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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初稿DOC
**师范学院
201*-201*学年度毕业论文
浅议古代经济犯罪防治及启示
学院名称:
经济法政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年级班级:
201*级(*)班
学号:
******
学生姓名:
******
指导教师:
******
完成日期:
201*年*月**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浅议宋代经济犯罪防治及启示》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注: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置于毕业论文分册首页,一份置于过程材料分册末页。
摘要
纵观中华历史长廊,经济犯罪与国家的产生如影随形,其对社会的和谐、国家政权的稳定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
而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转折期,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样尖锐,官员的经济犯罪便是其中之一。
宋代统治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很清醒,从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严格的防范措施,以预防官员经济犯罪。
当下,腐败问题再次被推上了时代的风口浪尖,新一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也非常重视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实际落实,为老百姓心中的义愤填膺注入一针缓和剂。
如何有效建立防范机制,如何切实落实反腐制度是有效解决当下社会矛盾的重点所在。
本文拟从分析宋代统治者防治官员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出发,来对当今反腐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提出有效建议。
关键词
经济犯罪;防治;反腐败;制度建设;启示
Abstrac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economiccrimeand theproductionofthecountry astheshadowfollowstheform, the national politicalstability, socialharmony hastheextremelyseriousharm. Whilethesong is Chinese feudalsociety, pastandfutureperiod, itshowsa hithertounknown prosperity, and social problemsofthatperiod isalsovery prominent, theofficialeconomiccrime isoneofthem.TheSongDynasty rulersto theunderstandingofthisproblem isclear,formulate the strictpreventivemeasures fromthemaintenanceof theinterestsoftheclass. Atpresent, theproblemofcorruption onceagainpushed intheteethofthestorm ofthetimes, thenewgenerationof theparty'scentralcollectiveleadership 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 theconstruction ofthesystemof anti-corruption andtheactualimplementation, into theheartsofthepeopleof befilledwithrighteousindignation intoa moderator. Howtoeffectivelyestablishthe preventionmechanism, howto implementthe anti-corruptionsystem isthekeyto solve thesocial contradictionlies. Thisarticleembarksfromthe concretemeasures analysisoftheSongDynasty rulersagainstofficial economiccrimes, to theconstructionof the anti-corruptionsystem and carryout effectivesuggestions.
Keywords
Economiccrime;Preventionandcure;Anti-corruption;Systemconstruction;Enlightenment;
浅议宋代经济犯罪防治及启示
目前为止,中国关于经济犯罪还未形成完整的、统一的内涵,笔者比较赞成的概念是: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1]宋朝的雇佣关系产生,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为官员从事贪赃活动供应了更肥沃的土壤。
宋代官员经济犯罪涉及很多方面,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官员贪赃枉法,制定了许多措施。
一、宋代防治官员经济犯罪的措施
(一)宋代防治官员经济犯罪的制度建设
宋代统治者大力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来防范官员经济犯罪。
