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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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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元和天成能源集团

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明确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责任,提高矿井(单位)机电运输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充分发挥机电运输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单位)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非煤矿企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单位)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检查考评办法,并必须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及考评工作。

集团机电管理部负责所有设备的选型、计划审查、设备的招(议)标以及设备的调拔、让售、报废鉴定和监督检查。

集团采供部负责设备器材的采购、储备及配送工作。

集团财务部负责设备器材的库管工作,并建立设备器材进、销、存报表。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备管理必须实行“修理、改造、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全员管理”相结合、“预防性计划检修与日常维护”相结合的设备管理方针,做到合理选型、优化采购、妥善装卸和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在设备管理方面的相关方针、政策、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组织措施,逐步完善我集团的设备造型和购置、运输和保管、领用和安装、使用和维护、改造和更新、调拨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使设备保值增值,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推动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设备是指:

单价10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见《设备分类表》),安全生产使用的常用器材(如单体液压支柱、φ18.5mm及以上钢丝绳、16mm2及以上电缆、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批量采购的矿车、钢轨等)按设备进行管理,设备以外的其它物质都属于材料和工具。

第七条设备实行台帐管理。

集团机电管理部建立设备总台帐,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单位)建立设备分台帐。

设备台帐实行定期上报制度。

矿井(单位)每季度末向集团机电管理部报送设备台帐。

设备台帐必须统一格式,以Excel电子文档(见《煤矿主要设备报表(台帐)》)和有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JPEG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一起上报。

矿井(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报表要求详细真实,每月进行调整完善存档,季未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集团机电管理部、财务部和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单位)必须有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在册设备台帐和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各种设备(见设备分类表)必须分类逐台编号、建帐。

矿井(单位)同时要建立设备运行卡片和技术特征卡片,做到帐、卡、物和报表四对口。

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技术参数齐全、图纸资料完整。

同时,由矿井(单位)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将所有图纸资料复印两份,原件存入矿井(单位)档案室,复印件一份存矿井(单位)机电运输技术部门,一份交机电运输队维护保养设备用。

集团财务部要及时对集团在册机电设备提取折旧费和设备大修经费,并合理安排设备大修费用。

第二章设备选型与计划

第九条在方案设计和正常安全生产所需设备选型时,本着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标准化原则,尽可能选用先进、新型、节能和环保产品。

第十条对低效率、高能耗的设备或属于国家淘汰设备目录的设备,严禁选用。

第十一条为便于维护管理,设备的选型必须关注通用性、系列性、标准性。

同类型设备选型时,要统一采用质量优良、性价比高、服务好的同一制造厂家的产品。

配件采购对于同类型设备所需的同一配件必须具有互换性。

第十二条一般机电设备选型,必须按设计要求,经单位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集团机电管理部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

特殊设备与大型设备选型时,还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设备计划分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三种。

矿井(单位)每年要编制年度设备需求计划,每月编制月度设备需求计划,因生产调整等情况可补充临时设备需求计划。

第十四条矿井(单位)在编制设备需求计划时,必须统一使用集团采供部制定的《生产物质采购计划表》进行制表,并注明相关技术参数、用途和生产厂家等。

第十五条矿井(单位)每月应专门召开一次设备器材需求计划会议,各部门(单元)根据生产计划、设备器材使用需求和库存情况,分别编制本部门(单元)月度物质需求计划,由矿井(单位)库管员汇总,经单位主管领导(机电矿长),单位负责人(矿长)签字后上报集团总调度室走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矿井(单位)必须于本月未上报下月设备器材需求计划,临时设备器材需求计划应提前3天上报,因设备突发故障和事故抢险所需紧急设备器材,可由矿井(单位)负责人向集团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集团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批准后,安排集团采供部进行紧急采购。

第三章设备购置、装运与验收

第十七条集团实行设备器材“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配送”管理原则,由集团采供部负责设备器材采购、储备、配送工作,集团机电管理部负责设备器材审核工作,矿井(单位)负责设备器材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集团采供部必须制定设备器材装运及物流管理细则,做到设备器材标准包装、分类装车、固定捆绑牢靠,避免设备器材因装运不当受到破坏。

