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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1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一、概述

二、目的

三、范围

四、财务报表的目的

五、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财务报表的组成

七、总体要求

八、结构和内容

九、资产负债表

十、收益表

十一、现金流量表

十二、财务报表附注

十三、生效日期

 

一.概述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

 

IAS1–PresentationofFinancialStatements

 

1998

首次生效时间

年7

修2007

月1

年9

修订历史:

《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7年9月)取代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3年修订、2005年修改)。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

对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术语做了介绍,

并要求自

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但允许提

前采用。

同时废止: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本法规当前有效

 

二.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通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以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报表与其前期

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为达到该目的,本准则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

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还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

体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

三、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通用财务报表,指意在满足那些不能要求报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

那类财务报表。

通用财务报表包括单独提供或含在公开文件(如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中

的财务报表。

本准则对简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用。

本准则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单个企业的财

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

不过,只要在会计政策说明中清楚地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

公司财务报表各自的编制基础,本准则并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列报合

并报表,而依据国家会计准则要求列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3.本准则适用于包括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

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且

针对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附加披露要求,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

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中规定。

4.本准则使用适合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的术语,因而公共部门经营企业可运用本准则

的要求。

打算运用本准则的非盈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企业,可能需要补充对财务报表中

某些特定项目以及对财务报表本准则的说明。

这类企业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财务报表的额外

信息。

四、财务报表的目的

5.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描述。

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

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部门对受托资源保管工作的结果。

为达到该目的,财务报表应提供有

关企业下列方面的信息:

(1)资产;

(2)负债;

(3)权益;

(4)收益和费用,包括利得和损失;

(5)现金流量。

这些信息,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其他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

尤其是产生现金等价物的时间和确定性。

五、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6.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机构对其财务报表的编制负责。

六、财务报表的组成

7.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一份反映①权益的所有变动;或②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8.鼓励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评述,该评述应描述和解释企业

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事项。

这样的报告可以包括对以下方

 

面的评述:

(l)决定业绩的主要因素和影响,包括企业经营所处环境的变化、企业对这些变化的

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对这些变化的瓜和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企业为维持提高经

营业绩而采取的投资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

(2)企业筹资来源、举债政策及其风险管理政策;

(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其价值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企业实力和资源。

9.许多企业在财务报表外提供诸如环境报告和增值表等附表,在环境因素影响重大和

雇员被视作重要的使用者团体的行业尤其如此。

如果企业的管理部门认为这类附表有助于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则本准则鼓励其提供这类附表。

七、总体要求

公允列报和遵守国际会计准则

10.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恰当地运用国际会

计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在几乎所有民政部下都将生成公允列报的财务报表。

1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披露这个事实。

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了每

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全部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能

被认为是遵守了国际会计准则。

12.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不能通过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或通过提供附注或说明性材料

加以纠正。

13.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管理部门断定遵守某项准则的要求将导致误解,从而有必要

背离该项要求以实现公允列报,则企业此时应披露:

(1)管理部门已断定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除为实现公允列报而背离了某项准则外,企业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遵守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

(3)企业背离的那项准则、背离的性质,包括该项准则要求的处理方法、在那种情况下该处理方法导致误解的原因和现在采用的处理方法;

(4)该种背离对企业每个列报期间的净损益、资产、负债、权益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财务影响。

14.有时,财务报表被描述成“基于国际会计准则”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规定”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求”。

尽管很明显,该报表并未满足重要的披露要求(如果不

是会计要求),但通常也没有进一步的信息。

这种处理是使人误解的,因为它们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

为了确保那些声明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范围内

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标准,本准则包括了一项总体要求,即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列报,并提供了如何符合公允列报要求的指南,还进一步提供了如何确定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这种

极少数情况的指南。

本准则也要求着重披露造成背离的情况。

存在与本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生冲突本身,不足以断言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出现了背离情况。

15.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允列报可以通过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来实现。

公允列报要求:

(1)根据第20段规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按提供相关、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报信息,包括会计政策;

(3)当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

务业绩的影响时,提供附加信息。

16.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的运用可能导致使人误解的财

务报表。

这只有在该准则所要求的处理方法很明显不恰当,因而公允列报不能通过运用该准则或单独地通过附加披露来实现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7.评估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该要求的目的和为什么不能达到该目的,或为什么在特定情况下该目的是不相关

的;

(2)企业不同于遵循该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18.由于要求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预期很少出现,且是否需要背离(国际会计

准则)是一个极富争议和主观判断的问题,因而使用者能意识到企业没有在所有重要方面遵

守国际会计是重要的。

为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对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

