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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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办理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对不属于本乡镇(街道)受理的再生育申请,出具《再生育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核调查认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情况
作出《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呈报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交申请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再生育证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男
姓
名
户口性质
民族
身份证号
女
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女
男
工作单位及职业
联系电话
女
男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月日
女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月日
离婚(丧偶)
年月日
离婚(丧偶)
年月日
再婚(复婚)
年月日
再婚(复婚)
年月日
男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是否为收养
女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是否为收养
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
理由: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且无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情况。
()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
4.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
()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6.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
7.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
()
8.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9.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10.其他情形:
()
提供材料:
见《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手印):
年月日
说明:
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
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章)
承办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
经初审,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为:
)规定的情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泗溪镇村)予以公示,结果:
1、无异议2、有异议
(章)
承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意见
经审核,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承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再生育审批(特批)文书格式二
申请特批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
再生育证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男
姓
名
户口性质
民族
身份证号
女
男
户籍地
是否独生子女
女
男
工作单位及职业
联系电话
女
男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月日
女方婚姻状况
初婚
年月日
离婚(丧偶)
年月日
离婚(丧偶)
年月日
再婚(复婚)
年月日
再婚(复婚)
年月日
男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养
关系
女方生养情况
出生年月
性别
抚养
关系
现家庭未成年子女数
出生年月
性别
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
理由:
1.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未成年子女不超过一个的。
()
2.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
()
4.其他情形:
提供材料:
见《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签名(手印):
年月日
说明:
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
一式二份,市、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章)
承办人: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
经初审,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为:
)规定的情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泗溪镇村)予以公示,结果:
1、无异议2、有异议
(章)
承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意见
经审核,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承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
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再生育审批(特批)文书格式三
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有的打(√)
份数
1
男方身份证复印件
2
2
女方身份证复印件
2
3
结婚证复印件(原件)
2
4
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各(原件)
3人
每人2份
5
夫妻近期二寸合照
3
6
女方近期一寸照
2
7
一胎生育证复印件
2
8
社会抚养费发票复印件(原子女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
2
9
其他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少数民族,病残儿、农村双女户、男到女方落户、从事矿下作职业,需提供相关证明;2、再婚夫妻,需提供一方初婚未育证明原件,另一方有效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后的婚育证明,或丧偶证明,若为协议离婚,需民政局存档的协议书,法院判决,需法律生效书,若一方为本县镇外的,需出具对方乡镇计生办的婚育证明,县外的需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签字盖章;3、农转城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调查报告、无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属于何种原因“农转城”的证明。
10
①优生检测②孕环检证明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罗阳广场边上,需带女方单寸照、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未生育过的需注明“未产式”)
11
再生育管服务合同
12
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
13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两人以上签字)
14
公示材料
15
再生育申请批准决定书(在审批系统中打印)
16
送达回证
17
行政机关办理生育审批工作记录表(在审批系统中打印)
申请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接收时间:
再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各类审批对象共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户口簿(户籍证明)
5、申请当月孕环检报告
6、夫妻近期2寸合照二张
7、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
8、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①双方或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2、双农独女户
①农转城的需提供农转城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二女户,其一女招婿,已生一子女
①农村二女或独女户证明
②另一女书面放弃声明
③入赘相关证明材料
4、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一子女
①双方均为少数民族证明
5、农村一方两代以上本省户籍少数民族
①两代以上本省户籍少数民族证明
6、一方未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一子女
①未生育方未生育、未收养证明
②离婚证(附协议书)或判决(调解)书
7、一方未育,一方丧偶已生育两子女
①未生育方未生育、未收养证明
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8、已生育一病残子女
①病残儿鉴定报告
9、一方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女
①一方井下五年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注:
1、一方是跨区域的需提供原生育管理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县外的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申请人若为本乡镇的,其婚育情况证明情况可以由乡镇审核把关
2、入赘证明需附女方父母生育情况及另一利害方放弃权利的声明
3、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书等复印件经由受理机关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
5、原子女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审批
条件
不孕症收养子女后怀孕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妇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妇
提
供
材
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1、申请表一式两份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户籍证明)
4、户口簿(户籍证明)
4、户口簿(户籍证明)
5、申请当月孕环检报告
5、申请当月孕环检报告
5、申请当月孕环检报告
6、夫妻近期2寸合照二张
6、夫妻近期2寸合照二张
6、夫妻近期2寸合照二张
7、不孕症证明(原件、复印件)
7、未生育一方提供未婚未育未收养证明
7、婚育情况证明
8、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8、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8、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9、婚育情况证明
9、婚育情况证明
9、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户口簿(户籍证明)
10、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一方无违反政策多生育子女的证明
11、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户口簿(户籍证明)
注:
1、一方是跨区域的需提供原生育管理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县外的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申请人若为本乡镇的,其婚育情况证明情况可以由乡镇审核把关
2、丧偶方子女由第三方抚养的,出具子女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证明
3、提供的离婚证要有离婚夫妇姓名、子女监护权等内容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书等复印件经由受理机关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
5、取得子女户口簿复印件有难度的需子女计内外属性证明
6、原子女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除外),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1.《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要求不能双面打印公示使用统一表格
2.双女户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3.独生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需调查报告
4.少数民族应提交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需调查报告
5.离婚的 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需调查报告
6.丧偶的 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需调查报告
7.第一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应提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8.连续从事井下作业应提交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9.农转非的 应提交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需调查报告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具备《省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等组织必要的调查。
2.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调查报告中需另加由本人承诺我们郑重承诺,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1.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
是特批的
12.《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13.换证的需情况说明,统一格式在附件。
换证需1.表格
2.再生育证原件(有些对象领走或在社区的)
3.情况说明
4.送达回证
5.合同
6.双向承诺(正常审批、特批都需要签字、留在村里,不要拿到计生办)
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生育一胎女孩的,正常二胎审批需要调查报告。
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适用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父亲,身份证号码:
母亲,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该夫妇婚后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男(女)孩,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
,《收养登记证》号:
,是所属以下第种情况:
(1)该夫妻至今婚姻未变动过,也未曾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2)该夫妇一方已死亡,另一方现独身(再婚),至今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3)该夫妇于年月日离异,女(男)方独身(再婚)至今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
所出证明均负法律责任。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计生联系员或负责人(签字)单位、村(居)委会(公章)
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户籍地县(市、区)计生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备注:
请带上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换证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本人,男,族,身份证号码:
,泗溪镇村人,
妻子,族,身份证号码:
,泗溪镇村人,
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第一胎孩,年月日办理再生育证,由于两年内未怀孕,再生育证过期,所以要求换证,换证期间未生育第二胎。
上述情况都是属实,望领导批准!
符合再生育条件
3.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生育一胎女孩的,所需材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一胎准生证、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孕检证明、优生检测、合照3张)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4.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
或是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为浙江省两代以上少数民族应提交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外加小孩的户口本)
7.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
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8.第一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 应提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9.连续从事井下作业应提交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10.农转非的 应提交由公安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11.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
是特批的
12.特批对象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未成年子女不超过一个的。
12.《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怀孕对象带怀孕证明到计生办领证,未孕不发证。
13.《再生育证》过期换证需1.表格
2.再生育证原件(有些对象领走或在社区的)
3.合照3张
4.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