有效抑制官员经济犯罪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没有制度就没有方圆,抑制官员经济犯罪也就成了一句口号。
同时,将完善的制度不打折扣的落实,才能将官员的经济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1.依法治罪,抑赃于萌芽
《宋刑统》为宋代防治官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宋刑统》将经济犯罪分为六种: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和坐赃。
”[2]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罪是官员经济犯罪。
受财枉法罪指官员收取他人财物而为之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这与当下的受贿罪是极其相似的。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仅利用权力收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宋刑统》规定:
“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
”[3]因为公事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不算犯法,“过五十匹者,奏取敕裁”;“若不入己,转将行用,减二等;过一百匹者,奏取敕裁。
”[4]对于事前不收受他人财物而事后收取的人,规定:
“诸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
事不枉者,以所受监临财务论。
”[5]
受所监临是指地方官员因私事向系统内官员跟百姓索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宋刑统》规定: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四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
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6]
坐赃是指官员因事收受不应收的财物而得的罪名。
《宋刑统》规定: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与者减五等。
”[7]
《宋刑统》的出现,严格规定了宋代官员经济犯罪的类型,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的惩治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宋代统治者对官员经济犯罪的预防及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严厉监察,使贪无所藏
“宋代的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明清,在中国古代占有重要的地位。
”[8]“宋代统治者为维护政府机构廉洁、高效地运转,防止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健全了监察机构,完善了监察措施,并注重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对官员经济犯罪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9]
(1)健全机构建设
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宋代统治者着力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系统。
通过严密的机构监督,来预防官员经济犯罪。
御史台和谏院是宋代在中央监察机构设立主要部门,合称台谏。
“御史台奏劾不法,肃正朝纲,上自宰执下至百官,无所不察,是集监察、司法、参政于一身的最高监察机构。
”[10]宋代每一位皇帝都十分重视御史台在整治官吏中国起的作用,“贪赃枉法、经商牟利、非法聚敛等官员违法经济行为均在御史弹劾的范围之内。
”[11]正常情况下,被台谏经手的官员贪赃枉法案件,不论情节轻重,一率以贪赃罪论处,罪行较轻者发配外地,罪行较重者处以死刑。
与中央的监督体系向匹配的,宋代在地方上也有严密的监督体系,在路一级建置设立监司。
路一级监察体系既监察其他部门的官员,而且它们之间还相互监察,规定“诸路监司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
[12]
(2)完善监察措施
宋代不仅仅建立并健全了监察机构,还设定了一系列防范官员经济犯罪的监察措施,有力地执行措施,能有效防范官员的经济犯罪。
建立互察机制。
为防止监察官与犯罪官员相互勾结,宋政府规定各类官员应按照法律,相互监察。
谏院官员上朝说事的权限和内容,御史中丞对其进行监督,御史台和谏院的官员上朝说事前不得相互串通。
监司官员对州县官员有监察权,御史台和谏院的官员对监司有监察权,尚书省官员对御史台和谏院的官员有监察权,同时御史台和谏院的官员对尚书省有监督权。
可以看出,宋代的监察体系相当复杂和完善,环环相扣,每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有监察权,但又不会有某个机关权衡朝野,从而保证了国家监察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推行荐举连坐制。
所谓连坐,是指上级官员因其下属官员所犯得过错负有同样的责任,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宋政府选用官员,需要在京城就职的官员进行荐举,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荐举人才能被任用。
为了确保荐举人以权谋私,胡乱荐举,当被荐举的官员贪赃枉法的时候,荐举人要负相同的责任,收到相应的惩处。
严格失察处分制度。
