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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十一章责任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

第十一章责任保险实务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各种生产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人。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

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即承保基础。

其一,期内发生式。

 其二,期内索赔式。

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方面:

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考试大整理]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二,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个赔偿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死亡或者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金额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那一部分。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根据业务内容分类

根据业务内容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二)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无过失责任保险和过失责任保险。

如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三)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

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法律责任保险与约定责任保险。

(四)根据与财产保险的关系分类

根据与财产保险的关系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独立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独立责任保险是指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附加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附属条款,投保人必须向同一保险人投保。

实务中,有一些独立责任保险与特定的保险对象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常将其并人有关财产保险条款中,一般由同一保险人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如船舶的责任风险一般作为碰撞责任列人船舶保险基本责任范围内。

第二节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制品责任、制造物责任或商品制造人责任等,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初的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比较重要的与确认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业企业法等。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该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限三个方面分析。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人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承担造成用户损害的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偶然"的性质,而非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

除此之外,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

餐饮、旅馆等行业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饮料等产品,一般都由食用者在餐厅、旅馆内食用,为了使被保险人由于这类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也能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获得保障,可以在保单内加以特别规定并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后予以承保。

承保区域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需要商定。

2.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这种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投保财产保险来解决。

(4)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5)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这类损失及费用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6)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7)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

3.责任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

同其他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一样,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承保基础决定的。

"期内发生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

其具体规定为:

即使产品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只要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并导致对用户的损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

其具体要点包括:

第一,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第三,不论意外事故或损失何时发现;第四,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满之后。

"期内索赔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

其具体规定为:

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究竟采用何种方式作为承保基础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原则上讲,凡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发生式";反之,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索赔式"。

例如,某些具有缺陷"潜伏期"的产品(如药品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人应果断采取"期内索赔式"作为承保基础。

(二)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费率的厘定

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有:

(1)产品的特点及其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赔偿限额的高低。

限额高,费率也高,但并非按比例增加。

(3)承保地区范围的大小。

(4)产品数量多少和产品价格的高低。

同类产品,数量多、价格高的,销售额也高,保费收人多,费率就可降低。

(5)保险公司以往经营此项业务的损失或赔付统计资料。

(6)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优质产品可以避免或减少产品责任风险,因此,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好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优惠费率。

2.保险费的计算。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按上年的生产、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及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预收保险费,待保险期满时再按实际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出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对受害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大小,通常由法院判定或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诉讼、抗辩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四)承保地区范围

承保地区范围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需要商定,并在保单中列明。

保险人仅对投保产品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负责。

第三节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考试大整理]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以及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并非与此相一致,通常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通常被视为雇主过失或疏忽责任的情况包括:

第一,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第二,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第三,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二)雇主责任保险

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不予负责,此外,对雇员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是基于雇主未能尽其法律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它与劳动保险(又称劳工补偿保险)不同。

劳动保险虽然也是保障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

劳动保险负责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遭受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赔偿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交付保险费,劳动保险常常由政府、雇主、雇员共同交付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交给雇主,劳动保险的赔偿金不交给雇主,直接交给受伤害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

劳动保险不属于责任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

保险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佣合同另有约定)。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

分析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雇过程是指雇员的受雇佣期间(包括假日和加班)。

(2)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是指在保单中列明的每一个雇员所从事的工种,雇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列明的或与列明有关的。

如果雇员在从事非雇主所授意的,或非列明的或与列明工种毫无关系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为"业务工作"是保险人制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重点考虑的因素,保险人只对已付保费的具体业务和具体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3)职业性疾病是指经过医院确诊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4)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雇主对其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雇主自身(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我国雇主责任保单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员的责任。

3.附加责任。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后,可以扩展承保以下两项保险责任:

(1)附加医疗费保险。

(2)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4.责任期限。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以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始终点,也有的合同以承包工程期为保险期间。

国外多以"期内索赔式"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也就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计算保单的责任期限。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国外对雇主责任保险多提供无限额赔偿。

目前,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由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制定赔偿限额。

例如,可以将死亡的赔偿限额选定为雇员36个月的工资;将伤残的限额选定为雇员48个月的工资。

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按照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分别赔付。

1.死亡赔偿,按保单规定的雇员死亡的赔偿限额赔偿。

2,伤残赔偿。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须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伙食补助等各种津贴、加班费等)、工作地址、职业性质以及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

在签订保险单时,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估计的保险期间的工资总额计算的预付保险费交纳的。

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预收保费=A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X适用费率+B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X适用费率+...

