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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根本案情:

家住的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效劳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效劳水准,而且导游效劳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工程的娱乐。

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

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欣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效劳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后,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方法最后游客们向市旅游质量监视所提出投诉,质量监视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围经营。

对游客的投诉中效劳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响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局部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理评价: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

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场前,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

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

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效劳不规,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

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

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

在本案中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展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

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

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局部,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平安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满目桃树空无桃花

根本案情:

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恭城欣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

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35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

因以前曾到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

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

儿子觉得父母到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28日到本月3日的旅游团。

  本月1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欣赏桃花。

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月26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月5日〞。

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

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

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之游,林幼青很生气:

“我去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

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的第3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

旅行社容许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承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工程列出来。

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工程。

  据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

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工程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方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历来推测。

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确实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当地的旅行社进展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元作为补偿。

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顿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管已在上月26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延迟到明天才开场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全部开放。

   据旅游质量监视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幼青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工程明确写入合同,因此获赔很难。

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节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风险。

因为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即使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容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焦点:

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

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

2、本案旅游质量监视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没有把“桃花节〞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

其法理依据在哪里?

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三:

中天旅行社惊天大诈骗

根本案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

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了那些善良的人们。

2001年1月27日,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女士的报案。

女士于1月11日在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门饭店203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动,于是就打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的男士来到女士家中,女士在看了“杜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的答复。

这样,女士就放心的与“杜伟〞签订了合同,然后交给了他10760元的转帐支票。

杜伟与女士约定于1月23日在崇文门饭店203室取票。

1月20日,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203室打了个,但是这就没人接听了。

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店203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女士再次打向中天旅行总社询问时,对方却不再成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他们的分点了。

接着,崇文区公安分局又陆续接到许多情况一样的报案。

崇文警方迅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工作。

他们先和中天旅行社经理女士取得了联系,据女士讲2000年6月该旅行社曾经雇用过一个姓马的男子负责旅游业务,并且给了他一枚“中天旅行社接待部〞的印章以及一些发票,但是马某干了一段时间后却不辞而别,印章发票也未收回来,直到2000年12月底才得知马某在崇文门饭店203室搞旅游。

女士来到该处将印章发票收回,并且通知各家报社不要再登载这条广告。

可是接待人员并不知情,所以才会以为崇文门饭店203室是总社新开的分点,而总社得知后马上告知工作人员制止成认崇文门饭店203室与市中天旅行社有任何关系。

  根据受害人通过照片指认,崇文警方查出“杜伟〞只是一个假名,其用于在崇文门饭店203室租房的也是伪造的,他的真名叫兆龙林,系刑满释放人员。

他与马某、谷某均是此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

于是各地警方对三人开场进展全国通缉。

被骗的旅游者多达300余人,被骗款额100余万元。

抓不到犯罪嫌疑人,上当受骗的旅游者们只好去找中天旅行社,但中天旅行社的经理应红称她自己也是受害者,摆出了一副不认帐的架势。

无奈之下,数百名旅游者只能去找市旅游局要说法。

  市旅游局认定,这是一起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案件,责令中天社赔付旅游者全部损失,停业整顿,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月22日,市旅游局为此案召集听证会,但应红拒不出席。

于是,旅游局决定先将中天社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受骗的旅游者们。

  

10万元还不够被骗款额的一个零头,其余的钱怎么办?

受骗者们认为,中天社的所为已不再是简单的合同违约,根据有关法律,可以认定中天社已构成旅游合同欺诈,因此必须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7日,省津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抓获一男子。

经审查,正是崇文分局通缉的对象兆龙林。

经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刑侦支队民警鉴别,该男子正是2001年元月在崇文门饭店203室以“中天旅行社〞的名义诈骗的犯罪分子之一!

崇文警方立即派人赶到省,对犯罪嫌疑人兆龙林进展了讯问,随即将其押解回京。

  根据兆龙林交代,他与马某、谷某于2000年12月来到,制作了假的居民。

兆龙林化名“明〞在市崇文门饭店203室租用房间,又化名“杜伟〞利用马某手中的中天旅行社的印章、发票、假营业执照等物开场了行骗活动。

由于市中天旅行总社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而且事情逐渐呈现败露的迹象,三人就将诈骗所得款项分赃,各自携款潜逃。

三人共诈骗旅游款、机票款99笔,合计人民币87万余元,受害人多达300余人!

  2001年6月30日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正式逮捕了兆龙林。

2001年12月24日市崇文区检察院向市崇文区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月16日,市崇文区法院依法对兆龙林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展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兆龙林无视国法,为满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结伙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市崇文区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兆龙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分金10万元;赃款人民币876,420元向被告人兆龙林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问题焦点:

1、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时一些不法分子会打着某些旅行社的招牌进展诈骗活动,作为普通消费者当把团费交到旅行社的手中的时候,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旅游合同要做到慎重和仔细,以防止受骗上当,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一些常识性的防措施。

2、中天旅行社最后不成认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而且市中天旅行总社已将他们的印章、发票等物收回,所以说与该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擅自招揽游客是自己的行为,与旅行社无关,中天旅行社的上述说法能够摆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吗?

