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913321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980.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docx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下)

 

 

———————————————————————————————— 作者:

———————————————————————————————— 日期: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ﻫﻫ  第7.1.6条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ﻫ第7.1.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

  第7.2.1条 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ﻫ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ﻫﻫ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ﻫ  第7.2.2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

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        表7.2.2

项次

构件名称

检查的尺寸

容许偏差(mm)

2

3ﻫ4

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ﻫ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ﻫ原木构件

所有木构件

截面宽度与高度ﻫ截面宽度与高度ﻫ小头直径

构件长度

±3ﻫ±2ﻫ±5

+10ﻫ-5

ﻫ 注:

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

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7.3.1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2mm。

ﻫﻫ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ﻫﻫ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7.3.2条 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

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ﻫﻫ1.进孔处:

±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径)。

ﻫﻫ2.出孔处:

顺纹方向±1.0d;ﻫﻫ  横纹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ﻫ 第7.3.3条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ﻫ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1.0d(d为钉的直径)。

ﻫﻫ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

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条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ﻫﻫ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7.3.5条 木结构装配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3.5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ﻫ  木结构装配的容许偏差值              表7.3.5

项次

检查项目

容许偏差(mm)

1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ﻫ±10ﻫ±15

2

结构高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ﻫ±15

3

节点间距

±5

第四节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第7.4.1条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ﻫﻫ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

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ﻫﻫ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

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ﻫﻫ  第7.4.2条 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ﻫﻫ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ﻫ

 四、校正支座标高、跨度和间距等。

ﻫ第7.4.3条为防止木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失稳或侧倾、应在安装结构的同时,安装其支撑系统。

如属无支撑的结构,则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结构在施工阶段的安全。

ﻫ 第7.4.4条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表7.4.4规定的容许偏差值。

ﻫﻫ木结构安装位置的容许偏差值     表7.4.4

项次

检查项目

容许偏差

1ﻫ2

3ﻫ4ﻫ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ﻫ结构的垂直度ﻫ受压或压弯构件对设计外形ﻫ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

支座标高ﻫ吊顶四周水平线标高

±20mmﻫ结构高度的0.5%ﻫ构件长度的1/300ﻫ±10mm

±5mm

±5mm

第八章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第一节木结构的防腐防虫

第8.1.1条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在木柱下设置柱墩,并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ﻫﻫ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桁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8.1.1-1和图8.1.1-2)。

ﻫ     

ﻫ      

ﻫﻫ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使木材易于通风干燥。

ﻫﻫ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第8.1.2条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纠正。

ﻫ  第8.1.3条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ﻫﻫ 二、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檩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ﻫ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ﻫ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ﻫ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九采用。

 注:

虫害主要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天牛等的蛀蚀。

 实践证明,沥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单独使用。

ﻫﻫ 第8.1.4条当以防腐、防虫药剂处理木构件时,应按设计指定的药剂成分、配方及处理方法采用。

若受条件限制而需改变药剂或处理方法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从本规范附录九中选择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

第8.1.5条 木构件(包括胶合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药剂。

 第8.1.6条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

当采用耐水性胶时,可选用浸渍法或涂刷法处理。

若为中等耐水性胶,则宜采用涂刷法。

ﻫ第8.1.7条 在使用药剂处理木构件的前后,应作下列检查和施工记录:

 一、木构件处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况;ﻫ

 二、药物出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记录;ﻫﻫ 三、药剂调制时间、溶解情况及用完时间;

ﻫ四、药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匀性;

 五、木材每单位体积(对涂刷法以每单位面积计)吸收的药量。

第二节 木结构的防火

第8.2.1条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在设计上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ﻫﻫ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水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ﻫ

对于金属烟囱240mmﻫ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木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ﻫﻫ  第8.2.2条对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建筑物以及对防火要求较高的木结构,除应在构造上采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涂料进行处理。

ﻫ 承重木结构使用的防火涂料,应是对人畜无毒,且经消防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产品。

附录 

附录一在承重结构中使用新

利用树种木材的设计要求ﻫ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ﻫﻫ  1.槐木干燥困难,耐腐性强,易受虫蛀。

  2.乌墨(密脉蒲桃)干燥较慢,耐腐性强。

  3.木麻黄木材硬而重,干燥易,易受虫蛀,不耐腐。

  4.隆缘桉、柠檬桉和云南蓝桉干燥困难,易翘裂,云南蓝桉能耐腐,隆缘桉和柠檬桉不耐腐。

ﻫ  5.檫木干燥较易,干燥后不易变色,耐腐性较强。

ﻫﻫ6.榆木干燥困难,易翘裂,收缩颇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虫蛀。

 7.臭椿干燥易,不耐腐,易呈蓝变色,木材轻软。

 8.桤木干燥颇易,不耐腐。

 9.杨木干燥易,不耐腐,易受虫蛀。

ﻫ 10.拟赤杨木材轻、质软、收缩小,强度低,易干燥,不耐腐。

  注:

木材的干燥难易系指板材而言,耐腐性系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

在正常的温湿度条件下,用作室内不接触地面的构件,耐腐性并非是最重要的考虑条件。

ﻫ 

(二)应用范围

ﻫ  1.宜先在木柱、搁栅、檩条和较小跨度的钢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

ﻫﻫ  2.不耐腐的树种木材,若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结构。

 (三)设计指标ﻫﻫ 1.当材质和含水率符合本规范第2.1.2和第2.1.3条的要求时,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可按附表1.1采用。

ﻫﻫ新利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

       附表1.1

 注:

杨木和拟赤扬的顺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9采用;横纹强度设计值可按TB11级数值乘以0.6采用。

若当地有使用经验,也可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ﻫ2.当计算轴心受压和压弯木构件时,其稳定系数φ值应按公式4.1.4-3及4.1.4-4确定。

ﻫ (四)构造要求ﻫ

 设计新利用树种木材的承重结构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六章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ﻫ  1.当以新利用树种木材作屋盖的承重结构时,宜采用外部排水和无天窗的构造方式。

若用于桁架,宜采用钢木桁架。

ﻫﻫ2.应按本规范第八章的要求,注意做好防虫防腐处理。

对于木麻黄等易虫蛀不耐腐的木材宜用于露明部位。

若需置入墙内时,除做好构件本身的防虫防腐处理外,尚应对人墙部位加涂防腐油二次。

ﻫ3.桁架上弦采用方木时,其截面宽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原木时,其小头直径不宜小于110mm。

木构件的净截面面积不宜小于5000

若有条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附录二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

 

(一)方木

ﻫ承重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附表2.1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ﻫ

1/3ﻫ(连接部ﻫ位为1/4)

2/5

1/2

3

斜纹ﻫ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ﻫ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应避开ﻫ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ﻫ(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容许ﻫ1/4

不容许

1/3

不容许ﻫ不限

6

虫蛀

允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1.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

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ﻫ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附图2.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ﻫ  

  

(二)板材

ﻫ    承重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2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ﻫ

ﻫ1/4

(连接部

位为1/5)

1/3

2/5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12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ﻫ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同附表2.1注。

ﻫﻫ(三)原木ﻫﻫ承重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附表2.3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木节

(1)在构件任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长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ﻫﻫ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ﻫﻫ1/10(连接部

位为1/12)

1/3ﻫﻫ1/6 

不限ﻫ

1/6

3

扭纹

小头1m材长上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ﻫ80mm

ﻫ120mm

ﻫ150mm

4

髓心

应避开ﻫ受剪面

不限

不限

5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注:

1.同附表2.1注“1”。

ﻫ    2.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ﻫ 3.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ﻫ (四)胶合材

ﻫ  胶合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附表2.4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g

Ⅱg

Ⅲg

1

腐朽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2

木节

(1)在木板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ﻫ

(2)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ﻫ1/3

容许

ﻫ2/5ﻫ容许

ﻫ1/2

容许

3

斜纹ﻫ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50mm

80mm

ﻫ150mm

4

髓心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5

裂缝ﻫ(1)木反窄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宽的

(2)木板宽面上的裂缝,其深度(有对面裂缝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板厚的

ﻫ1/4ﻫ不限

1、3ﻫ不限

1、2ﻫ对侧立腹板工字梁的腹板:

1/3对其他板材不限

6

虫蛀

容许有表面虫沟,不得有虫眼

7

涡纹ﻫ在木板指接及其两端各100mm范围内

不容许

不容许

不容许

 注:

1.同附表2.1注。

  2.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缝。

ﻫﻫ 3.对于有过大缺陷的木材,可截去缺陷部份,经重新接长后按所定级别使用。

附录三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1.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属要害部位(如支座节点和受拉接头等)均应逐个检查。

凡是松动的钢拉杆和螺栓均应拧紧。

ﻫﻫ  2.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使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如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每年安排一次检查。

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检查内容包括:

屋架支座节点有无受潮、腐蚀或虫蛀;天沟和天窗有无漏水或排水不畅;下弦接头处有无拉开,夹板的螺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有无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有无锈蚀,螺帽有无松动,垫板有无变形或陷入木材;支撑系统有无松脱;木构件有无虫蛀和严重的翘曲、斜裂或变形等等。

ﻫ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对木结构(特别是公共建筑和厂房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3.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加固。

 注:

采用铅丝捆的方法对防止木材裂缝的发展无明显效果。

附录四胶粘能力检验标准

(一)方法概要

ﻫ 胶的胶粘能力,可根据木材胶缝顺纹抗剪强度试验结果进行判定。

对于承重结构用胶,其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附表4.1规定的数值。

  对承重结构用胶胶粘能力的最低要求      附表4.1

试件状态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干态ﻫ湿态

5.9

3.9

7.8

5.4

 

(二)材料要求ﻫﻫ1.胶合用的木材,应采用软木松(如红松等,详见本规范附录五)或栎木、水曲柳制作。

若需采用其他树种木材,应有经鉴定通过的技术报告。

ﻫ2.胶液的工作活性,在20±2℃室温下测定时,不应少于2h。

ﻫ 3.胶合时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

ﻫﻫ(三)试件制备

  1.试条由两块25×60×320mm的木板组成(附图4.1a)。

ﻫﻫ木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角。

不得采用有树脂溢出的木材。

试条胶合前应经刨光,胶合面应密合,边角应完整。

胶合面应在刨光后2h内涂胶。

涂胶前,应清除胶合面的木屑和污垢。

涂胶后应放置15min再叠合加压,压力可取0.4~0.6N/

在胶合过程中,室温宜为20~25℃。

ﻫﻫ 试条在加压状态下放置24h,卸压后再养护24h,方可加工试件。

ﻫ     

ﻫ 2.试件加工ﻫ

将试条截成四块(附图4.1b),按附图4.2所示的形式和尺寸制成四个剪切试件。

 试件刨光后应采用钢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面垂直,端面必须平整。

试件受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5mm。

ﻫ       

ﻫ (四)试验装置与设备

ﻫ  试件应置于专门的剪切装置(附图4.3)中,在小吨位(一般为10kN)的木材试验机上进行试验。

试验机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ﻫ          

ﻫ  (五)试验条件

ﻫ  1.干态试验应在胶合后的3~5d内进行。

ﻫ2.湿态试验应在浸水24h后立即进行。

 (六)试验要求ﻫﻫ 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测量剪切面尺寸,准确至0.1mm。

 试件放在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加荷方向一致,加荷应均匀,加荷速度应控制试件3~5min内破坏。

试件破坏后,记录荷载最大值;测量试件受剪面上沿木材剪坏的面积,精确至3%。

(七)试验结果的整理与计算

ﻫ  剪切强度极限值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N/

ﻫ 

ﻫ式中

——剪切强度极限值(N/mm2);

ﻫ    

——荷载最大值(N);ﻫﻫ   

——剪切面积(mm2)。

ﻫﻫ试验记录应包括:

强度极限及破坏特征,并应算出沿木材破坏面积与胶合面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计。

ﻫﻫ (八)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1.检验一批胶应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若试验结果符合附表4.1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

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应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ﻫﻫ 2.若试件强度低于附表4.1所列数值,但其沿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ﻫ 3.对常用的耐水胶,可仅作干态试验。

附录五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的主要特性

(一)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

 本规范除部分不便归类的木材仍采用原树种名称外,对同属而材性又相近的树种作了归类,并给予相应的木材名称,以利本规范的施行。

ﻫﻫ 1.经归类的木材名称ﻫﻫ 东北落叶松包括兴安落叶松和黄花落叶松(长白落叶松)二种。

ﻫﻫ铁杉包括铁杉、云南铁杉及丽江铁杉。

ﻫ  西南云杉包括麦吊云杉、油麦吊云杉、巴秦云杉及产于四川西部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红松包括红松、华山松、广东松、台湾及海南五针松。

西北云杉包括产于甘肃、青海的紫果云杉和云杉。

 冷杉包括各地区产的冷杉属木材,有苍山冷杉、冷杉、岷江冷杉、杉松冷杉、臭冷杉、长苞冷杉等。

  栎木包括麻栎、栋、柞木、小叶栎、辽东栎、抱栎、栓皮栎等。

ﻫﻫ  青冈包括青冈、小叶青冈、竹叶青冈、细叶青冈、盘克青冈、滇青冈、福建青冈、黄青冈等。

ﻫﻫ 木包括柄果、脚板、包、石栎、茸毛(猪栎)等。

ﻫ 锥栗包括红锥、米槠、苦槠、罗浮锥、大叶锥(钩栗)、栲树、南岭锥、高山锥、吊成锥、甜槠等。

 桦木包括白桦、硕桦、西南桦、红桦、棘皮桦等。

ﻫﻫ 2.东北一般称为白松的木材,实际上包括鱼鳞云杉、红皮云杉、沙松冷杉及臭冷杉四种,由于各树种的材性差异颇大,因此本规范不采用白松的统称而分别列出。

ﻫ 3.为了简化叙述,在部分条文和表格中还采用了“软木松”和“硬木松”两个名称,以概括某些树种。

软木松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