第十九条矿井(单位)负责组织设备器材卸车工作,应由有起重吊装经验的人员负责卸车工作,大型设备或重要设备卸车工作必须由矿井(单位)主管领导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二十条一般物质材料由矿井(单位)库管员进行验收工作,机电设备的验收工作必须由矿井(单位)主管领导或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会同库管员进行,并负责设备完好性能检查、资料收集、随机配件及专用工具的清点工作。

发现问题(型号规格不符、质量缺陷、附件配件不齐、资料不全等)应及时与集团采供部进行沟通处理。

一切正常后,应及时办理设备器材入库手续,参与人员分别在入库单上签字

第四章设备保管、领用与调拨

第二十一条设备应分类保管,有条件的矿井(单位)应建设设备专用库房和电缆库,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和设备卡片,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矿井(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管理、登记建帐(卡)、领用发放及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备的领用由使用部门(单元)开具领料单,须经矿井(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四条设备以矿井(单位)为基本管理单位,按照设备资产的归属关系,由所属单位使用和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或长期闲置的设备,集团机电管理部可根据生产需要,平衡调拨生产、机电、运输等设备。

所调设备应保持完整无缺,设备调拨由集团机电管理部下达调拔令,经集团主管机电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集团采供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设备调出时,调出单位应把设备检修好,连同附属设备、配件及技术资料档案一并给调入单位。

设备调出后,调出单位应及时在设备台帐上注销该设备,调入单位应及时将调入设备登记上帐。

第五章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矿井(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设备选用的技术把关。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淘汰设备。

第二十七条矿井(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设备检验员,负责组织对设备在下井(或安装)前的检验工作,以检验设备是否达到完好标准要求,各种性能是否符合安装地点的使用条件。

电气设备在下井(或安装)前必须对保护装置进行整定与试验,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作防爆性能检查。

设备的检(试)验数据应登记备查。

第二十八条设备安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移动设备安装工程由机电队长和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验收,大型设备和固定设备安装工程由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和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应登记备查。

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或单项工程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必须由矿井(单位)组织预验收,并按规定申请集团验收或按当地政府要求申请验收。

验收报告和资料由设备使用单位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存放在本单位技术资料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各矿井(单位)的固定设备必须正确使用,配备好专职司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精通业务,做到“三懂四会”,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运转设备必须执行日常维护、检查、巡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司机或检修人员具体负责,并按规定填写好设备相关运行记录和检查、检修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非运转设备执行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由专业班(组)长组织维修人员进行,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十条对在籍设备要做到“专人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开展机运设备安全质量达标活动,坚持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和“设备日常巡回检查制”,确保设备内在质量达《机电运输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为了正确使用设备和维护保养设备,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专职司机,专人保养,专人维护,签字挂牌,亮相上岗。

第三十二条库存闲置和备用设备(无论新、旧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并处于完好状态,做到帐、卡、物相符,备件、图纸、资料齐全。

严禁将完好和成套设备拆散作配件使用。

待修设备应及时组织修理好备用,并加强其润滑和防腐管理。

第三十三条矿井(单位)必须备有适量的设备易损配件[具体数量由矿井(单位)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确定]。

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要集中存放在整洁干燥的仓库中,以免损坏和丢失。

对配件的领用,必须按定额控制,实行退旧领新制度,对换下来的配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凡能修复者应进行检修好,不能修复利用者,应按材质分类回收。

第三十四条为了确保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有计划的检修方针,切实做好机电、运输设备的检修工作,矿井必须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一)井下电器、采掘、机电、运输等移动设备,应保证一定的备用数量,以便轮换检修,电动机、减速器及常用配件应有备用。

(二)每天8点班前两小时为井下电器、采掘、机电、运输等设备的小修时间,由当班维修工和当班司机进行。

(三)对于无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又不能利用班前两小时检修完毕的设备,可利用每月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可在班中检修的设备,每天要有一定的检修时间,检修时间规定如下:

Ф0.8m-1.6m绞车、30kW以下刮板机和20m3/h压风机等设备,每天30-60分钟;Ф2.5m绞车、采煤机、主要运输皮带和30kW以上刮板机等设备,每天60-90分钟。

以上检修时间正常情况下都必须在每天8点班的前两个小时内完成。

(四)设备定期停产检修日,全年度不得少于15个检修工作日,其中年度检修日为4个工作日(春节放假期间),其余11个检修工作日为每月一个检修工作日。

所有机电运输设备的检修,设备使用单位专门技术人员都必须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报单位相关部门会审后,再报请单位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按审批结论实施检修。

无论生产任务如何紧,月检修必须坚持。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月度检修的,必须有集团总经理批准。

(五)矿井(单位)大型主要设备的检修,由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把关、本单位机运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现场技术负责、机运队干(检修负责人)现场质量检查。

集团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检修验收签字。

验收合格后由检修负责人或机运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入该设备的检查检修记录本内,同时由检修单位设备管理员摘录于该设备履历簿(设备档案)内。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设备修理质量,必须执行设备修理质量验收制,指定专人对大、中修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就地修理时,固定设备的大修由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负责验收,移动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验收。

修理后的设备,必须经过空负荷运转、效能试验和测定。

修理和验收均必须详细作好记录,有关人员必须签字。

设备大修实行保修制,保修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设备大、中修实行挂牌制,检修人员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设备外委修理时,维修价格在3000元/台(套)以下的中小型(通用)设备必须经矿井(单位)分管领导(机电矿长)及主要负责人(矿长)签字,由矿井(单位)自行联系维修,并建立《设备外委修理台帐》。

维修价格在3000元/台(套)以上的主要(特殊)设备必须经矿井(单位)分管领导(机电矿长)及主要负责人(矿长)签字后报集团,经集团机电管理部审核,报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由集团机电管理部负责联系维修。

外委修理的设备由矿井(单位)分管领导(机电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需较长时间(一个月及以上)停工时,必须先撤出所有设备。

井下退出使用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并对其进行维修、保养,达到完好标准,封存在库房以作备用。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高、低压电器过电流保护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计算和整定,必须对新装和移装的电器设备保护装置进行重新计算和整定。

第三十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大型固定设备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测、调试,并出具有效的检测调试报告或证明。

对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验或送出校验,保证其灵敏、可靠、准确无误。

所有检测调试报告、证明和校验单据原件,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必须将其存档保管备查。

第四十条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校验或检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并将校验或检验报告存档保管备查。

第六章设备更新、改造与报废

第四十一条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每年的十一月中旬,由各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编制,必须将本单位下年度的设备更改、安全技措、专项工程、大修计划,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财务部。

上报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集团规定的吨煤资金额度,并列入单位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第四十二条设备更新计划应优先考虑安全生产设备,在充分保证安全生产设备前提下,才能适当安排非生产设备的更新。

第四十三条设备的报废计划由各矿井(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出具书面《机运设备报废申请》。

移动设备的报废由集团组织机电、供应、财务等部门现场鉴定、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固定设备的报废,必须由集团组织机电、采供、财务等部门现场鉴定、核实,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十四条设备报废手续每年度办理一次,具体工作由各级机电设备管理部门牵头,财务等相关部门协助。

第四十五条设备的正常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设备使用寿命达到规定的期限,且设备状况、性能差,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40%。

(二)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

(三)设备效率低、能耗高或安全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第四十六条设备的非正常报废是指因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而造成损坏后无法修复或设备被丢失。

当发生设备非正常报废时,事故单位首先要按照设备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处理,必须附有事故分析报告方可申请报废。

经批准后再按正常报废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移动设备闲置无用及报废后的让售,必须经集团机电管理部、采供部、财务部等部门鉴定,作价后由集团统一拍卖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让售。

发现私自出售的,按设备原值的30~60%赔偿。

大型固定设备的报废,必须由各矿井(单位)报送申请报废计划,集团组织相关部门鉴定核实,报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四十八条报废设备中可使用的零部件和附属设备要妥善保管,建立专门台帐,作为以后购置同类设备备件时选用而不再另行购置。