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呢?

 

案例四:

合同条款欲免责游客签订要小心

根本案情:

家住的梁先生听别人说西双版纳的风景很好,准备在春节的时候,和刚结婚的妻子去度一次蜜月,经朋友介绍,与天空旅行社取得了联系,也听接待人员介绍了西双版纳的旅游行程,此次旅游活动旅行社安排得非常精彩,来回双飞,而且入住的都是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梁先生夫妻俩感到比较满意,价格也符合夫妻俩的承受能力,所以就和旅行社签了合同,由于梁先生是做生意的,对于签合同就有一定的敏感度和慎重性,当他要逐项看一下合同中的条文时,负责接待的小姐告诉他说,他们旅行社的所有合同文本都是按照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国旅游组团合同本制定的,非常正规,而且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填写的都是一些关于旅游行程、时间、路线的具体问题,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国家在下发这个合同本的时候都有明确的说明,而且我们旅行社对于所有游客都使用的同一个格式的旅游合同,梁先生审查了一下合同的格式和样本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就没有仔细看具体合同容,旅游团出发的时间定在了大年初一,梁先生交了全部团费6000元。

但是到了腊月二十九的时候,突然梁先生生意上出了点问题,需要紧急去一趟解决,所以在旅游时间的安排上有一定困难,无奈知旅行社自己去不了了,而梁夫人对于这趟线路痴迷已久,夫妇二人商量后告知旅行社由梁太太随团旅游,至于梁先生的3000元旅游费等旅游完毕后再退还。

梁夫人在旅游过程中,在导游的带着下买了一万余元的珠宝首饰,但是当旅游行程完毕,夫妇二人才发现麻烦事一件接着一件随之而来,首先领先梁生到旅行社索要自己的团费时,旅行社却扣掉了梁先生团费的百分之五十,梁先生只拿回了1500元钱,这件事让梁先生感到堵得慌,一次旅游还没有去,就白交给旅行社1500元钱。

但是旅行社拿出他们之间签的合同,上面在第八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

〔甲方退团即梁先生一方〕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场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场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梁先生哑口无言,只好自认倒霉。

后来梁夫人对购置的珠宝进展了鉴定,发现全部是假货,充其量价值也就在800元左右。

梁太太找到旅行社,旅行社说这和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对于梁太太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具体解决还需要自己去交涉,梁太太感到自己与西双版纳之间远隔万里,怎样去交涉呀?

顿时对旅行社的态度感到不满,旅行社这时又拿出合同文本,上面明确规定:

“在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A、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B、如购物为行程安排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发生的事情爱莫能助。

后梁先生夫妇投诉到旅游质监所,双方为此都述了理由,乙方并提出了赔偿珠宝损失和退还全部团费的要求。

问题焦点:

1、旅行社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旅游合同,而且对于旅游合同的条款都逐项审定,对于梁先生提出的订约时接待小姐说的情形予以否认,认为双方的旅游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愿的表现,至于梁先生不能参加旅游是他自己的问题,责任当然要自己承担。

旅行社这边已经考虑到实际情况没有要求梁先生支付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只是扣除了违约金的款项,对梁先生已经算是宽容和理解了,对于梁太太的购物被骗,应该是梁太太自己的过错所致,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

而梁先生夫妇只是感到虽然旅游合同双方确实签订了,但是有点不公平,无端被扣团费,而且旅行社好似对游客旅游完毕后就不管了,效劳太差了,要求讨个说法。

2、旅游质量监视所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旅行社扣除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返还梁先生违约金700元;由于梁太太的购物行为是在正常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所以对于梁太太购置到假货的事件,旅行社有义务替代梁太太向西双版纳的购物场所交涉,退还梁太太的购物款或提出索赔。

 

案例五:

团队未行先提费,风险负担要公平

根本案情:

投诉一:

家住的先生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称他参加了由灿烂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双飞五日游,当时讲明团费是1200元,但是当距离旅游团出发的前两天,旅行社通知每位团员由于石油价格上涨,所以团费每人增收200元,否那么旅游团无法发团,旅游者不愿意承担此笔费用,最后原订的旅游活动被迫取消,虽然团费被退回了,但是先生感到很气愤,想让旅行社给与一定赔偿,最后投诉到质监所。

投诉二:

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双飞五日游,团费定为每人1280元,女士感到很廉价,所以缴费参加了该旅游团,当女士已经为这次旅游作好了准备时,旅行社突然通知她,要她再补交团费300元,当她问理由时,旅行社的人员说,由于民航总局下发文件,通知要整顿票务市场秩序,要求各航空公司严禁对飞机票乱打折,所以各航空公司的飞机票价都上浮了20%—30%,导致旅游路线价格全面提升,旅行社没方法只好加收费用,请女士谅解。

投诉三:

2001年9月黄某参加某铁道旅行社组织的——三峡—十五日游,其中由去需要坐火车,方案十月二日出行,当黄某已经按约定时间到达出发地点的时候,随团的导游却告知他须另缴纳100元,问其原因,被告之火车票价因十一黄金周火车票价全面上浮,所以团费价格上涨,黄某因为这次旅游已经做好了各方面准备,而且眼看火车就要开了,就违心地交了钱跟团出发了,等旅游完毕黄某对是否应该交这100元钱产生了疑心,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问题焦点:

在旅行社的组团费用中,当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旅行社常以不是自身原因为理由,增长旅游团费价格,一旦团费上涨,旅游者经常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很多旅游者为此丧失已经准备好的旅游活动,即便违背意愿交费,也使游客心里很不快乐,减少了旅游活动的乐趣。

如何区分在旅行社增长团费中哪些是合理正当的,哪些是对旅游者过分的要求,如何加以区分对旅游者十分重要。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效力

案例六:

孩子一时贪玩旅行社引来麻烦

根本案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的孩子都会有一些压岁钱、零花钱,对于一些家庭环境比较好的夫妻来说,对孩子的溺爱非常严重,孩子平常花钱也非常宽松。

天一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一天下午接待了一个姓的青年,通过交谈,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去旅游的意向,旅游接待小姐详细表达了此次豪华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某非常快乐,同意参加旅游。

第二天这个姓的青年带来一个提包,从里面拿出了5000元钱,交纳了团费,由于某长得非常成熟、言谈举止也很老练,所以接待小姐看到这么容易就谈成一笔买卖非常快乐,无意中眼光扫到某填写的个人简单资料时,当看到年龄一栏中填写的是17岁时,接待小姐有些心里没底,便向经理作了汇报。

经理了解情况后和某取得了联系,要求和其父母通,但是其父母此时都在外地做生意,是某的奶奶接的,奶奶年事已高而且耳朵又背,对于情况没有弄懂,就挂断了。

经理告诉业务员这个情况很特殊,等几天看对方什么态度再说,过了几天距离发团的日期还剩四天了,业务员来请示经理,经理问业务员家有没有什么消息,当得知家没有任何反响后,经理认为这说明对于孩子出去旅游大人是同意的,所以就把某算作了团队中的一员。

当团队出发的当天,某父母带着某来到了旅行社,其父母表示不知道孩子要出去旅游的想法,今天回家才发现家里钱少了,而且某已经做好了出去旅游的准备,才匆忙来到旅行社予以制止。

经理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当时已经给某的家里人打过了,而且也征得了奶奶的同意,鉴于父母不同意可以退还团费,但是要扣掉一局部违约金,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某的父母不同意,要求全额返还团费5000元。

最后双方达不成协议,某父母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问题焦点:

某父母以某还是个孩子,根本不能对外签订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此次旅游活动应该取消,要求旅游质监所催促旅行社返还旅游团费;旅行社认为我们已经通知了某的家属,而且在通知完以后也等待了几天,某家属也没有表示反对,奶奶接到后没有表示反对,就是默许了某出去旅游的要求,我们已经做到了足够的慎重,责任不在旅行社,应该给与旅行社一定的违约金赔偿。

旅游质监所最后认定,旅行社所说的已征得家长同意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应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案例七:

合同无效责任共担

根本案情:

1、家住的小奇平日喜欢玩枪,经常在公园等地打气枪游戏,而且每次都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成绩,他的好几个朋友都喜欢打猎,他们有一天突发奇想,来到旅行社,询问有没有可以专门打野味的旅游线路,他们愿意出高价和几个哥们一起去打猎,只要提供住宿设施、来往车票给安排好就行,现在对打猎管得太狠,想到一个偏远一点的,最好是自然保护区,那里野味比较多,而且也没有人管,你们旅行社这方面路子比较广,给想想方法,我们对于其它旅游景点都不感兴趣,只要玩得好就行。

旅行社一听有利可图,就容许了下来,每个人收取旅游费7000元,并且签订了旅游合同。

通过联系,在一个自然保护区的朋友帮助下,以开展生态旅游为名,将小奇等人组团运到了保护区,小奇等人非常快乐,背上自己的猎枪就进入了保护区,随着枪声不断,他们收获颇丰,但就在他们感到非常快乐的时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不仅没收了他们的猎枪,而且每人拘留了15天,回到后他们把旅行社投诉到旅游监视部门,要求返还团费并赔偿损失。

2、某境外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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