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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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6]14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
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
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
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文物│工业│仓储│对外│道路│市政│绿地││性质 │居住│居住│居住│居住│办公│金融│娱乐│用地│卫生│科技│古迹│用地│用地│交通│广场│公用│ ││ │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业用│用地│ │用地│设计│用地│ │ │用地│用地│设施│ ││ │ │ │ │ │ │地│ │ │ │用地│ │ │ │ │ │用地│ ││ 建筑├──┼──┼──┼──┼──┼──┼──┼──┼──┼──┼──┼──┼──┼──┼──┼──┼──┤│ 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 │├───┼──┼──┼──┼──┼──┼──┼──┼──┼──┼──┼──┼──┼──┼──┼──┼──┼──┤│普通住│●│●│●│●│○│○│○│╳│○│○│╳│╳│╳│╳│╳│╳│╳││ 宅 │ │ │ │ │ │ │ │ │ │ │ │ │ │ │ │ │ │├───┼──┼──┼──┼──┼──┼──┼──┼──┼──┼──┼──┼──┼──┼──┼──┼──┼──┤│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 舍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 │ │ │ │ │ │ │ │ │ │ │ │ │ │ │ │ ││设施│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 │ │ │ │ │ │ │ │ │ │ │ │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 公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 公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 │ │ │ │ │ │ │ │ │ │ │ │ │ │ │ │ ││设施│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 生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 学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 │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住宅│ 低层 │31│33│35│33│35│40│0.9│1.0│1.1│1.0│1.1│1.2││建筑├─────────┼──┼──┼──┼──┼──┼──┼──┼──┼──┼──┼──┼──┤│ │ 多层 │24│26│28│26│28│30│1.5│1.6│1.7│1.6│1.7│1.8││ ├─────────┼──┼──┼──┼──┼──┼──┼──┼──┼──┼──┼──┼──┤│ │ 中高层 │23│24│25│24│25│28│1.8│1.9│2.0│1.9│2.0│2.2││ ├─────────┼──┼──┼──┼──┼──┼──┼──┼──┼──┼──┼──┼──┤│ │ 高层 │20│20│20│20│20│20│3.5│3.5│3.5│3.5│3.5│3.5│├──┴──────┬──┼──┴──┴──┼──┴──┴──┼──┴──┴──┼──┴──┴──┤│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0 │ 50 │ 2.5 │ 3.0 ││ ├──┼────────┼────────┼────────┼────────┤│ │高层│ 35 │ 40 │ 5.0 │ 6.0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0 │ 60 │ 3.5 │ 4.0 ││ ├──┼────────┼────────┼────────┼────────┤│ │高层│ 50 │ 55 │ 5.5 │ 6.5 │├─────────┼──┼────────┼────────┼────────┼────────┤│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5 │ 50 │ 1.0 │ 1.2 ││ ├──┼────────┼────────┼────────┼────────┤│ │多层│ 40 │ 45 │ 2.0 │ 2.5 │├─────────┴──┴────────┴────────┴────────┴────────┤│Ⅰ类气候区:
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
汉中、安康、商洛。
│└────────────────────────────────────────────────┘
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西安 34°16′ 20°16′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8 1.64
杨凌 34°16′ 20°16′ 1.35 1.40
注:
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方位 │0°~15°(含) │15°~30°(含)│30°~45°(含)│45°~60°(含)│ >60° │├─────┼───────┼───────┼───────┼───────┼─────┤│ 折减值 │ 1.00L1 │ 0.90L1 │ 0.80L1 │ 0.90L1 │ 0.95L1│└─────┴───────┴───────┴───────┴───────┴─────┘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高层(遮挡) │ 多层(遮挡) │ 低层(遮挡) ││ ├───┬──┬─────┼──┬──┬─────┼──┬──┬─────┤│ │平行布│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 │ 置 │布置├──┬──┤布置│布置├──┬──┤布置│布置├──┬──┤│ │ │ │两侧│单侧│ │ │两侧│单侧│ │ │两侧│单侧││ │ │ │ │或无│ │ │ │或无│ │ │ │或无│├─────┼───┼──┼──┼──┼──┼──┼──┼──┼──┼──┼──┼──┤│ 高层 │ 30 │25│13│- │18│15│13│- │18│15│13│- ││(被遮挡)│ │ │ │ │ │ │ │ │ │ │ │ │├─────┼───┼──┼──┼──┼──┼──┼──┼──┼──┼──┼──┼──┤│ 多层 │ 30 │20│13│- │12│10│8 │- │12│- │6 │- ││(被遮挡)│ │ │ │ │ │ │ │ │ │ │ │ │├─────┼───┼──┼──┼──┼──┼──┼──┼──┼──┼──┼──┼──┤│ 低层 │ 30 │20│13│- │12│10│8 │- │6 │- │- │- ││(被遮挡)│ │ │ │ │ │ │ │ │ │ │ │ │└─────┴───┴──┴──┴──┴──┴──┴──┴──┴──┴──┴──┴──┘
注: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布│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 │布置│布置├──┬───┤布置│ 置 ├──┬───┤布置│布置├──┬──┤│ │ │ │两侧│单侧或│ │ │两侧│单侧或│ │ │两侧│单侧││ │ │ │ │ 无 │ │ │ │ 无 │ │ │ │或无│├──┼──┼──┼──┼───┼──┼───┼──┼───┼──┼───┼──┼──┤│高层│20│15│13│ - │13│ 13 │9 │ - │9 │ 9 │9 │- │├──┼──┼──┼──┼───┼──┼───┼──┼───┼──┼───┼──┼──┤│多层│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