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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承揽合同

聘用退休人员承揽合同

  篇一:

如何防范退休人员聘用用工风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也越来越强。

在用工形式日趋灵活的今天,一些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的人员并不希望从此离开工作岗位,愿意继续就业,而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找到满意的替代者,又考虑到退休人员的丰富工作经验,也愿意安排退休人员在相关岗位上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

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退休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如何的报酬?

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

这些问题均是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广东、深圳地区的法规政策,并结合深圳法院、社保部门的实际操作,本律师实践中的体会,加以探讨,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提供参考。

  一、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法律关系

  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X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20XX)

  二、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权利义务

  再聘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什么待遇,履行什么义务,应当根据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定。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权利义务方面,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2、在受雇人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

(1)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2)、计算方法不同。

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3)、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4)、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三、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

  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深圳社保局的作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

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篇二: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

  篇一:

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①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②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③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一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①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提供劳务人提供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②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提供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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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

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④在报酬支付方式上:

  a.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

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

篇二:

劳务承包合同范本[1]

  劳务承包合同书

  甲方:

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公司通用水泥厂

  乙方:

张国富

  兹有乙方承包甲方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糸统、设备润滑、环境卫生等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劳务项目承包合同如下:

  一、劳务承包项目:

包装、装车、回料、散装糸统、设备润滑、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二、承包期限: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三、承包费用:

包装、装车以每月实际包装量每盹元/吨结算劳务费,回料每月4800元,散灰装车按每月3200元.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甲方以现金按月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

  五、甲方提供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六、承包期内乙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一)、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和设施及环境。

  

(二)、在承包期内,对所需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制度和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负责决定。

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于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造成的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具体职责、任务和要求:

1;每天根据公司发货室提供的装票据、吨位、品种库号等由包装负责人安排包装人员进行包装,严禁混包、漏包、多装、少装,所装货物必须码放规范、整齐;严禁无票装车或先装车后开票的现象发生。

每日由包装负责人对包装称重系统进行校验,确保袋重合格。

2;包装物由包装负责人到分厂领用,每次领用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建立台帐,每日据实核对包装物的使用量和破损数量,每月底根据袋装水泥产品的实际发出数、破损袋数与领用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包负责人在每天包装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发货票椐统计汇总后交到分厂核算员处登记保管。

4;实行包干工资,包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廷每日包装量,必须严格按每日公司发货室开出的数量足额包装。

以上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匀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底于承包费总额的10%扣减当月承包费。

  (三)、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和环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20%支付赔偿金。

  九、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

  (盖章)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642221************

  年月日

  年月日篇三:

劳务承揽协议书

  劳务承揽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因乙方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有相应的劳务工作经验,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执行。

  一、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是,任何一方只需要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即可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承揽甲方指定的工作。

  三、其工作时间配合甲方需要。

  四:

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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