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 拖拉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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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拖拉机
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
第1部分:
拖拉机
一、与GB16151.1-1996变化情况
1.标准编号编号变化情况
GB16151.1—2008代替GB16151.1~3-1996;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
拖拉机是将GB16151.1—1996《轮式拖拉机》、GB16151.2—1996《履带式拖拉机》、GB16151.3—1996《手扶拖拉机》合为一个标准。
2.标准内容变化
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
2)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的要求;
3)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
4)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
5)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
6)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法;
7)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
8)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9)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
10)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要求;
11)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
12)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
13)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条款。
14)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
二、标准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三、标准内容条文理解
1.术语部分
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加清楚地掌握本标准涉及的拖拉机定义,本次修订参照了有关资料和国家标准GB/T6960,结合拖拉机的发展现状,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召开的拖拉机分类方法技术研讨会的精神,确定了各类拖拉机的术语和定义。
根据国际对拖拉机的定义,以及我国拖拉机发展的需要,将其分为: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其中拖拉机定义为: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定义为:
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定义为:
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定义为:
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为: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1)拖拉机tractor
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
2)轮式拖拉机wheeledtractor
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
3)履带拖拉机crawler(tracklaying)tractor
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
(半履带拖拉机:
以履带为驱动装置,前轮转向的拖拉机)
4)手扶拖拉机walkingtractor
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
5)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GB7258—2004对定义又进行了解释:
a)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
b)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2.标志
按照国家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防止擅自拼装、改装以及防止盗抢,对拖拉机原始数据进行完整登记,本标准对拖拉机的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等要求做了修订,增加了发动机、整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和标记要求。
1)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GB18447.1—2008对整车标志规定:
拖拉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GB7258—2004对整车标志规定分为五个条款: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
条文理解:
其中“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身正前方;
“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商标”是指“车辆制造企业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厂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
2)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
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GB18447.1—2008拖拉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标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拖拉机名称型号;
——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
——出厂编号及年月;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GB7258—2004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条文理解:
“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上标牌不应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近期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
标明的“项目名称”只要能表征出该“项目名称”所唯一对应的项目即可;并且,并非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有“项目名称”,有些意思明显的项目(如生产厂)可没有“项目名称”;……
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现在国内农用发动机都没有实行,提醒发动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
GB7258—2004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是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条文理解:
①发动机制造厂家可以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发动机型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
②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在一行内打印不下时,允许分两行打印,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起止标记一行。
③“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
((建议GB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16151.1—2008与GB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
4)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现在国内拖拉机都没有实行,提醒拖拉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
GB7258—2004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
3.外廓尺寸
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
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类型
长
宽
高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
