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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参章农业生物技术之政经济分析

第貳章農業生物技術之政治經濟分析

2.1.農業生物技術簡述

2.1.1.基因轉殖技術簡述

2.1.2.植物基因轉殖技術之應用

2.1.3.基因轉殖作物之種類

2.2.農業生物技術產業之發展趨勢

2.2.1.產業環境分析

2.2.2.產業集中化發展分析

2.3.農業生物技術對工業國家之意義

2.3.1.歐美農糧體制之建構與危機

2.3.2.農業化學產業之資本轉型

2.4.農業生物技術對發展中國家之意義

2.4.1.綠色革命之政治意涵

2.4.2.飢餓的政治經濟學

2.5.小結

2.1.農業生物技術簡述

人類自從學會更有效率地運用植物光合作用以儲存生存所需能量後,就逐漸進入所謂「農業社會」。

農業社會之意義不僅是栽種農作物,也包括畜養動物,但畜養動物所需之養分仍是來自植物,因此人類必須不斷學習提升農作物栽種效率。

在分析當代農業生物技術之意義時,也不可忽略人類此種最根本的物質需求。

事實上,人類在農業社會的早期,就已經開始發現與運用農業生物技術了。

因為農業社會的經營行為除了栽種作物及畜養動物之外,還包括儲存食物,此不僅可為寒冷不適植物生長的冬天做準備,也是因應農作可能受天災侵襲的方法。

在人類的食物儲存過程中很自然地發現了所滋生微生物的奇妙作用。

其後,人類開始用微生物從事釀造、發酵等行為,發展出啤酒、水果酒、起司、麵包、優格等風味的食物。

此種利用微生物對食物進行加工製造的行為,就是人類社會最早的生物技術。

另一方面從更廣義的角度言,農業社會中慣常的品種改良行為,也是一種運用生物學原理的人為操作。

然而作為本論文探討主題的農業生物技術當然並非古早的釀造或發酵行為,亦非單純的品種改良行為,而是指運用分子生物學(molecularbiology)技術之新近發展,而進行基因(或DNA)層次的操作工程者。

農業生物技術不等於重組DNA技術,後者之範圍較小,前者則泛指所有超越選拔培育方式的新方法。

2.1.1.基因轉殖技術簡述

運用生物技術進行植物品種改良可以包含胚珠培養、藥培養或花粉培養、原生質體(protoplast)培養、組織培養、細胞融合、莖頂培養等方法,這些都是縮短品種改良時程的方法(西村実,2001:

94)。

例如細胞融合工程可使兩個關連性低的物種之細胞透過電極融合設備而融合為一體,此有助於使雜交品種之創造過程超越既有界限,並大幅縮短時程。

此外,這些生物技術大多不僅適用於農業領域,對於醫藥領域也有相通。

例如細胞融合技術也是生產單株抗體(monoclonalantibodies)的重要技術。

相對的,重組DNA技術之意義僅限於將DNA片段插入特定載體(vector)之基因序列,然後再植入寄主細胞中複製之工程。

也就是利用限制性內切酵素(restrictionenzymes)將生物體之DNA分子切割出一塊較小片段,再將此片段利用核酸連接酵素(ligase)嵌合為重組DNA分子。

此分子進入宿主細胞後將可合成特定蛋白質。

同樣的,重組DNA技術也可以適用於農業領域及醫藥領域,其在農業領域之應用情形將是本論文分析的重點,至於醫藥領域包括基因製藥及基因治療等,在本論文有關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之探討中亦有互通之處。

DNA重組工程之基礎乃是探究出DNA序列與組成蛋白質之氨基酸(aminoacid)序列的對應關係。

簡言之,以三個字母(核甘)為單位的DNA序列代表了形成一種氨基酸的密碼。

透過DNA訊息被轉錄(transcription)為與之等同的mRNA,再將mRNA中的鹼基序列轉譯(translation)為氨基酸序列,就可以在核醣體中形成生物體所需的蛋白質。

必須強調的是,DNA序列與特定氨基酸並非一對一的對應關係,而是許多組DNA序列同時為一種氨基酸的編譯密碼(Brookes,1999:

82)。

因為氨基酸的總數僅有二十種,而以三個字母為單位的DNA序列則有六十四種之多(4x4x4=64)。

本論文所探討之農業生物技術係針對植物相關技術,因為植物之品種改良歷史與成果比起動物領域更為廣泛,尤其在基因轉殖技術方面也是只有針對農作物之商品化成果,在動物方面仍多處於試驗階段,因此就本論文之關心議題而言,亦即農業生物技術之規範與政治經濟影響方面,仍以植物領域較有探討價值。

此外,本論文所謂農業生物技術固然在範圍上包括了細胞融合、組織培養等技術及重組DNA技術,但顯然對後者之討論比較多。

因為目前有關基因改造食品之食用安全性疑慮,或是生物技術之專利權爭議,都是與重組DNA技術之發展應用直接相關。

2.1.2.植物基因轉殖技術之應用

與植物相關之基因轉殖技術近年來在農企業大筆投資之下呈現蓬勃發展。

然而大致可以將該技術在植物之運用性質區分為以下五類,這五類應用模式不應限制我們對將來基因轉殖技術發展潛力之思考,但現實情形則是大多數農企業都將發展方向限定於重複的領域,這當然與商業營運之邏輯有關,本章下節將有進一步分析。

2.1.2.1.作物改良(CropImprovement)

隨著全球可耕地不斷減少,農作物必須在較不適合種植之環境下生存,為了維持農業生產力就必須透過作物改良,以增加其對環境之適應性。

但目前農業生物技術在此領域之進展仍令人失望,亦即尚未出現令人期待的環境高耐性新品種作物。

較著名的一項運用基因轉殖技術所作之作物改良倒是Calgene公司於1994年推出的FlavrSavr番茄,其特色為該種番茄可常保新鮮。

FlavrSavr番茄具有打斷polygalacturinase(PG)genes的表現功能,果實軟化是因為PPG酵素分解果膠,而果膠是植物細胞壁的主要成份。

當PG量被降低時,果實保存在植株上較久,較不易變軟,相對地使農產運銷過程中耗損比例較低。

2.1.2.2.抗除草劑(HerbicideResistance)

雜草有能力和栽培作物競爭營養如水分、光線及二氧化碳,因此顯著地降低作物產量。

因此歷年來現代農作就是以除草劑來對付雜草,從1966年到1991年,美國農業部門的除草劑使用量增加超過四倍,總計花費十億美金。

問題是很多除草劑無法分辨作物及雜草,因此在使用除草劑之時機及用量上都要謹慎,相對也增加了種植之複雜度。

因此農業化學業者就推出了抗除草劑作物。

首先必須瞭解除草劑之運作機制,以Glyphosate類的除草劑為例,此種除草劑會抑制5-enolpyruvylshikimate-3-phosphatesynthase(EPSPS)此種酵素的功能,該酵素是製造植物生存生長所必需而含有苯環的胺基酸的必要酵素,所以像Monsanto公司所生產的Roundup系列與其他glyphosate類的除草劑均能抑制EPSPS酵素,使苯環的胺基酸不能生成,阻斷光合作用的進行,因此噴灑此類除草劑會使植物死亡。

然而若使用不當也會使所栽種之作物死亡。

由於此種除草劑的特性,Monsanto公司利用基因工程的方法,創造出一段能生成EPSPS的修飾基因,利用載體將此段修飾基因送入作物細胞,並讓此修飾基因插入作物細胞的DNA中。

這段修飾基因除了能生成EPSPS外,還包含生成葉綠體轉運蛋白質(chloroplasttransitprotein)的基因,此種轉運蛋白質能將合成出來的EPSPS從植物的細胞質運送到葉綠體使用,如此可以對抗glyphosate類的除草劑,另外還可以再生。

植物細胞的DNA中含有此種基因者,其莖、葉和種子等亦會含有此種基因,所以能不受glyphosate類除草劑的影響。

2.1.2.3.抗蟲性(InsectResistance)

土壤性細菌Bacillusthuringiensis(Bt)許多年來都被當作生物殺蟲劑使用,Bt為一種革蘭氏陽性菌,當生長或營養條件差時,會在孢子囊中形成內孢子,而細胞內產生晶體狀內涵物的副孢子,一旦遭昆蟲幼蟲吞食,結晶蛋白質會對昆蟲造成毒害,此毒素只毒害特定的害蟲。