附加医疗费险保费=每人累计赔偿限额X人数X适用费率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人数X适用费率

第四节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又称第三者责任、公共责任或综合责任,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构成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和与民法有关的单行法规。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不仅可以是投保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1.被保险人死亡后,须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

2.经被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雇员或被保险人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3.工程的承包人和委托人(即业主)可以同时成为被保险人。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张适合所有保险条款和保险市场的除外责任表,这里列举国际上常见的除外责任:

(1)可以用其他专业保单承保的责任,如航空保险、海上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

[考试大整理]

(2)由于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爆炸引起的责任。

(3)战争、暴乱等后果责任。

(4)由被保险人照顾、监护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

(5)包括在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有缺陷产品的回收、修理或置换费用责任。

目前,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用于场所责任,保单的除外责任规定较多,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除非该合同责任同时构成法律责任。

(2)被保险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经营活动一直使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损失。

(4)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保险单未列明的属于被保险人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火车、船只、飞机、电梯、自动电梯、起重机或其他升降装置;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不洁的食物或饮料;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土地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6)战争、内战等行为引起的后果责任;罢工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后果责任。

(7)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8)核风险所引起的责任。

(9)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10)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责任期限。

公众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责任期限按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始终点,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1.场所责任保险。

2.承包人责任保险。

3.承运人责任保险。

4.个人责任保险。

5.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该险种除承担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公共责任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通常,对每次责任事故或年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的限制性规定是:

1.每次责任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限额。

2.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

3.免赔额。

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有免赔额的规定。

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仅对财产损失责任的赔偿规定免赔额,对人身伤害责任的赔偿并无免赔额的规定。

我国规定的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即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除考虑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两个因素外,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时,还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

被保险人的业务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被保险人的风险类型、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和被保险人以往损失赔偿的记录等。

公众责任保险保费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情况:

国外对商店、旅馆等公共场所一般按营业场所面积的大小计算保费;工厂通常按全年工资总额计算保费;

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失职行为。

在国外,医疗事故或设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般技术人员难以承受的,因此,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非常普遍。

(二)职业责任保险

1.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目前国际上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有下列几种:

(1)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

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因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

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药剂师在配方或出卖成药时,发生错误而致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会计师因履行职责时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必须是被保险人以会计身份为他人服务时所导致的财务损失,不包括他人的身体伤残、死亡以及实物财产的损毁。

(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律师因执行业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由于业务上的错误、遗漏或其他过失行为,所致他人财物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种保单又可扩大承保代理人由于未能按照授权或指示所引起的对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职业责任保险一般是由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投保。

例如,医院替医生投保,勘察设计院替设计师投保等等。

如果是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医生等,则由其本人投保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多以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等为被保险人。

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比较新的一个险种,适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

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被保险人,但须增加一定的保险费。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并无统一的条款以及保单格式,而是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责任设计制订不同的条款承保。

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通常都有如下规定:

"根据本保单规定的条件、除外责任和赔偿限额,对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从事该业务时,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其职业责任所致的损失,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本公司同意给予赔偿。

"

职业责任险保单只负责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职业责任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方面,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职业责任险通常采取"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

2.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下列几条:

(1)战争和罢工造成的损失;

(2)核风险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

(5)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没有该契约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责者除外);

(6)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此外,还有以下几项特有的除外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者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2)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但也可加费后扩展承保);

(3)因被保险人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有效期间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

但对某些特定的职业责任险,也可承保这种赔偿责任。

[考试大整理]

3.责任期限。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由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有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期限,例如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

保险人为了能确切地把握保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对应承担的风险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估测,通常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之外均规定责任追溯日期,保险人仅对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假如某保单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追溯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那么,只有在1999年1月1日后发生的责任事故并在2001年内提出的索赔,保险人才予负责。

对于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保单上无法列示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赔偿责任限额。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的赔偿限额一般为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诉讼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等于损失金额除以保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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