≤10.0
≤2.5
≤3.0
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
≤12.0
≤2.5
≤3.5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变型运输机
≤5.0
≤1.7
≤2.2
此项指标和GB7258—2004一致;农民在选购挂车时应根据拖拉机的发动机标定功率、拖拉机牵引力和拖拉机长度选择挂车,否则可能超出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4.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
原标准仅要求在醒目处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按GB10396的规定),修订后,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18447.1和GB18447.2的规定。
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18447.1和GB18447.2的规定。
现在GB18447《拖拉机安全要求》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轮式拖拉机;
——第二部分:
手扶拖拉机;
——第三部分:
履带拖拉机;
——第四部分:
皮带传动拖拉机。
拖拉机企业在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应根据不同产品对应GB18447相应部分。
(建议GB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16151.1—2008与GB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
5.外观
4.4外观:
“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联结紧固,各部件不应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
”
6.密封性
修订了对密封性的要求。
明确了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的要求。
4.5密封性:
“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
“”
5~6项是针对拖拉机而言的,是保障拖拉机能正常使用和操作。
7.行驶轨迹
增加了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要求。
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的最大摆动幅度应小于220mm。
4.6行驶轨迹: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应不大于220mm。
”
8.侧倾稳定角
增加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侧倾稳定性的要求。
规定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分别不小于:
25°、35°。
4.7侧倾稳定角: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
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25°;
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35°。
”
GB7258—2004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其他机动车:
35°”。
未注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条文理解:
侧倾斜稳定角应尽可能通过试验确定,但在试验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也可以通过测量车辆重心等参数与计算结合的方法来确定。
7~8项是指拖拉机运输机组,是保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安全对指标。
9.挂拖质量比
增加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挂拖质量比的要求。
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
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
4.8挂拖质量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
”
条文理解: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是指挂车自重+挂车载质量;
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是指拖拉机按规定加足各种油料(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冷却液并有驾驶员和随车工具、无可拆卸配重(轮胎内无注水)时的拖拉机质量。
拖拉机最大使用质量是指拖拉机按规定加足各种油料(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冷却液并有驾驶员和随车工具、装最大配重(轮胎内无注水)时的拖拉机质量。
10.比功率
增加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比功率的要求。
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
4.9比功率: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
”
GB7258—20044.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kW/t,……”
注: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静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条文理解:
“静功率”是指在试验台架上,发动机安装标准规定的附件,在曲轴端或等效件末端相应转速下输出的功率,并按标准大气压状态修正。
0.9只是为了方便比功率的计算而给出的一个数值,并不意味着“发动机最大静功率=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原则上应尽可能利用发动机最大静功率计算比功率。
”
此条款GB16151.1—2008规定的范围是指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而GB7258—2004规定的范围是指拖拉机运输机组(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11.发动机
此章从三个方面对发动机进行了规定:
5.1柴油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能稳定运转,熄火装置有效。
5.2发动机功率应不小于标牌标定功率的85%。
测量方法应符合GB/T3871.3和GB/T6229中的相关规定。
5.3正常工作时的水温、机油温度、机油压力及燃油压力等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蒸发式水箱浮标及机油压力指示器应齐全有效。
12.传动系
6.1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驱动桥、最终传动装置、动力输出装置及起动机传动机构的外壳无裂纹,运转时无异响、无异常温升现象。
6.2离合器分离应彻底、结合平顺,其自由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离合器操纵力:
(指标与GB/T19407—2003农业拖拉机操纵装置最大操纵力一致)
a)踏板应不大于350N(双作用离合器应不大于400N);
b)手柄应不大于100N。
6.3变速箱不应有乱档和自动脱档现象。
6.4装有差速锁的拖拉机差速锁应可靠,操作手柄或踏板回位应迅速,无卡滞现象。
13.机架及行走系
目前使用翻新轮胎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转向轮装用翻新轮胎后,侧向附着力不够,容易产生滑移、爆裂,对行驶的安全极为不利,本标准增加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要求。
7.1机架应完整,不应有裂纹和影响安全的变形及严重锈蚀现象,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和松动。
7.2前、后桥不应有影响安全的变形和裂纹;发动机支架不应有裂纹。
7.3轮毂、轮辋、辐板、锁圈不应有裂纹、不应有影响安全的变形;螺母齐全,并按规定力矩紧固。
7.4轮胎型号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运输作业时不应装用胎纹磨平的驱动轮和胎纹高度低于3.2mm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
轮胎胎壁和胎面不应有露线及长度大于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7.5驱动轮胎纹方向不应装反(沙漠中除外),同一轴上的左右轮胎型号、胎纹相同、磨损程度大致相等。
7.6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准装用高胎纹轮胎。
7.7轮胎气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左右一致。
7.8前轮前束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规定。
7.9前后轮应按技术文件要求设置挡泥板。
7.10履带缓冲弹簧经预压后的长度符合规定,并且左右相等。
引导轮轴及其叉臂装置应能无阻地前后运动。
14.转向系