第四十九条闲置设备严禁长时露天存放,必须存放在设备库房保管,并由集团机电管理部、采供部和设备在册单位共同建立专门账卡。

第七章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五十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技术管理细则,对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识、试验单、备件图纸等)配备专人收集、整理、建档。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帐。

设备技术资料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五十一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工程(设计、安装、检修、施工、灾害预防措施等)必须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对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进行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程、流程执行报批手续,并将变更后的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五十二条每年季节性的“雨季三防”、电气预防性试验、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性能测定、安全压力设施检测等工作,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并将试验和检定结果记入设备档案内,妥善保管相关试验和检定报告。

第五十三条各设备使用单位(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绘制下列图纸:

(一)地面供电系统图。

(二)井下供电系统图。

(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四)排水系统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压风系统图。

所有图纸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绘制,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做到月未修改自存备查,季未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各设备使用单位(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好二本台帐(《煤矿主要机电设备台帐》、《煤矿主要电缆管理台帐》),做到月末修改自存备查,季末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各设备使用单位(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搞好机电运输员工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机电运输职工队伍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章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1000元至2万元者。

2、造成设备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淹泵者。

3、10千伏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4、其它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者。

3、地面井口主通风机停止供风1小时以上者。

第五十七条各矿井(单位)不管任何机电运输设备,发生任何设备事故(设备责任事故),都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并设有专门事故分析记录本,由矿井(单位)分管领导主持,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加,对设备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和严肃处理,并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有详细记录)。

第五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由矿井(单位)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安技(通防)部备案。

重(特)大设备事故(或设备责任事故)必须有集团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矿井(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矿井(单位)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当事人等必须到会的事故分析会。

并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和严肃处理。

第九章设备管理考核

第五十九条机电运输安全质量达标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总体要求:

生产矿井机电运输专业达贵州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80分),建设矿井机电运输专业达贵州省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70分)。

实行矿井(单位)每月自评存档,集团季度检查考评的办法。

考核得分达到标准要求及以上的矿井(单位),分别奖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500元,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及机电队长各200元。

考核得分低于标准要求的矿井(单位),分别罚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500元,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及机电队长各200元。

第六十条机运系统影响生产时间考核:

一次性影响生产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8小时的,由矿井(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处理,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安技(通防)部备案。

一次性影响生产时间超过8小时的,罚机电矿长(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次,罚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和机电队长各100元/次。

全月影响生产时间累计超过48小时及以上的,罚机电矿长(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和机电队长各200元。

影响生产时间以集团总调度室记录数据为依据[机运系统影响生产时间定性原则:

供电系统、提升系统、主排水系统、压风系统、主要通风机、主要运输设备(不包括采面切眼溜子、掘进头设备)、乳化液压泵站]。

第六十一条机电管理制度执行与落实考核:

根据集团机电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月度复查未落实和完成的,分别罚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元/项。

第六十二条未及时上报《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报表(台帐)》,台帐内容不详不实的,罚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各100元/项。

第六十三条未及时上报“煤矿机运六图”,图纸内容不详不实、不符规范要求的,罚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各100元/项。

第六十四条对不服从集团闲置设备调拨命令的单位,罚该单位矿长(主要负责人)、机电矿长(分管领导)各200元/次。

第六十五条对库存闲置和备用设备未进行妥善保管,待修设备未及时修理好备用,将完好和成套设备拆散作配件使用的,一经发现罚矿井(单位)1000元/次(项),并罚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及责任人各100元/次(项)。

第六十六条对无月度机电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罚机电矿长(单位分管领导)100元/次;对没有按机电运输设备月检修计划实施检修的,罚矿长(主要负责人)、机电矿长(分管领导)各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对机电设备事故未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查记录),罚机电矿长(分管领导)、安全矿长各100元/次。

第六十八条对未及时上报矿井(单位)《用电分析报表(台帐)》的,罚机电矿长(分管领导)100元/次。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机电管理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和督促实施。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报表(台帐)编制及上报相关规定》

附件2:

《设备分类表》

附件3:

《煤矿主要机电设备报表(台帐)》

附件4:

《煤矿主要电缆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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