現有基因轉殖作物如Bt玉米或棉花,就是將此種細菌植入作物細胞中,使作物直接產生自體的ICP蛋白質。

除了以Bt基因製造抗蟲作物外,也有其他抗蟲性的選擇,例如植物蛋白質分解酵素(protease)抑制劑,已被證明是有效的殺蟲劑。

當此殺蟲劑被昆蟲幼蟲攝食後,會抑制消化酵素,造成飢餓,目前已有實驗將此酵素之抑制基因成功地移轉到煙草(Barnum,2001:

191)。

2.1.2.4.抗病毒(VirusResistance)

許多植物由於病毒性病害,每年單在美國就造成數百萬美元的損失,一般皆以化學藥劑作為協助抑制能散播病毒的昆蟲之用。

科學家已經發展出許多種抗病毒的基因轉殖作物,以我國為例就有著名的抗輪點病毒木瓜,亦即以病毒鞘蛋白基因透過農桿菌轉殖進入木瓜細胞中,因而使該作物產生免疫性。

此種方法在國外也已經被廣泛運用於其他作物,例如黃瓜、煙草、馬鈴薯等。

2.1.2.5.植物作為生物反應器(Plantsasbioreactor)

目前微生物已經被當作有效的生物反應器,以提供更有效率的發酵或其他生物化學反應,將來則可能是利用整株植物作為生物反應器。

其方法為將外來基因植入一種植物,可以生產具有醫療及產業上價值的蛋白質。

最近大豆已被用以作為反應器,生產不同的具有治療價值之單細胞抗體(例如治療結腸癌)。

一般而言,利用植物作為生物化學反應器比起利用微生物或在實驗室操作之費用更低,因此極具商業開發價值。

2.1.3.基因轉殖作物之種類

近年來基因轉殖作物之種植面積日益增加,並進而成為國際農業貿易上的重要議題之一。

此乃由於基因轉殖技術之運用大多首先選擇商業價值最明顯之作物種類,以使投入基因轉殖技術研發所能獲得之市場報酬極大化,而這些商業價值高的作物往往也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農產品。

此所以目前基因轉殖作物之發展動向對於國際貿易發展影響深遠。

除此之外,這些作物中有許多也是發展中國家主要的出口作物,因此基因轉殖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也引發許多關注。

以下僅簡述幾項主要基因轉殖作物種類之發展情形(蘇遠志,2000:

5-8)。

1)黃豆:

目前在美國上市之基因轉殖黃豆有Monsanto公司之RoundupReady黃豆,具有抗除草劑特性,以及DuPont公司的含高量油酸黃豆,但後者之種植面積極小,因此市場上的基因轉殖黃豆有99%都是Monsanto公司所生產。

該公司種植之黃豆不僅在美國,也包括阿根廷及加拿大等地,尤其在阿根廷之種植面積以超過該國所有黃豆種植面積的60%,成為對該國經濟影響深遠的作物品種。

2)玉米:

從1988年開始,美國之基因轉殖玉米種植面積持續擴大,達720-760萬公頃,亦即玉米總種植面積的22%。

其基因轉殖特性有Bt抗蟲性以及抗除草劑兩種,前者約佔三分之二。

Novartis公司之Bt玉米品種大約佔所有Bt玉米市場的33%。

3)油菜:

此為加拿大重要之經濟作物,該國目前已有超過50%的種植面積為基因轉殖油菜品種。

加拿大現有之基因轉殖油菜品種清一色為抗除草劑特性,以Monsanto公司在加拿大之子公司為主要提供者。

AgrEvo公司與Monsanto公司目前正研發新品種之油菜,其目標為油脂與蛋白質成份之改良,Monsanto公司也進行油菜中生產生物分解性塑膠之研發工作。

4)棉花:

棉花是極易受蟲害侵襲的作物,其所使用的農藥有一半是用在殺害蟲(其他農作物僅20%)。

全美國棉花一年受蟲害之損失金額達6億4千5百萬美元,因此Bt棉花之推出大受歡迎。

5)番茄:

基因轉殖番茄是最早商品化的基因改造食品,當時名為FlavrSavr,但目前已經停止販賣。

此類番茄由於導致細胞壁軟化的酵素已經受到抑制,所以不易腐爛,可有效降低運輸過程中之耗損成本。

6)稻米:

日本國營煙草公司近年來已經研發出一種基因改造稻米,其特徵為適合造酒用之低蛋白質品種;此外,Monsanto公司也研發出抗除草劑特性之稻米,目前這兩種基因轉殖稻米皆進入田間試驗階段。

