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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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
持有上市公司1%股权或前10名的自然人股东(自己、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并持股3%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
持有上市公司5%股权或前5名的法人股东的职工(自己、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以上股东的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并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
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
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在发生4个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公司法》对外担保最高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经理
分公司的设立、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30日内申请登记
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实收资本----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清算组自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申报债权。
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提前15日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先看章程--章程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召开30日前公告。
董事会召开10日前通知
第三章
人个独资企业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只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4、可个人财产出资,也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没有注明时为个人财产出资
5、申报出资,没有最低限额
6、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只有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律限定)
7、有固定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条件
8、企业名称不得出现“有限”“公司”字样
9、事务管理:
(先分清是内部限制还是法定限制)
(1)内部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
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同意,不得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同意,不得同本企业交易
未经同意,不得转让本企业知识产权
10、解散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放弃继承、吊销执照、其他
11、清算人:
投资人自己、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12、债权申报:
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60日内
13、清偿顺序:
所欠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14、债权人自解散之日起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15、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都是15日内
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合伙企业:
一般情况--所有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情况--特定人(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2人以上50人以下)
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1(劳务)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的----协商或评估
劳务出资---协商---载入合伙协议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可分期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一、按约定 :
一般情况――自由约定
特定事项――法定
1.普通合伙人出质,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相竞争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经全体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6.清算人,经全体一致同意,可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第三人担任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定必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
(6+N)
1.改变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3.处分不动产
4.转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外人经营管理
∙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新入伙
∙身份转变
∙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同意,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没有法定,实行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先看约定---未约定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出资无法确定的平均
但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由分部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2.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1.债权不得抵销,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
2.可用收益清偿,或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
自愿退伙:
(区别关键在合伙期限)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
法定退伙:
(区别在于被动或主动)
1.当然退伙:
/1.个人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死亡;/4.合伙人丧失相关法定资格;/5.合伙人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事由发生之日起生效)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3.不正当行为;/4.发生约定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
√
全部财产份额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丧失偿债能力
√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先看约定---未约定,全体一致同意---未约定,也未一致同意,不得交易
有限合伙人---先看约定---未约定,可以交易
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竞争
有限合伙人---先看约定---未约定,可以竞争
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先看约定---未约定,可以出质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先看约定---未约定,全体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只须通知(30日内)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满,不再经营
2、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决定解散
4、法定人数不足满30天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其他
合伙企业清算人:
15日内:
可全体合伙人;
可指定一个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第三人(但须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15日后:
合伙人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指定债权申报:
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工资、社会保险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的数量
2~50人(一人公司除外)
2~50人
投资人的类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册资本
3万元/10万元
×
能否分期出资
√/一人公司例外
√
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出资的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普通合伙人:
一致同意(未约定)
有限合伙人:
通知
出质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普通合伙人:
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除非有约定或者全体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竞争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先看约定,未约定的,全体一致同意
法人资格
√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
解散清算时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