宪法;有关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规范,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中的宪法,称为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也是由英国学者J.布赖斯提出,依据的标准是宪法有无严格

的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是指具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柔性宪法则是指宪法修改机关及其程序与其他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种分类以制定宪法的机关的不同性质为标准。

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钦定宪法奉行的基本准则是君权神授和主权在君的原则。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双方进行协商而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因为新生的资产阶级无足够的力量推翻君主政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一如既往地实行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双方进行妥协的产物。

4、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

这是以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为标准

进行的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对宪法分类理论的卓越贡献。

根源于不同阶级属性的两种宪法有许多重要差别:

第一,两种不同类型宪法保护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第二,两种不同类型宪法对其阶级本质所持的态度不同;第三,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对待民族问题的立场不同;第四,两种不同类型宪法还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组织活动原则,对待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态度以及法制原则等方面,还有许多差别。

四、宪法分类的新探讨

以宪法存在方式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

成文宪法:

指以宪法文件形式存在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或以其他形式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能以具体的规范和明确的条文为我们所感知。

在这里,赋予了传统分类中成文宪法以新的内容,扩大了成文宪法的范围。

现实宪法:

指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存在并调整着国家某些根本社会关系的规范,如宪法惯例。

自从有了国家,就产生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治体制和相应的公民权(只不过没有这样的概念)。

近代产生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现实宪法的描述,只不过这种描述含有大量此种关系应该是怎样的新内容。

观念宪法:

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宪法,从主体来看,统治阶级有自己的宪法观念,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宪法观念,统治阶级宪法观念能上升为成文宪法,而被统治阶级宪法观念不能成为国家意志。

从内容上看,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基于对现实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而提出的宪法成文化的立法要求,简称为宪法要求;其二,是在领会和掌握成文宪法的条文和含义基础上,参照宪法要求而对成文宪法所进行的评价,简称为宪法评价。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以这三种形式存在着。

第二节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结构的涵义

宪法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

宪法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内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宪法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考察宪法结构的主要任务在于分析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发现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地位和作用)。

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是宪法结构的外在构成要素。

二、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涵义

宪法规范又称为宪法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2、宪法规范的种类

按照宪法规范对宪法主体行为的引导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规范分为授权性宪法规

范、禁止性宪法规范、义务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按照宪法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宪法规范分为确定性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宪法规范。

3、宪法规范的结构特点

在宪法结构中,大量的宪法规范往往由授权性宪法规范和义务性宪法规范相结合构成,形成了权利——义务性宪法规范;禁止性宪法规范与确认性宪法规范结合使用;从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宪法规范具有弱制裁性的特点,有的宪法学者甚至称之为无制裁性;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的特点;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称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一部宪法基本原则的多少,取决于该宪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分类。

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法律)关系。

与此相适应,现行宪法也有四项基本原则,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在调整国家同人民关系(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它的思想基础是主权在民的学说。

因此,在有些宪法和学术论著中,这一原则往往被直接表述为“主权在民”的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主权在民原则,是近、现代宪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不同的只是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以及实现途径(即在调整国家和人民关系时所运用的方式)存在差异。

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波丹首创。

他认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

具有三个特点,即主权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不受法律限制性。

法国人卢梭抛弃了波丹主权观念中的王权因素,创立了主权在民的学说。

卢梭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但对主权在民的思想则有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的理解,主要表现在:

一是将主权在民的学说奠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抛弃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具有真正的科学性;二是将主权在民的“民”(人民)理解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而不是泛指一国之内的全体公民;三是实现途径和方式也有很大差异。

2、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原则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

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主要标志之一。

我国历部宪法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现行宪法在确认我国文化制度,调整各种文化关系时的基本立场和

准则。

作为现行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在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都有明确规定。

4、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作为一个确认法律制度,调整法律及法律制度间关系的宪法基本原则,

主要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地指出:

“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四、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有时又被称为宪法的基本精神或宪法精神,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

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及其在国家中的地位,使得宪法的指导思想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往往直接表现为宪法的指导思想。

五、宪法典

宪法典的结构是宪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如何进行组合和排列,以构成统一的书面文件,

也就是篇章的排列顺序。

从宪法典的体例看,有的国家宪法典由篇、章、节、条构成;有的由章、节、条构成;有的由单一的条构成。

从宪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大致由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