日本政府相關農業研究機構也研發出抗特定病毒的性狀或者是高光合作用性狀之基因轉殖稻米,可見日本在此領域目前發展相當迅速。

7)馬鈴薯:

目前最主要的基因轉殖馬鈴薯品種就是Monsanto所開發之能抗蟲害Coleoptera的NewLeafPotato。

8)果樹:

我國已經自行研發出抗輪點病毒基因轉殖木瓜,夏威夷也有類似技術發展。

目前我國正朝向同時具備抗畸葉病毒之雙抗性基因轉殖木瓜研發。

9)甜菜:

這是基因轉殖技術最早運用於根菜類之栽培,其主要之性狀有抗除草劑以及高果寡糖含量之品種。

2.2.農業生物技術產業之發展趨勢

2.2.1.產業環境分析

探討農業生物技術相關問題時,不能僅以廣泛的技術發展為討論對象,更須重視其產業實際發展情形。

此是由於不同農作物的相關生物技術未盡相同,而農業生物技術在實際產業運用層面上,則是特別集中於少數幾種農作物。

因此我們應該針對這些農作物之特性,及其在農業政策與經營策略上之特殊重要性等著眼點上,才能確實掌握農業生物技術發展之影響。

是故本節即針對農業生物技術已經實用化的農作物為探討對象,並兼及相關產業部門之發展趨勢,以作為本論文探討智慧財產權議題及貿易法議題的背景基礎。

截至2001年之統計,全世界種植基因轉殖作物之面積約為四千四百萬公頃,其中有75%的面積是位於工業先進國家。

儘管種植面積日益廣泛,但所種植的作物種類仍僅限於四種,亦即黃豆、玉米、棉花、油菜。

從另一角度觀察,目前這幾種作物的所有種植面積中,已經有大約16%皆是基因轉殖作物,可見基因轉殖作物在這些重要農作物市場的擴張速度。

更重要的是,在所有基因轉殖作物中,所運用的技術大多集中於兩種技術成果,亦即植入BT基因以使作物產生殺蟲功能,或者是植入可對抗除草劑毒性的基因,使種植者可以噴灑除草劑而不至於傷及作物。

由前述事實可知,農業生物技術之實際運用並非充分多元化的發展,而是在作物種類上及作物特性上都相當近似性的發展。

除此之外,目前僅有少數的發展中國家有進行基因轉殖作物的種植,其中除了阿根廷和中國之外,其他國家的種植面積都不超過十萬公頃。

就種植作物及特性而言,都不脫前述的侷限性。

其根本原因在於,除了中國有自行研發基因轉殖棉花品種廣泛種植外,其他發展中國家都是透過以工業先進國家為基礎的跨國公司引進基因轉殖作物,因此當然會受到跨國公司商業發展策略的侷限(Fresco,2001:

2)。

雖然跨國公司積極進行在農業生物技術產業領域之擴張,但由於外在環境諸多爭議,已經使農產品市場出現許多不確定變數,進而引發實際種植者,亦即農民團體之疑慮。

以基因改造黃豆為例,美國是世界上種植面積最大的國家,也是第一大黃豆出口國。

然而由於作為黃豆主要消費市場的歐盟及日本市場,對於基因改造黃豆之安全性有疑慮,因此實際運用上都是將此種黃豆限制於釀造醬油、作成飼料等等加工食品。

由於其用途受限,因此基因改造黃豆之價格明顯不及非基因改造黃豆。

換言之,除非農民種植基因改造黃豆確實可降低種植成本,否則此種研發成果對農家並未特別有利,僅使跨國公司大獲其利而已。

正因如此,美國陸續有農民團體提出自保之要求。

舉例而言,2000年4月「全國家戶農聯盟」(NationalFamilyFarmCoalition)就提出對農業生物科技的聲明,其主旨為要求在目前消費者對基因改造食品仍有疑慮的情形下,政府應限制更多基因改造作物之釋出(release),同時應對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問題徹底試驗,更重要的是,必須保障家戶農長期以來的獨立自主經營地位,禁止任何對生命體申請專利的管道。

同年5月,在農民團體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美國玉米種植協會(AmericanCornGrowersAssociation)也對農業部的農業生物技術顧問委員會提出一項提案,內含十六條要求,其內容包含以下重點:

1、要求農業部提供給農民公正而平衡的(fairandevenhanded)資訊,以使農民確實了解基因改造作物的利益與風險。

2、要求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展開對基因改造食品之長期的、獨立的安全測試實驗。

3、對所有基因改造食品進行強制標示制度。

4、調查全國種子事業的基因污染情形,以及為何某些非基因改造種子卻混入了基因改造成份。

5、提供穀物處理業者相關的財稅誘因,促使其改善設備以回應穀物分類的需要。

6、種子公司應負擔因花粉傳播所導致的基因污染責任,而非由種植者負擔此責任。

7、農業部應對非基因改造作物之海外銷售付出同等重視與資源,一如他們目前對基因改造作物銷售的努力。

8、尊重海外市場的購買意願。

只要他們仍願意購買非基因改造作物,則不應因為拒絕基因改造作物而受到我國的貿易制裁。

9、對目前種子產業的集中化現象表達關注,尤其是少數公司控制了種子之生產與銷售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

10、立即停止農業部自身對「終結者基因技術」之研究,因為這是對納稅人金錢的不當使用。

11、調查農業部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糾葛,以確保該機關是以農民至上,而非以化學界或種子業之利益為先。

從這些農民團體的聲明可以發現,農業生物技術產業並不僅是跨國公司的產業,更涉及到廣大農民之經濟利益,當然也涉及更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而由於農業生物技術之安全性疑慮一直未獲釐清,且美國政府明顯採取過於寬鬆的管制立場,已經使美國農民團體開始感覺自身處於不利的國際競爭地位。

生物科技之研發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因此跨國公司也期待著龐大的報酬回收,此所以目前只有少數幾種作物及技術運用領域被廣泛使用,因為這是降低投資風險的方法。

貿然投入新作物運用,或是轉殖新的基因都必須面臨不可知的研發失敗與市場失敗風險。

尤其面對各國日益複雜的管制程序,相對也提高了農業生物技術在進入實用化之前的成本。

據估計,一種新農藥要進入市場之前所面臨的管制成本高達兩億美金,而一種新的基因轉殖作物在研發上大約需要三千萬美金,並且要額外加上該作物進入市場前必須面臨的管制成本約六百萬美金。

這些成本最終將會轉嫁到農民以及消費者身上(Fresco,2001:

4)。

整體而言,由於農業生物技術面臨日益增加的管制成本,以及市場對安全疑慮所形成的商業風險,已經逐漸出現兩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其一就是企業集團相互合併以解決投資獲利遲緩問題,其二就是企業研發方向轉向風險性更低的作物種類,以尋求更快速的投資回收。

以下簡述此兩大發展趨勢。

著名投資銀行李曼兄弟(LehmanBrothers)首席化學產業分析師SergeyVasnetsov在2001年曾指出,「基因改造食品的前景已經不再像三年前那樣確定了,企業不再陶醉其中,而成長速度也明顯減緩。

企業界過度宣稱其技術突破,卻忽視消費者的疑慮。

能直接嘉惠消費者而非農民的新作物,仍要等待三到四年之久。

市場不但沒有成長,且投資額比起五年前已經減少了5-7%。

」投資分析師的觀察清楚地說明了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目前面臨的困境。

正因如此,一般投資人也不再瘋狂地將資金投入到生物科技產業中,也使得相關企業欲從金融市場募集資金更形困難。

因此在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無法突破性成長的情形下,相關企業不得不走向合併一途,此在本章下節有關產業集中化發展之分析中將進一步詳述。

除了美國之外,以歐盟及日本為主的工業先進國家也將農業生物技術開發視為重要產業政策。

然而由於此兩地之消費者比美國當地有更強烈的質疑,因此相關產業政策及企業投資活動往往陷於矛盾情境之中。

在政府政策上一方面要加強管制生物技術之環境風險與食品安全風險以回應民眾之要求,但另一方面又要維持本國產業技術競爭能力;在企業投資方面亦然,必須兼顧技術競爭與企業投資風險。

在此種情境下,日本就發展出比較特殊的研發策略。

亦即同時追求技術研發成果並兼顧短期利潤回收。

以目前日本業界較著名的農業生物技術投資集團,Suntory及KirinBeer為例,皆是將研發重點置於康乃馨等花卉事業,因為此種農作物非用於食用,因此沒有安全性疑慮,將來在商品化過程中不論是管制面或市場反應上都比較沒有阻力。

