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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6]14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

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

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

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文物│工业│仓储│对外│道路│市政│绿地││性质 │居住│居住│居住│居住│办公│金融│娱乐│用地│卫生│科技│古迹│用地│用地│交通│广场│公用│  ││   │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业用│用地│  │用地│设计│用地│  │  │用地│用地│设施│  ││   │  │  │  │  │  │地│  │  │  │用地│  │  │  │  │  │用地│  ││ 建筑├──┼──┼──┼──┼──┼──┼──┼──┼──┼──┼──┼──┼──┼──┼──┼──┼──┤│ 类别│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 │├───┼──┼──┼──┼──┼──┼──┼──┼──┼──┼──┼──┼──┼──┼──┼──┼──┼──┤│普通住│●│●│●│●│○│○│○│╳│○│○│╳│╳│╳│╳│╳│╳│╳││ 宅 │  │  │  │  │  │  │  │  │  │  │  │  │  │  │  │  │  │├───┼──┼──┼──┼──┼──┼──┼──┼──┼──┼──┼──┼──┼──┼──┼──┼──┼──┤│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 舍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  │  │  │  │  │  │  │  │  │  │  │  │  │  │  │  │  ││设施│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  │  │  │  │  │  │  │  │  │  │  │  │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 公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 公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娱乐│  │  │  │  │  │  │  │  │  │  │  │  │  │  │  │  │  ││设施│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市场│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 生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 学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建设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Ⅰ类│Ⅱ类│Ⅲ类││            │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            │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住宅│   低层   │31│33│35│33│35│40│0.9│1.0│1.1│1.0│1.1│1.2││建筑├─────────┼──┼──┼──┼──┼──┼──┼──┼──┼──┼──┼──┼──┤│  │   多层   │24│26│28│26│28│30│1.5│1.6│1.7│1.6│1.7│1.8││  ├─────────┼──┼──┼──┼──┼──┼──┼──┼──┼──┼──┼──┼──┤│  │   中高层   │23│24│25│24│25│28│1.8│1.9│2.0│1.9│2.0│2.2││  ├─────────┼──┼──┼──┼──┼──┼──┼──┼──┼──┼──┼──┼──┤│  │   高层   │20│20│20│20│20│20│3.5│3.5│3.5│3.5│3.5│3.5│├──┴──────┬──┼──┴──┴──┼──┴──┴──┼──┴──┴──┼──┴──┴──┤│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0   │   50   │   2.5   │   3.0   ││         ├──┼────────┼────────┼────────┼────────┤│         │高层│   35   │   40   │   5.0   │   6.0   │├─────────┼──┼────────┼────────┼────────┼────────┤│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0   │   60   │   3.5   │   4.0   ││         ├──┼────────┼────────┼────────┼────────┤│         │高层│   50   │   55   │   5.5   │   6.5   │├─────────┼──┼────────┼────────┼────────┼────────┤│  工业建筑类  │低层│   45   │   50   │   1.0   │   1.2   ││         ├──┼────────┼────────┼────────┼────────┤│         │多层│   40   │   45   │   2.0   │   2.5   │├─────────┴──┴────────┴────────┴────────┴────────┤│Ⅰ类气候区:

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

汉中、安康、商洛。

                                 │└────────────────────────────────────────────────┘

  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西安  34°16′    20°16′    1.35      1.40

宝鸡  34°23′    20°16′    1.36      1.41

咸阳  34°21′    20°16′    1.36      1.41

铜川  35°03′    20°16′    1.40      1.45

渭南  34°31′    20°16′    1.36      1.42

汉中  33°03′    20°16′    1.28      1.34

安康  32°42′    20°16′    1.28      1.33

商洛  33°56′    20°16′    1.33      1.38

延安  36°36′    20°16′    1.47      1.53

榆林  38°17′    20°16′    1.58      1.64

杨凌  34°16′    20°16′    1.35      1.40

  注:

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 方位 │0°~15°(含) │15°~30°(含)│30°~45°(含)│45°~60°(含)│ >60° │├─────┼───────┼───────┼───────┼───────┼─────┤│ 折减值 │  1.00L1 │  0.90L1 │  0.80L1 │  0.90L1 │ 0.95L1│└─────┴───────┴───────┴───────┴───────┴─────┘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高层(遮挡)   │  多层(遮挡)  │  低层(遮挡)  ││     ├───┬──┬─────┼──┬──┬─────┼──┬──┬─────┤│     │平行布│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     │ 置 │布置├──┬──┤布置│布置├──┬──┤布置│布置├──┬──┤│     │   │  │两侧│单侧│  │  │两侧│单侧│  │  │两侧│单侧││     │   │  │  │或无│  │  │  │或无│  │  │  │或无│├─────┼───┼──┼──┼──┼──┼──┼──┼──┼──┼──┼──┼──┤│ 高层 │ 30 │25│13│- │18│15│13│- │18│15│13│- ││(被遮挡)│   │  │  │  │  │  │  │  │  │  │  │  │├─────┼───┼──┼──┼──┼──┼──┼──┼──┼──┼──┼──┼──┤│ 多层 │ 30 │20│13│- │12│10│8 │- │12│- │6 │- ││(被遮挡)│   │  │  │  │  │  │  │  │  │  │  │  │├─────┼───┼──┼──┼──┼──┼──┼──┼──┼──┼──┼──┼──┤│ 低层 │ 30 │20│13│- │12│10│8 │- │6 │- │- │- ││(被遮挡)│   │  │  │  │  │  │  │  │  │  │  │  │└─────┴───┴──┴──┴──┴──┴──┴──┴──┴──┴──┴──┴──┘

  注: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     高层     │     多层     │     低层     ││  ├──┬──┬──────┼──┬───┬──────┼──┬───┬─────┤│  │平行│垂直│  山墙  │平行│垂直布│  山墙  │平行│垂直│ 山墙 ││  │布置│布置├──┬───┤布置│ 置 ├──┬───┤布置│布置├──┬──┤│  │  │  │两侧│单侧或│  │   │两侧│单侧或│  │   │两侧│单侧││  │  │  │  │ 无 │  │   │  │ 无 │  │   │  │或无│├──┼──┼──┼──┼───┼──┼───┼──┼───┼──┼───┼──┼──┤│高层│20│15│13│ - │13│ 13 │9 │ - │9 │ 9 │9 │- │├──┼──┼──┼──┼───┼──┼───┼──┼───┼──┼───┼──┼──┤│多层│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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