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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

 

 

流浪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

摘要:

目前,我国政府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为正式项目,个人养老保障和社会互助为补充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风险或遭遇天灾人祸、贫困等风险导致收入减少或生活困难时,向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但现阶段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分离运行,尚未形成协调和统筹的运行机制,使处于社会边缘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未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内,对于这一类特殊弱势群体也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系统医疗救助和后期社会功能服务。

关键词:

流浪精神病患者社会救助

一、流浪精神病患者现状分析

根据2009年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超过1亿人,每13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其中重症精神病患者病患者。

超过1600万,不到10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

精神病患者群体日益扩大趋势也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而流浪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病患者中一个部分,是指由于病情发作行为无法自控,家庭难以监管或无力承担维持治疗费用,导致患者出走流浪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这类精神病患者由于长期不安定流浪生活、缺乏专业化医疗救助使其生理、心理状况越加恶化,加之政府部门未针对流浪精神病患者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使流浪精神病人可能恶性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二、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

《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其则》),还是新出台《精神卫生法》都强调自愿受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救助站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求助者向救助站求助,不能强制他人进行救助。

这种被动接受救助者的方式固然有出于人权原则的考虑,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精神病患者接受社会救助。

1.流浪精神病患者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认定问题

精神病患者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监护人为他们的大多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代表他们主张正当权利。

我国的监护人制度侧重于亲缘关系,而流浪精神病人正是属于无家可归群体,缺乏有效的亲属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流浪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缺失的情况,致使其许多行为缺少适格主体承担责任或者主张权利。

无论对于流浪精神病患者自身还是他人,都不利于维护其权益。

监护是义务与权利的共同体,监护人以维护被监护人权益为首要目的,与此同时,监护人也对被监护人的事物享有一定排他权利。

在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过程中,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时候接受住院治疗、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及参与被监护人在不完全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诉讼行为,流浪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缺失致使许多救助工作无法开展。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及其实践,流浪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尚处于空白状态,纵使安置流浪精神病患者的救助站也不具有合法的监护人资格,但事实上救助站也承担了部分监护人的职责,例如:

救助站可以将确诊的流浪精神病患者送往医院治疗,并且由救助站承担治疗费用。

但救助站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监护人资格,流浪精神病患者在救助站负责期间如果发生诉讼行为,救助站不能以其监护人身份应诉、也不因其纠纷而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流浪精神病患者的正当权利无法主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无人承担。

事实上,一些流浪精神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中,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相关职能部门只能将患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由于精神病发病的状态并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民事损失也无处求偿,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这些情况不仅在个案中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增加社会对于流浪

精神病患者的厌恶感,加深社会歧视,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2.我国精神病患者社会卫生和服务资源配给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从业人员严重短缺,精神病患者无法得到足额的精神科医师的照料。

有学者也曾作出比较,每万人拥有精神病床位数,美国64张病床,德国18张,日本29.1张,中国不到一张,医疗资源供应的医乏可见一斑。

尤其在我国城乡二元制度分割情形下,我国医疗领域形成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护理服务存在严重不平等分配格局。

我国的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设备陈旧,专业技术人员较为短缺,总体上不能满足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就这些仅有的资源而言,也没被合理、充分得利用好。

首先,医疗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群体及城乡的资源分配存在不平衡。

相对于城市,特别是基础设施较好、医疗资源丰富的大中型城市,中小城市和农村的精神病医疗资源相对匮乏。

可以预见的是,农村的广大群体尚且得不到充足的医疗资源,怎可能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充分的保障。

同时,精神科医护人员数量绝对不足,平均工作量较大,影响了服务质量和服务领域的拓展。

相对于收入高、社会保障程度高的城市,精神科的医护人员一般都不愿意前往小城市和农村工作。

即使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乡镇工作,但是这些青年志愿者也是短暂提供医疗服务,而且这些青年志愿者也很难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原因是这些青年志愿者只是具备良好的知识,尚缺乏基本的实践经验。

而拥有精湛医疗技术和经验的精神科医护人员更愿意呆在大城市。

因此,我国大部分患者难以得到必要的住院治疗而少数有幸住院人员的健康、生活水平也较低。

与此同时,我国精神病医疗的预防、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没有有效分层。

机构之间功能重复、投资重复以及资源浪费的现象也较为严重。

不同层次的预防、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难以建立。

目前,我国精神病医疗格局是以精神病院主导,大型综合医院

作为辅助,而社区医疗只是起到点缀的功能。

这些机构的收治对象仍然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对轻性精神病患者还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

我国大多数精神病院的管理仍为封闭式,极少数大城市的医院设立了半开放或开放式病房。

部分医院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简单粗暴的采取更加严密的封闭管理(如缩小患者的活动空间,限制行动自由等)

3.政府未制定规范化、系统协调化的救助制度

首先,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救助站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需要经民政部门备案。

从中可以看出,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

在实践中,对于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期限甚至可能长达数年,致使实践与立法完全脱节。

社会临时救助难以实现是流浪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困境之一,故而救助站一旦对流浪精神病患者施以救助,可能就是一个长期负担,加之主动施救机制的缺乏,可能诱使救助不力的情况的发生。

三、流浪精神病患者社会救助完善的建议

1.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并制定配套救助法规和政策

第一,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第二,《精神卫生法》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权完全划分给了医院,而没有将它置于司法程序之下,即没有为疑似障碍患者提供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三,强制医疗的入院程序设计不严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

2.政府应为流浪精神病患者配置合理卫生资源

第一,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干预,政府应在城镇和乡村以国家财政出资的方式强制性建立流浪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中心或收留中心为其提供长期性照料服务和职业、心理康复服务,并以资金配套补贴的形式积极鼓励救助站为流浪精神病患者提供临时性救助,为患者联系到家属或救助医院后,才能终止其服务。

第二,政府应致力于培养出一批专业化、职业化人才。

首先,政府可以安排农村地区日间照料中心和收留中心组织定期学习计划,并鼓励乡镇医疗院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动员农村地区可获得资源服务于流浪精神病患者。

其次,省级卫生部门动员城镇、农村医院精神病科室有关主治医生和政府部门领导定期开会,制定针对流浪精神病患者救助服务年度计划安排,并鼓励精神病专家和优秀护理人员进入农村医疗机构和救助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3.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流浪精神患者的救助与救治涉及民政、公安、卫生、城管、精神病院等多个部门,政府要统一协调救助工作,使所涉部门能够紧密配合、各司其职,防止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诱不作为或者同一问题多部门处理职能混乱的情况。

基于此,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地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定期对其工作绩效做出考核。

在对流浪精神病患者的救助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肩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妥善管理好流浪精神病人救助专项基金,笔者在走访调查后发现,在具体救治时,民政部门的救助职能主要由救助站履行,政府应当支持其工作,推动救助站、精神病院等救助机构救助工作的良性发展。

公安局等有关司法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发现流浪精神病人后及早送治,同时努力查清流浪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对于家庭状况良好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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