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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量考核细则》

《资金占用量考核细则》

为更好的统计各公司各部门资金占用量,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各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集团公司细则进行资金占用量考核工作。

1、资金占用量考核的相关标准

资金占用量的考核全部以现款进行考核。

支付三个月或六个月承兑汇票均按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按六个月的原则按9%的年息进行贴息。

如公司支付三个月承兑汇票1000万元,在记录资金占用额的时候按977.5万元计算(0.09/4*1000)。

在归还资金时,如是以现款归还,则直接冲减资金占用部分,如以三个月或六个月承兑归还,则按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六个月的原则按9%贴息后冲减资金占用额。

如以1000万五个月承兑汇票还款,应按955万元(0.09/2*1000)计算归还款项。

所有款项的支付、收取均按9%-12%的利息根据票据时间折算后计算。

每月计息数为每日利息发生的累加数。

对资金周转率低于90天的资金占用量按9%标准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周转率高于90天的资金占用量按10%-12%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2、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量的考核细则

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量的考核采用按总量考核的方式。

202x年2月底的各公司资产盘点数是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计算资金占用量的期初数,各分公司所有账面库存现金、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均计入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范围内,并由202x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所有现款及承兑汇票都计入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范围内。

重庆、兰州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经营销售单位,集团公司只对资金使用总量进行考核,各分公司部门内部资金占用量考核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考核。

各分公司可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按总量或实际使用进行考核,但不影响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使用总量的考核。

如各分公司需归还集团公司借款,减少资金占用量,可采用现款还款的方式或承兑还款的形式。

现款还款以各分公司现款实际到集团公司账户的时间停止计息,各分公司对此款项再无使用的权限;承兑汇票还款的应向集团公司提供相关的承兑汇票明细清单,列明承兑汇票票面的所有要素,以承兑汇票上报集团公司之日起停止计息,各分公司对清单中列明的所有承兑汇票再无使用的权限,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各分公司对已在各分公司账户上的集团公司的借款有优先使用权限,但应配合集团公司的统一资金调配,如集团公司需调用各分公司资金,由调用日起停止对分公司计息。

银行敞口的归还归集团公司统一调配,在各公司资金充足并有能力归还银行敞口时可自行还款,不再计息。

如各公司在归还银行敞口时需向其他公司借款时,不再对归还银行敞口的公司计息,并冲减借款公司的资金占用总量。

3、各分公司对各部门资金占用量的考核细则

各分公司内部的资金使用应做到按级申报,总体规划。

每月月底各部门经理应向各分公司申请次月的资金量,各分公司总经理根据各部门申请情况并结合分公司次月经营销售的整体规划向集团公司提供次月分公司资金使用总计划。

各分公司的资金使用总计划可以是各部门申请的总和,也可以大于各部门资金申请的总量,包括各分公司自有流动资金、费用资金等。

各分公司需承担资金使用总量的费用。

对自由流动资金等沉淀资金的费用摊销方式,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不影响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资金占用总量的考核。

每月月末各分公司根据各部门资金申请情况规划总体资金使用量,如当月资金库存量大于次月资金计划使用量,应将多余部分资金及时归还集团公司以减少分公司资金占用量和资金使用利息;如当月资金库存量小于次月资金计划使用量,分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体资金进行调拨分配。

各分公司在取得集团公司借款后,应按当月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进行分配,并在分配之日起对部门资金占用进行计息。

属于部门资金使用的按部门分类计息,用于各分公司整体经营销售使用的资金占用由各分公司承担资金使用的利息。

4、各公司、各部门间的内销

对各公司目前存在的内销情况,均按实际使用人进行考核。

各部门间的内销,在申请付款直到货物发生内销前的这段时期,所有的资金占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在实现内销后,资金占用的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资金占用量的考核要求各公司财务部门准确、及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相关记录,每月对各公司间的资金使用做到三方对账,各部门间的资金使用要公示各部门。

所有的资金占用计息截止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如有跨月借款的情况,计息应按月份分开,不影响当月利息的统计。

集团财务部202x-2-18

第二篇:

资金占用协议文档资金占用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拟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实业发展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2.乙方拟以发起人身份出资认购股份公司_______万股股份;

3.乙方因资金紧张、拟向甲方借款以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甲方拟向乙方提供相应借款。

因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借款

1.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下简称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等借款。

1.2乙方同意,其从甲方取得的借款只能用于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3双方同意,作为借款的对价,乙方应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与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双方同意,乙方应于三年内清偿借款,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1.5如发生下列事项,乙方应立即偿还借款,同时支付资金占用:

1.5.1乙方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权消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回购乙方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

1.5.2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约责任

2.1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或乙方未在本协议第1.5条规定的事项发生后立即向甲方清偿借款,则每延迟一日,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生效

3.1本协议在双方授权代签署后生效。

四、争议解决

4.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规定

5.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共同签署。

5.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

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202x/12/29【颁发文号】

乌政办[202x]346【失效日期】

xx县、各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

《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2x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xxxx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

占用林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视同占用耕地。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批准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批准文件未标明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进行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根据xx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同时依据自治区核定的xx地区平均税额,将xx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划分为四类,一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5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35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25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

凡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均按所在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见附件1)。

以上规定的税额,xx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50%。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区、农业园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上提高20%。

第七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生产资料以及自产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和生产种畜禽、种子、种苗的设施;传统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草场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荒山绿化、动植物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生产必须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九条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地上、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洞库、仓库;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试验基地、靶场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四)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及其文化、健身活动的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

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属下列占用耕地情形之一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规定两侧留地。

(二)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三)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在河流、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农牧区和垦区团场烈士家属(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牧民以及符合自治区规定生活困难标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团场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十五条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且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因污染、取沙石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适用《条例》和本《细则》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由造成损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两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未恢复的,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驻乌机构、兵团所属单位及其农牧团场占用耕地的,按照耕地所在地适用税额执行,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

第二十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获准占用农用地单位(个人)涉税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书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耕地用途或者变更耕地权属,造成耕地的停耕、闲置、封闭、预留、储备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与地方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加大部门间协作力度,按照“先缴税、后办证”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协税义务。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年度将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情况、实际占用耕地结算和审批用地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二十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本《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年5月15日由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市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耕地占用税计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xx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分类表2.获准农用地转用单位(个人)涉税通知书附件1:

xx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分类表类别范围税额标准

一类地区天山区(除划定在二类范围的)、沙依巴克区(除划定在二类范围的)行政区划范围;水磨沟区七道湾村行政区划范围。

每平方米50元

二类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除划定在一类地区范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一o四团场养禽场、一o四团场场部及其一连行政区划范围;红雁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市种牛场、长胜大队、东戈壁农场、格信投资有限公司(原小地窝堡安置农场)范围;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友好路街道办事处、卡子湾街道办事处、地磅街道办事处、石化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

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区

三类地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筹备办下设的三个行政村(石人沟村、涝坝沟村、葛家沟村)行政区划范围;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xx农大实习农场、xx农科院综合实验场范围;xx县安宁渠镇、水西沟镇(除划定在四类地区的村队)、青格达湖乡、六十户乡、永丰乡、板房沟乡(除划定在四类地区的村队)行政区划范围;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柴窝堡管委会、一o四团团场(除划定在

一、二类地区范围);西山农场、乌拉泊办事处、天山牧场、古牧地镇(除划定在四类地区范围)行政区划范围;铁厂沟镇所辖石化新村、芦草沟乡行政区划范围。

每平方米25元

每平方米25元

四类地区沙依巴克区炉院街街道办事处后峡社区、达坂城区东沟乡、西沟乡、阿克苏乡、xx县萨尔达坂乡、甘沟乡、托里乡、水西沟镇下辖小东沟村、平西梁村、板房沟乡下辖灯草沟村、古牧地镇所辖下大草滩村、长山子镇、三道坝镇、羊毛工镇、铁厂沟镇(除划定在三类地区范围)、柏杨河乡行政区划范围;兵团农六师102团11连、20连,五分场,103团硭硝厂,天山化工厂硭硝厂等区域。

