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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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能严格按照增值税涉税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的核算应纳增值税额及公司经营成果情况,同时满足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纳税申报的需要,特制定该纳税核算管理办法。

2.收入核算要求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各项目收入依据对甲方开具的发票列账,按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做为收入金额,同时按价税合计金额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已确认收入与单位工程盘点表收入的差额在结转工程施工时做保留成本处理。

3.成本核算要求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的,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且按规定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根据价税分离原则,价格部分最终计入成本、费用,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科目。

主营业务税金附加的计提以当期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计提时按实际交纳的税率比例计提,当期应交增值税为0或当期有留抵进项税额的,则当期不计提各项附加税费。

4.涉税业务操作要求

4.1集团公司纳税管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存款账户,用于各项目部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款项的转入,以及纳税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交纳税款支出的内部资金核算账户。

4.2各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应尽快将预交明细及金额转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前且最迟不得超过次月3日),作为申请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纳税管理中心账面及时反映出当期各项目在施工地预交税款金额,确保次月纳税申报表和财务账面预交金额一致。

4.3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按规定征收率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申请纳税管理中心开具发票时因涉及税款已足额交纳,不再向纳税管理中心交纳税款。

4.4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财务先依据分包结算单(含劳务分包)按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和应付账款(暂列入“预结算额”明细科目),待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发票后,按发票中增值税额调增应付账款金额(将结算金额由“预结算额”转入“正式结算额”明细科目),同时将税额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做为对甲方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4.5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价税分离原则,将价格部分列入“原材料”或“工程施工”等科目,进项税额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并将进项税发票抵扣联交集团纳税管理中心进行认证,待认证通过后将进项税额由“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到“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做为申请开具发票销项税额的抵减金额。

进项税发票抵扣联由集团纳税管理中心保管,存档备查。

4.6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部,向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时,要计算好本次可抵减的进项税额和预交增值税金额,如果本次申请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大于可抵减的进项税额与预交增值税之和,项目部按该差额(应交增值税金额)及对应的附加税费款项转入纳税管理中心内行存款账户,反之,不需向纳税管理中心转交资金。

4.7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后,项目部和纳税管理中心依据《发票开具申请表》中相应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双方月末对账一致,当期项目部应计提的增值税金附加也由纳税管理中心账面统一反映。

4.8集团内部附属单位直接对外承接的工程,涉税业务财务处理方式和土建单位项目部处理方式完全一致。

4.9集团内部附属单位中涉及对集团报内部分包产值的项目部,将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抵扣联直接转交纳税管理中心认证,涉税业务财务处理将对应的土建项目部视同为纳税管理中心,所有应对纳税管理中心的账务处理由土建项目部统一对纳税管理中心列账,纳税管理中心也只对土建项目部列账,附属项目部对土建项目部列账。

4.10集团内部附属单位中涉及对集团报附属产值的项目部或业务,附属项目部和土建项目部双方将结算单金额视同为不含税金额列账,对于附属项目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抵扣联直接转交纳税管理中心,纳税管理中心对土建项目部列账,同时附属项目部和土建项目部双方同时列入应收和应付,对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附属项目部取得的下级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须配合做好土建项目在施工地预交税款的分包扣除,以及双方增加应收或应付。

5.涉税业务账务处理规范

详见附件:

《“营改增”涉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范》。

6.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6.1报表上报内容要求:

季度报表需向公司上报全套报表。

6.2报表上报时间要求:

季度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次月10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其他报表次月1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

6.3报表填写要求

6.3.1《工程税金提取及缴纳情况表》中增值税栏的填写要求:

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如果财务账面“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则反映项目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后,暂未开具发票,报表中年初或期末增值税栏填负数的科目余额,反之填正数,本年应交和已交填写项目部扣除分包后应在施工地预交和已交的金额。

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报表中增值税年初或期末栏内数据为“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科目年初或期末余额,余额为借方说明欠交税金,反之填负数余额反映超交税金。

本期应交栏填写本期“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本期“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本期已交栏填写本期“预交税款”借方发生额+本期“交纳税款”科目借方发生额。

6.3.2《项目经理部经营成果表》中税金的填写要求。

表中对应的增值税收入部分按盘点产值和对外报出产值计提税金栏,均按当期账面“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方发生数填列,仅包含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含增值税额。

6.3.3《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税金的填写要求。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栏内,与增值税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仅填写当期账面“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数填列,仅包含计提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含增值税额。

7附则

7.1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我国及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通用财务准则,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各项规章制度为准。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营改增”纳税核算管理办法

》(豫建二资财字[2016]1号)同时废止。

7.3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

《“营改增”涉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范》

“营改增”涉税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范

1.会计科目表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辅助核算项说明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纳税管理中心、涉及附属单位的土建项目部,科目各级均带项目辅助核算。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未认证进项税额

 

 

 

新增不动产未满12个月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未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预交税款

销项税额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内部往来

所有项目部该科目各级均带客商辅助核算,涉及附属单位的土建项目同时各级科目均带项目辅助核算。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预交税款

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交纳税款

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附加

其他应收款

所有项目均带客商辅助核算

预收账款销项税额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1“进项税额”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反映。

记录企业购

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等而应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仅列入已经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

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时发生额为借方正数:

退货冲销进项税额时发生额为借方负数。

2.2“已交税金”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反映。

记录企业月

缴纳本月的增值税额。

用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

2.3“减免税款”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反映。

记录企业依

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的减税、免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2.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

