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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岗位规范

 

第一章前言

1.1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编制基础

1.1.1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时效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编制是依据2001年9月30日之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法规和规定编制的,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内容符合现有的制度和规定。

1.1.2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实施前提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实施前提是基于公司各相关部门保证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之上的,任何由于会计原始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而影响到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的问题,不在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调整的范围之内。

1.1.3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责任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是在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1.3中所列法律、法规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实践编制而成的。

如果相关政策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新的解释或不同理解,实际工作中应不受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限制,而应以相关权威部门的解释和理解为准。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目前国家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会计政策和法规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因此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有较强的时效性,公司管理层应对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正,否则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将在某些法规已经修改的方面不再适用。

公司最高管理层有责任及时更新,以保证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准确性、实用性。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责任主体是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批准生效,任何对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修改需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批准后生效。

1.2定义

为便于表述,在此对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内出现的名称加以定义: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指在新疆昌吉市注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仅涉及股份公司投资、筹资及集团管理职能和番茄事业部的主要经营业务,不涉及其番茄事业部以外的分、子公司。

股份公司最高管理层:

指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番茄事业部包含以下分公司、子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庭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昌通番茄制品分公司

∙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子公司)

公司:

后文中提及的公司,指股份公司本部,番茄事业部本部(包括事业部内的进出口部及国内营销部),番茄事业部内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此处所指的公司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仅为方便后文描述。

公司负责人:

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各公司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番茄事业部负责人指事业部部长,番茄事业部下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指分、子公司的厂长。

期末:

一般指半年末及年末,除非特别指明为月末或季末。

1.3参考法规

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主要是根据下列相关的法规、制度和要求编制而成:

名称颁布单位文号颁布时间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2000.7.1

《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2000)25号2000.12.292001.1.1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号等1992.11.30等1993.7.1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1996.6.171996.6.17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试行)》财政部财会字(2001)41号2001.6.222001.6.22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2)号1988.9.81988.10.1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银发(1997)393号1997.9.191997.12.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2000)第287号2000.6.212001.1.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43号等1993.6.12等1993.6.12等

披露要求》

第二章总则

2.1建立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目的

1.规范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和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规范股份公司向股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和信息符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3.建立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2.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以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2.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4.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公司的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2.3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在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中必须依照以下原则进行,若发生较特殊的交易或事项而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尚未作出详细规定的,或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一般性规定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特殊性不符的,财务人员应按以下适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1.真实性: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不得虚拟交易、隐匿交易或改变交易的性质和内容。

2.实质重于形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可用性: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公司管理层、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一致性:

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上报股份公司的管理层批准,获准后方可进行会计调整和处理。

5.可比性:

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公司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

对一些特殊交易在得到股份公司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相适用的会计政策。

6.及时性:

对于发生的各项交易和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

下级核算单位在向上级核算单位报送财务信息时,应在上级核算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7.明晰性: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表述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权责发生制: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配比原则: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历史成本原则:

公司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谨慎性: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3.重要性: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14.合法性:

使用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对现有法规增加新的解释,或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对法规的理解与立法原意发生偏差,公司在具体工作中均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2.4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2.4.1总体规范

1.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应依据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2.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3.公司的会计部门应设置会计负责人,并设置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职能人员。

各职能的人员设置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一人一职或一人多职。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股份公司本部及番茄事业部的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在各公司和各岗位之间进行轮换,具体的安排由股份公司的管理层统一管理。

2.4.2人员岗位规范

1.公司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会计人员的培训由股份公司统一安排。

2.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核算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股份公司管理层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

2.4.3会计核算工作规范

2.4.3.1基本规范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2.番茄事业部内各分、子公司对番茄事业部本部报送的会计报表,番茄事业部本部对股份公司本部报送的会计报表(不含用于管理目的的内部报表),股份公司对外报送的报表格式均由本会计核算指导手册统一规定。

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详见6.3)。

会计核算中有关的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除应定期打印出来并遵守一般的会计档案保管方法保管外,相应电子数据及软件资料应遵循软件提供商建议的要求制作备份。

2.4.3.2会计凭证的规范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4.3.2.1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8)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根据结算要求,加盖有本单位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方可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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