另外,由于宪法修正案是对成文宪法(宪法典)的修正和补充,其内容和形式不能脱离宪法典而单独的存在,因此,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典的结构要素。

1、宪法序言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有1000余字,主要记载国家的斗争历史(更多的是宪政史),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以及制宪经过、目的和宪法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序言涉及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简述国家斗争历史和20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二是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三是确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四是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

宪法正文一般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徽和首都等国家标志以及宪法监督、修改程序等内容。

3、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

宪法修正案是由有权对宪法进行修

改的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宪法的结果,往往以单独的形式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入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已作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1988年4月1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修改,共2条;第二次修改是在1993年3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的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9个条文;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通过了6条修正案。

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现有31条。

六、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

1、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它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二是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性问题,但不是根本性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性问题;三是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

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涉及国家组织、国家标志、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组织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等。

2、宪法惯例

它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

会关系,并为公民普遍承认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第三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作用概述

1、宪法作用的含义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

2、宪法作用的条件

影响宪法作用的条件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和切实的实施。

二、宪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

宪法确认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宪法确认并实行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

三、宪法对上层建筑其他组成部分的作用

巩固和保护国家政权;健全法律制度。

第四节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的含义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一般而言,是指制宪主体创制宪法的一种活动。

严格地讲,明确宪法制定的含义还必须弄清制宪主体,制宪权以及与其他创制宪法活动(形式)的关系。

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按照主权在民的理论,制宪主体理所当然是人民。

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往往并不直接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而是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于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如制宪会议来从事制定宪法的工作。

因此,制定宪法的组织、机构不是真正的制宪主体,在宪法学理论上一般将之称为制宪机关。

制宪权或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

从法理上讲,宪法是组织国家的根本法,制宪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是不以国家和国家权力的现实存在为前提的本源性权力。

从这种意义看,制宪权不同于现存的国家权力,因而不同于基于国家权力配置产生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具体的权力形态。

宪法创制是创设和变更宪法规范的活动,主要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惯例的形成、宪法判例的创设等形式。

宪法制定与其他宪法创制形式一样都能导致宪法规范的产生或变化,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宪法制定是制宪权最直接、最典型的运用,最能从本质上反映制宪权的性质,其他宪法创制权的运用和表现则较为间接,并停留在现象层面;二是宪法制定是最完整、最健全的创制宪法的活动;三是宪法制定是独立的创制宪法的活动,其他宪法创制活动和形式具有派生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2、宪法的制定机关和程序

制宪主体往往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专门

的制宪机关,从事宪法的制定工作。

制宪机关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后,或根据革命过程中颁布的纲领性文件,或直接以人民的名义组织制宪机关;二是在摆脱殖民统治以后,根据获得独立的有关政治文件或过渡性法律组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三是在国家政治转型过程中,根据国家政治转型的需要,成立宪法制定机关在旧宪法的体制外重新制定宪法。

宪法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环节和步骤:

一是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二是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三是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四是通过或批准宪法;五是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3、我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的制定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议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表明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制定机关的工作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决议通过宪法草案并交全国人民讨论,表明在过渡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亦具有宪法起草工作机关的若干属性。

就制定程序而言,经过了组织起草委员会、通过草案、通过宪法等环节。

二、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进行变更的一种制宪活动。

宪法修改有三个特点:

(1)宪法修改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

(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

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程序,

(2)先决投票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3)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2、我国宪法的修改

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宪法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从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

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1954年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分别为:

(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作了八个方面的修改。

(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将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取消了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修正案。

第五节宪法秩序

一、宪法秩序概述

1、宪法秩序的涵义与构成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所变成的实际(实然)社会秩序。

宪法是以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形式存在着,因此,一定社会的宪法秩序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该社会三种形式宪法的协调与和谐。

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一层次的标准;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现实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

2、宪法秩序的实现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的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秩序的实现也可称为宪法实现。

作为一个过程,宪法实现指的是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法(制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循环过程。

二、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的含义

宪法关系是宪法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宪法关系同样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宪法关系的特点: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现实宪法关系的法律事实主要是宪法主体的行为;宪法关系以原有法律关系为主,以派生法律关系为辅;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的特点。

2、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并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

宪法规定的义务的公民和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关系的主体有:

国家、公民、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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