宋代的监察官员如御史台、谏院、监司等,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没有有效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对此负有失察责任。
为促进所有的监察官员履行监察职责,规定玩忽职守者要收到惩处。
如果监察官员的下属官员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那么此监察官员因未能有效制止,要受到处罚。
如果知晓其他官员经济犯罪,但并未检举,那么此人与犯罪官员应是同样的罪,应受相应的处罚,如若他们是共同犯罪,则要对监察官员加重处罚。
这些规定既说明了监察官的权力,同时也是其限制,能让监察官切实落实监察制度。
3.加强财政监审
赃官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国家的财物。
宋政府为防范官员贪赃枉法,侵吞国有财产,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国家财政的监督和控制,加强对官员经济犯罪的控制。
宋政府为了加大对国家财政的监督、审查,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使犯赃官员不敢对国家财产予以贪腐。
如中央设有都理欠司、都凭由司等机构,它们各司其责,各自掌管自己范围内的事物,行使各自范围内的职权,以防不法官员对国家财产的侵害。
在地方上,转运使负责辖区内的财政监审,转运使由中央直接委派,“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查储积,稽考账籍,凡吏蠹民没,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
”[13]这些机构能够对中央到地方的财政进行严格审查,从而能有效降低官员经济犯罪的几率,形成不能贪的形势。
4.严格考核制度
每一个朝代都会对自己的官员进行考核,包括其在任的业绩,个人的品质等。
同样宋代对官员也有考核,但是宋政府制定的考核制度更加完善。
如宋政府将官员在任期间是否有过经济犯罪,纳入到考核的范围中去。
这对于官员重视政绩建设、品行的修养,对营造良好的饿官场风气,对鼓励各个官员廉洁奉公,一心为民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完善考课制度。
宋政府决定官员的升迁、贬谪是通过考核的,尤其是注重考核官员的治业政绩和个人是非功过,其中特别强调了对官员为政清廉的要求。
“宋代设置两院三级考课体系专司考课,审官院和考课院分别负责京宫和地方官的考核,守令负责县令、监司考知州、两院考百官,从而使考核机构更为完备,分工与职责更为明确,考核管辖也更为具体。
”[14]如此详细地对考课制度进行规定,首先使得官员在平时的任职期间能严格对照考课制度的要求,注重自身素质的修养与提高。
其次,将官员的品行、在职期间的清廉与考课制度完美结合,有利于官员远离经济犯罪,低于不良诱惑,这样就能有效防治官员经济犯罪。
健全奖惩机制。
对于廉政官员予以奖励,而对那些无所事事、不干实事的官员予以严惩,这对于打击官员经济犯罪,营造廉洁政治氛围,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宋政府十分看重官员的政绩,并采取措施激励官员重视政绩,如为了确保财政收入,宋政府不仅扩大了禁止交易的商品范围,还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贩卖禁售商品活动,例如若有官员抓住商人贩卖禁售商品,对其予以重大奖励:
“迁官升任、循资、减磨勘年、堂除、不依名次路分、注官有差”[15]等。
同样,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干实事的官员的惩治规定也十分严厉。
徽宗政和敕规定:
“诸巡抚使臣透露私有盐一百斤,罚俸一月,每五十斤加一等,至三月止。
及一千五百斤仍冲替,二千五百斤展磨勘二年,每千斤加半年,及五千斤降一官,仍冲替,三万斤奏裁”。
[16]赏罚分明的奖惩措施,有利于官员知晓自己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当官员知道自己若贪赃便会受到严厉惩处,这样能有效预防官员的经济犯罪。
完善的法律制度、健全的监察制度、严厉的财政制度、严格的考核制度,所有这些制度有机结合并相互作用,能有效的防范官员的经济犯罪,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
(二)宋代防范官员经济犯罪的廉政措施
治政清廉,办事公正,这不仅体现了为官者自身的素养,更能看出一个政府的价值观。
宋政府不仅仅继承了前面朝代清廉的传统,更是有了自身的创新,让治政清廉与防治官员经济犯罪有机结合,为后世留下及其宝贵的财富。
1.官员选拔方面的措施
宋政府在选任官员时,十分看重其自身的素养。
宋政府选任官员时适用的素养标准为:
“德义有闻、亲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尽匪懈”[17],用这些标准为杠杆来衡量一个人是否能担任政府官员,不仅仅能让官员养成较高的品德、习惯,更能为社会提供一种良好的风气,老百姓会不自觉的按照这个标准来要求自我,能有效弘扬社会的正气,将贪腐拒之门外。
2.对官员的优抚措施
防治官员贪赃枉法,只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严格的选任条件是不行的,除此以外,还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为官员量身定制一套优待的措施,让他们能突显自己的存在意义及价值、看到以后生活的希望,不因一些蝇头小利而舍身犯险、触犯法律。
宋政府通过增加在职官员的俸禄、给予退休官员生活的费用等措施,使官员在职和退后都不为生活而贪赃枉法。
增俸养廉。
在不同时期对官员量身定制不一样的俸禄水准,优厚的物质生活水平让官员们能因俸禄而生活的很美满、幸福,这样,他们就不会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步入经济犯罪的行列。
宋代统治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宋代官员的俸禄经常上升。
宋代推行增俸养廉政策,多次提高官员俸禄,相对富裕的生活让官员不再贪赃枉法,实施经济犯罪。
致仕后的优待政策。