每平方米10元说明单位以及个人占用耕地未列入表内的,应按所在行政区划耕地占用税的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2:

获准农用地转用单位(个人)涉税通知书编号:

地方税务局:

单位(个人),由于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位于xx市(区、县、农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队)土地蓝线面积平方米(红线面积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

批准占地机关,批准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

特此通知。

注。

获准占用农用地单位或个人凭此通知书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国土资源局(盖章)年月日

202x年2月8日

第四篇:

营运资金量测算方法营运资金量测算方法

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银行业机构应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以此确定流动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受信和贷款挪用。

其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以下简称《测算参考》)明确了具体的测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中小企业财务数据不够系统和完整,难以满足现有测算方法对数据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寻求更简单方便的方法完善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以符合中小企业的财务实际和流动资金贷款测算的要求。

一、借款人营运资金量测算方法

(一)测算公式

《测算参考》中提出了营运资金量的测算公式为: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①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②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③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④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⑤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⑥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⑦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⑧

(二)测算公式的会计含义

公式①总的指导原则。

上年的营运资金周转总量(销售成本)/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为平均每个生产周期须占用的营运资金量,即“上年销售成本/上年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销售成本(包括税金及附加等)”。

预测本年因销售收入增长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量,在均衡增长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就是销售成本的增长率,即“销售成本增长率=上年销售成本×(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因此,公式①可以表示为: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成本×(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成本/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上年营运资金量×预计本年营运资金增长率

(三)测算公式的转化

公式②-⑧中,均以上年报表数据为标准。

将公式“上年度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成本/(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代入④和⑤中,同时将公式②-⑧代入公式①1中注,经算术运算,最后得出的公式为:

营运资金量=[(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平均余额-应付账款平均余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平均存货余额-应付账款净额平均余额)]×(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⑨

在测算了营运资金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小企业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确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量,即: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公式⑨是由公式①计算而来,它的会计含义是对一个生产周期内影响营运资金占用量的要素进行简单绝对数的估算,与公式①最大的不同是剔除了繁杂的算术计算过程,且在会计含义的理解上也更直观、更明晰。

二、测算方法的运用及完善

从公式⑨可以看出,营运资金的需求量,最后由“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平均存货余额-应付账款净额平均余额”(以下称“影响因素”)的年末与年初时点数据决定,如果企业该两个时点的某个“影响因素”的余额变化较大,则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也随之变化,而企业“影响因素”在各时点的变化是频繁的,也相对容易被人为操纵。

因此,在运用该计算方法时,要考虑企业各方面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期得出更科学的结果。

(一)科学把握公式的适用范围。

该公式适用于生产较为均衡的企业,如生产周期波动较大,则测算结果差异较大。

如适用于产品均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受季节性影响小的批发零售企业、生产各阶段周期性明显的企业等。

(二)灵活掌握各“影响因素”的取数点。

各“影响因素”的起点和终点取数可以与每个生产周期相结合,以其起点与终点的数据为标准。

如数据充分,且每个生产周期各“影响因素”的波动较大,可以计算多个生产周期的营运资金量,再进行算术平均,以达到合理估算的目的。

(三)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侧重的估算策略。

如对存货占用量大的企业,可以侧重于对存货各时点的资金占用量进行测算,以得出较为准确的数据;对小企业,以其流动资金投入量作为存货资金平均占用量;对订单式、贸易融资性贷款等,以其合同交易金额作为估算基础。

(四)注意特殊情况的调整。

从公式①到公式⑨的转化,其假设前提是销售收入增长与其销售成本呈同比例增长,如市场因销售价格波动导致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不平衡,则销售成本和营运资金量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公式④到公式⑧的假设前提是各“影响因素”期初与期末数据的变化基本与生产周期的变化相匹配,如波动过大,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注1运算过程如下:

1、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含销售税金及附加(下同)]}/销售收入

→公式a:

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销售利润率)→公式b: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销售利润率)公式c:

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净额公式d:

应付账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净额将公式a、b、c、d代入下式:

2、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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