同時此種開發過程所累積的技術實力,也很容易可以轉用到其他作物上。

同樣的,Toyota自動車會社也成立了花卉種苗生產會社,投入花卉之生物技術開發(西村実,2001:

110)。

然而就長期而言,真正龐大的市場仍是穀物市場,因為穀物是全球消費量最大的農作物,尤其是小麥和稻米,然而這也是目前尚未商品化的重要農業生物技術領域。

日本的農林水產省農業生物資源研究所及農林水產先端技術研究所很早就著手從事稻米基因組解析之研究,並於1994年領先全球完成稻米之染色體上基因位置標示,因此受到國際矚目。

截至2002年7月為止,在日本申請田間試驗之基因轉殖稻米就有四十一種之多,其中主要為抗病菌、抗除草劑、低蛋白質含量(供造酒用)以及高光合作用(高澱粉質)性狀之品種。

稻米之染色體數有十二對,約有三萬個基因,而其全部的鹼基配列(DNA序列)約有四億三千萬個,雖然要完全解析其基因組仍須時日,但相較於小麥有十六億的鹼基配列而言仍是比較容易的,因此稻米已經成為國際間最重視的先端研究對象。

對歐美國家而言,雖然其主食為小麥,但基於穀類作物基因組織共現性,稻米基因組之解析結果很可能對小麥之研究有直接之幫助,因此歐美科學界亦相當重視稻米基因組解析。

然而對稻米的基因研究,隨之而來的是專利權問題,此已經引發許多亞洲國家的疑慮,認為此可能對亞洲國家之糧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本論文將於第四章對此有進一步之探討。

2.2.2.產業集中化發展分析

近二十年來,以美國為主的農企業經歷了多次大併購風潮,如今回顧則大約可區分為三大時期,分別是水平整合時期、垂直整合時期以及跨業整合時期。

第一階段發生於1980年代,主要是種子公司的相互併購,形成明顯的種子企業集團化現象;第二階段則是從1990年代初期開始,主要是農業化學業者透過併購生物科技公司及種子公司,形成上下游結合的農業生物技術集團;第三階段則是發生於1990年代末期,主要是醫藥企業集團與農業集團之跨業合併。

這些合併案的金額都非常龐大,因此當我們強調生物科技產業是一項高投資的產業時,其投資金額確實十分龐大,但並非都用於研發成本,其實有極大部分是用於併購其他企業之所需。

畢竟這些併購活動所產生之商業效益,有時遠遠大於自行投入研發所能獲得的報酬。

以下即分別說明此三階段併購之背景。

水平整合時期

種子產業原本不是什麼賺錢的生意,因為種子大多可以透過農民繁殖而產生下一代,繼續供種植使用,亦即只要農民自行留下所收穫的部份種子,即可不必再向種子公司買新種子。

此種情形使得種子研發不甚具有商業利益。

長久以來,各國也大多是以政府部門作為持續蒐集種原及研發新品種的主要機構,並且免費或低價提供給農民種植。

直到1935年雜交種作物問世,其所具有之高產量及子代基因分離現象,使農民必須每年向種子公司購買新種子,也才促使種子事業逐漸興盛起來。

但雜交技術所能運用之作物品種有限,因此真正使種子產業變得有利可圖的仍是1960年代以後各國逐漸採行的育種家權利制度(PlantBreeder’sRights),亦即賦予植物育種家特定之權利內容,可享有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之權利。

美國也於1970年制定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簡稱PVPA)。

必須強調的是,由於UPOV容許農民可自行留種,因此如何打開種子市場之商機仍然是種子公司最關心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自1970年PVPA制定以來,各家種子公司與其說是將資金投注於研發新品種,以提高產量或作物品質,不如說主要仍是著眼於市場行銷。

根據Kloppenburg之研究,美國在1980年代的種子市場並未出現許多更好的作物品種,而是出現更多品牌的,讓農民有「更多選擇」的不同種子與種苗,以誘使農民購買新品種(Kloppenburg,1988a:

151)。

對於這個時期所出現的種子產業水平整合現象,可以從研發的生命週期理論(InnovationLifecycles)加以理解。

簡言之,正因為種子市場充滿不確定性,各家公司所研發之新品種競相表現,經過一段期間後有些品種在市場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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