作出有依据的判断,并使其能计算如被要求遵守该准则而产生的调整,也是重要的。

国际会

计准则委员会将监测引起其注意(比如,被企业、企业的审计人员和管理者)的那些“不遵

守”的情况,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解释或补充国际会计准则(如果恰当的话)来明确某些规

定,以确保背离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是必要的。

19.当企业根据一项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别条款规定,在该准则生效日期以前采用时,需

要披露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

20.管理部门应选择和运用企业的会计政策,以使其财务报表遵守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

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

在不存在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制定政策以确保财务报表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信息:

(1)对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是相关的;

(2)是可靠的,表现为他们:

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②反映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只是法律形式;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④是稳健的;

⑤在所有直要方面是完整的。

2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22.在缺乏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时,管理部门应运用其判断来

制定政策,所制定的会计政策应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最有用的信息。

在作这种判断时,管理部门应考虑如下因素:

(1)处理类似和相关问题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指南;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设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及相关的计量标准;

(3)其他准则制定团体的公告和认可的行业惯例(当且仅当这些公告和惯例与本段中的

(1)和

(2)一致时)。

持续经营

2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

除非管理部门

打算清算该企业,或打算中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

当管理部门在做这种评估时意识到与某些事项或条件相关的高度不确定因

素,而这些事项或条件可能引致人们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产生巨大怀疑,则这些不确定因素应予披露。

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和企业不被认为是持续经营的原因。

24.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可预见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于)应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

考虑的程度依

各种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务资源,则会计持续经营基础是恰当的这个结论可以不需要作详细的分析就可以得出。

在其他情况下,管理部门在确定持

 

续经营假定对其是恰当的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获利能力报务偿

还计划和潜在融资替代资源。

权责发生制会计

25.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6.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交易和事项应在其发生时(而不是收到或支付现金或其等价

物时)确认,在会计记录中记录,并在其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报告。

费用应以发生的成本

和特定收益项目的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在收益表中予以确认(配比)。

但是,配比概

念的运用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那些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

列报的一致性

27.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

(1)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表明,改变报表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将导致反恰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

(2)国际会计准则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8.一项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以不

同的方式列报。

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企业才

应改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

当改变列报方式时,企业应按第38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

进行重新分类。

只要修改过的列报方式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则允许为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

规定而改变列报方式。

重要性和汇总

29.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

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30.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

类。

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内的

项目或附注中的项目。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

目汇总。

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

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

31.就本准则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

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

重要性依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忽略的特定

情况来判断的。

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的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

以评价。

依情况不同,或是项目的性质或是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

例如,具有同样

性质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的金额,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应予以合并。

但是,性质或功能各

异的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定披露要求。

抵销

33.除非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34.当且仅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予抵销:

(1)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

(2)同样或类似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的费用不重要。

这些金额应按第

29段的要求予以汇总。

35.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

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进行

的抵销,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否则不能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评价企业

未来现金流量。

扣除计价准备(如存货毁损准备和应收款坏帐准备)后的资产净额的报告不

是抵销。

36.《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定义了术语“收入”,并要求在考虑了企业许可的商

 

业折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后,以收到的或应收的代价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

在正常经营活

动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不产生收人但附属于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

如果列报能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则这些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

列报。

例如: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2)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安排(例如,分包协议)所发生的可以报销支出应扣除相关的已报销金额;

(3)非常项目可以扣除相关税款后的净额列报,少数股东权益以总额在附注中反映。

37.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例如,汇兑损益或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

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以净额报告。

但是,如果这种利得和损失的规模、性质或影响

程度重大,以致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露它们,则这些利得和损失应单独报告。

比较信息

38.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

 

否则应披露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的前期比较信

息。

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39.有些情况下,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提供的叙述性信息在当期仍是相关的。

例如,某

法律争端的结果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仍待解决,则该法律争端的详细情况应在

当期披露。

使用者可以从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不确定事项以及当期为解决不确定事项

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中获益。

4O.当修订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只要可行,比较金额应予重新分类以确

保与当期可比;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应予披露。

如果无法将比较金额重新分类,则

企业应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引起的变化的性质。

41.无法为实现与当期可比而重新将比较信息分类的情况可能存在。

例如,数据可能没

有在以前期间按允许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又不切实际。

在这种情况下,

本应对比较金额进行调整的性质应予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

会计政策的变更》涉及追溯运用的会计政策变更要求对比较信息所作的调整。

八、结构和内容

引言

42.本准则要求某些信息在财务报表内披露;要求其他项目或者在财务报表内或者在附

注中披露;并设计出推荐的格式作为本准则的附录,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适当地遵循

这些格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提供了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结构。

43.本准则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术语“披露”,既包括每份财务报表表内列报的项目,也

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的项目。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按那些国际会计准则的要