宋政府为了让官员退休后不受生活所迫,对其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以解决退休官员的后顾之忧。
但是,能受到优待的前提之一就是官员退休前不贪赃枉法、没有经济犯罪的事实。
宋政府规定,在任期间安分守己的官员退休后能享受到很高的待遇,太宗淳化元年五月诏:
“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并给半俸,以他物充,于所在州县支给。
”[18]从此,对于退休官员发放俸禄成为惯例。
相反的是,在任期间如若贪赃枉法,实施经济犯罪,不仅退休后不能享受优待政策,而且其子孙在官员选拔、任用时都是要受到很大的影响。
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告诫官员在任期间,不能以身试法,不得贪赃枉法,不能经济犯罪。
同时,这种政策还鼓励官员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而且还为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形成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
3.加强社会监督
想要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依靠一系列优抚措施来防治官员贪赃枉法、预防官员经济犯罪,这如同杯水车薪。
此外,还需要公众意识的提高、媒体的监督和机构内部的监察,通过多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加有效控制官员经济犯罪。
正如上面所说,宋政府就十分注重社会对官员经济犯罪的监督,从而能有效预防官员经济犯罪。
鼓励告发。
宋政府在严惩经济犯罪官吏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为社会增添正能量,对于那些勇于举报经济犯罪官员的人予以奖励,从而激发公众对官员监督的热情,更能切实有效地防治官员经济犯罪,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放宽越诉。
越诉即越级诉讼,指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管辖权限,而向更高一级机关诉讼,这是以往历朝历代所禁止的。
宋代初期,统治者也严禁越级诉讼,经常申明“诸路禁民不得越诉”[19],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但是,这样可以维护官府的权威和公权力的正常有效、有秩序得行使。
但是这样也有一定的弊端,如不同等级的官员相互勾结,官官相护的现象会盛行,而且对于最底层的百姓,则失去了一道最好的保护自身权利的屏障。
因此,从北宋末期,宋政府放宽了对越级诉讼的要求,被害者可以越过法律规定的级别,向更高级官员申诉。
这样规定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官员经济犯罪的监督渠道,提高了监督效果,使得公众监督的效果更好能有效防范官员经济犯罪。
宋政府非常注重廉政建设,上述廉政措施的实施,能有效防范官员经济犯罪。
(三)宋代官员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
仅仅依靠事前的制度约束、廉政措施,来预防官员经济犯罪,这是远远不行的,打击官员经济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惩处。
让官员在行使权力时不仅仅能受到制度的约束,更能使其在贪赃枉法后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形成不敢贪的社会风气。
如此才能让官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才能有效打击官员经济犯罪。
1.宋代官员经济犯罪的惩治方式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是封建政府惩治官员贪赃枉法、惩处官员经济犯罪的主要方式。
此三种方式既可单独执行,也可兼并实施。
宋代统治者也不例外,并且将这三种惩治方法更加细化具体,使得对赃官的惩处更加明确。
(1)刑事处罚
处死。
宋代时,法律规定对经济犯罪的官员处以极刑的方式主要是弃世和杖杀,这体现了统治者惩处贪官污吏坚定的决心。
弃世是将犯赃官员带到公共场所处以死刑并展示给公众的一种刑罚。
杖杀是决定对犯赃官员予以重杖致死的一种刑罚,这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弃世和杖杀是惩处官员经济犯罪最严重的刑罚,制定的目的是要以严刑警戒官员不要实施经济犯罪。
刺配。
除了处死外,宋政府还规定有一种严刑来对付犯赃官员,这是严厉程度次于处死的严刑--刺配。
“在宋代,凡合刺配者,均要先杖脊、后黥面,再发配到边远地区或指定场所强制服劳役或军役。
这种一人之身兼受三刑的处罚方法,显然是宋代刑罚加重的表现。
”[20]
(2)行政处罚
封建时期的行政处罚是指当官员犯了重大过错后,依法将其降职、停职或者开除的处罚手段。
宋政府针对官员经济犯罪规定的行政处罚有除名、勒停、降官、冲替等。
除名。
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
除名是指对于犯赃官员削去官职,予以开除,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
除名后的官员与普通老百姓一样,再无政治上的特权,而且也没再被任用的机会。
如此严重的行政处罚能有效遏制官员经济犯罪。
勒停。
勒停是指对于犯赃官员予以停职的一种处罚手段,相对于除名,勒停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
降官。
降官是指对于犯赃官员,降低其官品等级,降低其官位的高度,警示其以后不许再贪赃枉法。
官员因经济犯罪受到降官的惩处,对其日后在官场的发展是有一定影响的。
上述各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有着不一样的处罚程度,对于不同程度的犯赃官员的惩处都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而且还不同程度的影响犯赃官员以后的政治生涯,者对于防范官员经济犯罪有很积极的作用。