增加了拖拉机转向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轮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8.1转向盘应转向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其最大自由转动量应不大于30°。
8.2拖拉机转向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轮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8.3转向系转向应轻便灵活,在平坦、干硬的道路上不应有摆动、抖动、跑偏及其他异常现象。
8.4转向盘的操纵力:
(指标与GB/T19407—2003农业拖拉机操纵装置最大操纵力一致)
a)机械式转向器应不大于250N;
b)全液压式转向器失效时,应不大于600N。
8.5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直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8.6转向垂臂、转向节臂及其间的纵、横拉杆连结可靠不变形,球头间隙及前轮轴承间隙适当,不应有松旷现象,在平坦道路区段高速行驶时,前轮不应有明显摆动。
8.7全液压转向轮从一侧极限位置转到另一侧极限位置时,转向盘转数不应超过5圈。
8.8液压转向系油位应正常,各处不应渗漏,油路中无空气。
8.9履带拖拉机转向操纵杆的工作行程和自由行程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最大操纵力应不大于250N。
8.10履带拖拉机转向操纵杆及制动踏板工作可靠,应能原地转向。
8.11手扶拖拉机扶手把组合不应有裂纹和变形,紧固应牢靠;左右转向拉杆自由行程应调整一致,分离彻底,转向灵活,回位及时。
彻底分离时,转向把手与扶手把套之间应有2mm~4mm间隙。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的转向离合器把手操纵力应不大于50N。
GB18447.1—20084.1.3规定“拖拉机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的保护装置,液压转向系用液压管路的爆破压力应能承受正常工作压力4倍,其他液压管路的爆破压力应能承受正常工作压力2.5倍。
并在管路上标明承受的正常工作压力。
”
4.1.4规定:
“拖拉机液压管路及电器线路的布置应避免摩擦和接触发热部件。
”
15.制动系
为确保制动时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因气压不足造成制动不力,增加了气压制动系统装备低压报警装置的要求。
提高了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制动要求,增加了牵引载质量大于等于3t的挂车与轮式拖拉机意外脱离后的制动要求。
为保证液压制动的可靠性;为规范拖拉机的检验方法,增加了拖拉机的行车制动性能的路试、台试检验方法等要求;为规范驻车制动可靠性检验,增加了轮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驻车制动停驻时间要求,规定轮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坡度为20%的干硬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沿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驻,时间应不小于5min;履带拖拉机可在坡度为30%的干硬坡道上停驻,使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沿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驻,时间应不小于5min。
9.1一般要求
9.1.1装有左右踏板的制动器,左右踏板的脚蹬面应位于同一平面上,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和定位装置。
9.1.2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制动应平稳、灵敏、可靠。
9.1.3制动最大操纵力:
a)踏板应不大于700N;(GB/T19407—2003农业拖拉机操纵装置最大操纵力指标为600N)
b)手柄应不大于400N。
9.1.4制动踏板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应留有储备行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以上的总行程量。
9.1.5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的挂车与拖拉机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拖拉机的制动仍然有效。
9.2气压制动系
9.2.1储气筒应设置放水阀,其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连续5次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400kPa。
9.2.2制动系各部位应不漏气,当气压升至600kPa时,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降低值应不超过10kPa。
9.2.3发动机在中速运转时,4min内(带挂车为6min)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0升至400kPa。
9.2.4储气筒应有限压装置,确保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9.2.5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限压装置限制压力一半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和/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9.3液压制动系
前后轮均采用液压制动系的拖拉机应为双管路制动系统,制动油位应正常,管路不应漏油或进气;当制动达到最大效能时,保持1min,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当部分管路失效时,剩余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9.4拖拉机行车制动性能
9.4.1拖拉机的路试检验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拖拉机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空载制动距离要求,m
满载制动距离要求,m
试车道宽度,m
备注
轮式拖拉机
20
≤6.4
/
3.0
不带挂车和/或农具,加满油、水,装有规定的最大配重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加满油、水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15
≤3.2
≤3.4
2.3
加满油、水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加满油、水
制动距离:
是指拖拉机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紧急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拖拉机停住时止,拖拉机行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
是指制动过程中拖拉机的任何部位不应超出试车道宽度。
9.4.2拖拉机的台试检验的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
拖拉机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机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后轴(及其他轴)
轮式拖拉机
≥60
-
≥60
拖拉机运输机组
≥60
≥50
≥60
1.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要求;如前轴有制动功能,轴制动力与轴荷的比应≥60%。
2.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于前轴应不大于20%;对于后轴(及其他轴)应不大于24%。
3.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9.4.3拖拉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和台试检验按附录A检验方法检验。
附录A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A.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A.1.1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超过1%)、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上进行。
A.1.2在试验路面上画出与9.4.1中表2所示制动稳定性要求相应宽度试车道的边线,被测拖拉机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在制动踏板最大操纵力应不大于600N,制动手柄最大操纵力应不大于400N,急踩制动,使拖拉机停住。
A.1.3应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他测试方法测量拖拉机的制动距离。
A.2台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A.2.1用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检验
a)制动试验台滚筒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
驾驶员将拖拉机驶上滚筒,位置摆正,启动滚筒,使用制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