求提供。

除非本准则或另外的准则有相反的规定,这些披露应或在相关财务报表内,或其附

注中提供。

财务报表的界定

44.财务报表应明确地予以界定,与同一份公布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区别开来。

45.国际会计准则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年度报告中列报的其他信息或其他文件。

因此使用者能够将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信息与对其有用但不受国际会计准则约束的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是重要的。

46.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应予明确地界定。

此外,下列信息应优先列报,并在对恰

当地理解所列报的信息显得必要时予以重复:

(1)报告企业的名称或其他确认方式;

 

(2)财务报表是涵盖单个企业还是企业集团;

(3)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视何者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组成部分合适而

定;

(4)报告货币;

(5)财务报表中列报数字的精确度。

47.在财务报表的每页上注明页码及简略的栏目标题通常即符合了第46段的要求.在确

定提供这些信息的最好方式进需要判断。

例如,当财务报表是采用电子阅读时,可以不单独

的页码;于是,以上项目应足够频繁地提供以确保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理解。

48.财务报表通过以报告货币单位的千或百万单位来列报信息,通常可以使其更易理解。

只要对列报的精确度予以披露,这样做是可以接受的,相关的信息不会丢失。

报告期间

49.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提供。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变更,年度财务报来涵盖的期间长于或短于一年,除了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外,企业还应被这:

(1)使用非一年的期间的原因;

(2)收益表、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和相关附注的比较金额不可比的事实。

50.在例外情况下,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决定变更其资产负债表日。

例如,企业被另一个

具有不同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购置后,就是如此。

出现这种情况时,重要的是使用者应知道当期反映的金额与比较金额是不可比的,且变更资产负债表日的原因应予披露。

51.通常,应一贯地编制涵盖一年期的财务报表。

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有些企业倾向于一个不是一年(例如52周)的期间报告。

本准则不阻止这种做法,因为由此生成的财务报表不可能与那些一年期的财务报表形成重大不同。

及时性

52.如果财务报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理期间内让使用者获得,则其有用性将受

到损害。

企业应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六个月内公布其财务报表。

诸如企业经营的复杂性等因

素,不足以成为无法及时报告的理由。

更具体的时限在许多管辖权范围(译者注:

指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和市场规则中明确。

九、资产负债表

流动/非流动的区分

53.每个企业均应依据其经营的性质,确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和非流动负债作为单独的类别列报。

本准则的第57段至65段适用于作这种区分时的情

况。

当企业选择不作这种区分时,则资产和负债应概括地按其流动性列报。

54.无论采用哪种列报方法,对于每个资产和负债项目,如果其含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

十二个月内和十二个月外预期将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则企业应披露超过十二个月后将收回或

清偿的那部分金额。

55.如果企业在一个清晰可辨的经营周期内供应商品或劳务,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

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单独分类,能够通过将作为营运资本连续循环的净资产与用于企业长期

经营的净资产区分开来提供有用的信息。

它也可以突出在本经营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

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应偿还的负债。

56.有关资产到期日的信息在评价企业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时是有用的。

《国际会计准

则第32号-金融工具:

列报和披露》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日。

金融资产包括

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金融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

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

预期收回日和非货币性负债(如准备)的预期清偿日的信息也是有用的,而不论资产和负债

是否作流动类和非流动类的划分。

例如,企业应披露预期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后收回

的存货金额。

 

流动资产

57.当某项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l)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实现,或持有以待出售或消耗;

(2)主要为交易目的或短期而持有,且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

(3)是不受用途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

所有的其他资产应划分为非流动资产。

58.本准则使用术语“非流动”包括具有长期性质的有形、无形经营和金融资产。

只要含

义清楚,本准则并不禁止使用其他描述。

59.企业的经营周期指介于进人生产过程的原材料的购买与其以现金或以易于转换成现

金的某种工具的形式实现之间的这段时间。

流动资产包括作为正常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而出

售、消耗和实现的存货应收帐款,即使它们不能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也是

如此。

如果有价证券预期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则其应划归为流动资产;

 

则,即划归为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60.当某项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归为流动负债:

(1)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清偿;

(2)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

所有的其他负债应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61.流动负债可以按类似于流动资产分类的方式来分类。

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帐款、应付雇员的费用及其他应计经营费用,构成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本的一部分。

这些经营项目应划归为流动负债,即使它们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才清偿也是如此。

62.其他负债不作为本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进行清偿,但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

附息负债的流动部分、银行透支、应付股利。

应付所得税和其他非交易应付款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为营运资本进行长期融资,且预定不在十二个月内清偿的附息负债是非流动负债。

 

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

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个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

(2)企业打算长期为该负债进行再融资;

(3)该打算通过再融资协议或在新安排支付协议明确,而这都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

完成。

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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