(3)经济处罚
宋代针对官员经济犯罪同样也对其予以经济上的处罚,方式主要是是没收家中财产和扣除薪俸。
籍没家财。
籍没家财是指对于贪赃枉法、经济犯罪的官员,将其加重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家的一种刑罚。
宋制规定: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
”[21]政府追回贪赃官员的犯罪所得,使犯赃官员预想的能得到钱财的初始目标不能实现,其他官员看到此种情况便会打消经济犯罪的念头,同时也减少了官员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罚俸。
上述行政处罚中的免官、降官等,表面上看起来是降低官品等级,可是官员的官品等级都是与其薪酬俸禄相关联的,实质上这是一种间接的罚俸的方式。
宋政府对于官员经济犯罪的经济处罚除籍没家财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罚俸。
罚俸是指对于经济犯罪的官员予以扣除薪酬俸禄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俸的数量根据官品等级的不同、犯赃数额的大小不同而不一样。
通过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处罚,官员的贪赃枉法、职务犯罪等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宋代防范官员经济犯罪的反思和启示
宋代从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措施完善、严厉惩处着手,在维护皇权统治的目标下,有力地预防和打击了官员经济犯罪,保证官员的清正、维护政府的形象,从而确保国家权力行之得当和国家机构转之正常。
其他目的暂且不论,就保证官员清正廉洁而言,宋政府的上述措施未能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即便这样,宋政府倡廉之道的积极经验和消极教训仍然可以为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一定的反思和启发。
(一)对宋代防治官员经济犯罪之法的反思
宋政府为防范官员经济犯罪,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监察制度、官员的考核制度和选拔任用的制度,完善了对官员的优抚措施、社会监督的措施,并严格细化了对官员经济犯罪的惩处,这些举措为各级部门的职权行使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有效地预防了官员的经济犯罪,打击了赃官的嚣张气焰。
与以法治官相关联的,在儒家以德治国思想的作用下,宋政府非常看重官员的品质道德,在官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品质道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直接影响官员选任与考核的结果。
除此之外,宋政府还通过分权和权力监督的方式来防范权力腐败。
鉴于此,宋政府是通过道德教化、法制建设、体制改革等多种手段来直接或间接地治理官吏,以求反腐倡廉,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尽管统治者为防范官员经济犯罪实施了许多举措,可宋代腐败问题仍然禁而不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封建制度的存在。
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宋代,由于腐朽、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本身,致使与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制度性腐败是无法克服的,依附于封建专制制度的体制性腐败和个体性腐败当然也就无法避免,更无法肃清。
这是宋代官员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二,监督机制运转不顺畅。
宋政府希望通过严密的监察体系、完备的监察机构、严格的监察责任,对官员的经济犯罪予以预防和打击。
可是宋代的监察体制存在没法克服的弊端,尤其是在奸臣执权期间,监察系统的职能处于瘫痪状态,甚至适得其反,加剧了官吏的腐败。
第三,以情执法,使得很多制度、措施不能得到完全的贯彻。
如此,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就成了摆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员经济犯罪的问题。
(二)宋代防治官员经济犯罪对当下反腐败的启示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
我们研究历史,是为了能更好的为当下服务,宋代在预防官员经济犯罪方面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借鉴。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是当下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和对公权力的监督都应当在法治规范的范围内。
除此以外,应通过立法规范对官员的经济犯罪予以更加严厉的打击,应通过立法(尤其是刑法)提高官员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的量刑幅度,抬高官员腐败的成本,使得官员的政治生涯与其腐败的行为挂钩,形成官员不能腐、不敢腐的局面。
宋代用严厉的刑罚来打击官员经济犯罪,虽没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官员的腐败问题,但我们可以想象,若没有这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宋代官员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