反映。

记录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2.5“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反映。

记录

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还未交的增值税的转出额。

2.6“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借方反映。

用于核

算已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或已认证通过而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认证通过后除当期不申报抵扣税额外,需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该科目转到“进项税额”科目。

四级明细科目“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反映已接收但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未超过12个月进项税额”科目,主要反映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工程(和项目临建费用无关),自取得之日超12个月方可抵扣的40%的进项税额部分。

2.7“销项税额”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贷方反映。

记录企业销售

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时发生额为贷方正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时发生额为贷方负数。

2.8“出口退税”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贷方反映。

记录企业出

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发生额为贷方正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增值税款,发生额为贷方负数。

2.9“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日常核算发生额在贷方反映。

记录企

业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等及其他原因(比如出口退税税率差引起的转出)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10“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额,用于采用一

般计税方法下的当月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转入科目,以及记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和已交增值税额。

三级明细科目“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分别核算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

四级明细科目“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主要用于反映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部,下级分包单位开具发票后,项目部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发票金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四级明细科目“预交税款”主要用来反映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的增值税额。

四级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主要用来反映项目部申请纳税管理中心对甲方开具的发票的销项税额。

2.11“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项目部与纳税管

理中心涉及增值税的往来业务。

三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反映项目部转交纳税管理中心并已通过认证的进项税额;“预交税款”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的增值税转纳税管理中心金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选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部,将分包扣除部分的增值税额转纳税管理中心金额;“交纳税款”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部,付至纳税管理中心应纳增值税款项。

2.12“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附加”二级明细科目,借方反映项目

部转至纳税管理中心的增值税附加款项及项目部在施工地交纳的增值税附加金额,贷方用来反映纳税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后计提的应交增值税附加金额,余额反映项目部对纳税管理中心增值税附加的欠交或多交的金额。

3.业务处理操作规范

3.1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涉税业务处理

3.1.1项目部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建筑业服务除外),如发

票与入库单或结算单同时收到。

以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为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工程施工/在建工程等117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117

凭证附件:

入库单或结算单、发票

说明:

如购进原材料,入库单递交财务时未同时收到发票,按暂估

方式处理;如各类结算单递交财务时未同时收到发票,贷方科目列入“预结算额”明细科目处理,具体参考3.1.2、3.1.3业务处理)。

3.1.2项目部收到计经部门递交的分包结算单(含劳务分包结

算),以分包结算价税合计金额103万元为例(假设分包单位也选用简易计税方式)。

会计分录:

借:

工程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明细科目100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预结算额(客商:

分包单位)100

凭证附件:

分包结算单

说明:

预结算金额不作为付款依据

3.1.3项目部收到分包单位开来的发票,以价税合计金额103万

元为例。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3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正式结算额(客商:

分包单位)103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预结算额(客商:

分包单位)-100

凭证附件:

分包发票

说明:

如果分包结算单和发票同时递交到财务,则3.1.2、3.1.3业务可合并处理。

另,例中是假设分包单位也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如果分包单位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按实际可做分包扣除的税额计入“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3.1.4项目部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以计划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

额515万元为例(暂不考虑含附属单位部分发票,按3.1.2中分包数据为例)。

则预缴增值税额=(500-100)*3%=12万元。

如在施工地同时预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交税款12

应交税费-城建税0.84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0.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0.24

贷:

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内部单位存款等13.44

凭证附件:

交款凭据、预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完税证复印件

说明:

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时,是否要同时对应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目前政策还不明确,最终以实际执行为准,该会计分录暂按需要交纳考虑,各项增值税附加交纳比例暂按集团所在地比例计算。

3.1.5项目部向集团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时,须通过A8系统提交《开具发票申请表》(以开具价税合计金额515万元发票为例,暂不考虑包含附属单位部分发票金额),同时将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分包发票中增值税额通过转账通知单转纳税中心,转账通知单中分行填列,并向纳税管理中心提交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和分包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后双方做以下账务处理(绿色部分为包含附属单位部分)。

a)项目部会计分录(将预交税款和分包抵扣部分税款转纳税管理中心):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预交税款(客商:

纳税中心)12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交税款-12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客商:

纳税中心)3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3

借:

应收账款(客商:

甲方)515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机电;项目:

机电)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纳税中心;项目:

机电)15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纳税中心;项目:

机电)

凭证附件:

发票记账联、《开具发票申请表》、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和项目分包发票复印件、转账通知单

b)纳税管理中心会计分录(将项目部预交税款和分包抵扣部分税款入账):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交税款(项目:

项目部)12

贷: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预交税款(客商:

项目部)12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项目:

项目部)3

贷: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客商:

项目部)3

借:

应交税费-城建税(项目:

项目部)0.84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24

贷:

应交税费-城建税(项目:

项目部)0.84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24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项目部)15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销项税额(项目:

项目部)15

凭证附件:

发票记账联、《开具发票申请表》、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和项目分包发票复印件。

说明:

项目部如果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后,当月未开具发票,则月底前项目部须将预交的增值税金及附加通过转账通知单方式转纳税管理中心,转账通知单中注明:

预交增值税金额、各项附加税费金额及分包扣除部分税额。

同时提供预缴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和本次预交扣除的分包单位发票复印件(按以上预交金额为例)。

双方参考3.1.5业务做账务处理。

凭证附件为:

转账通知单、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和项目分包发票复印件。

3.1.6项目部月末计提增值税金附加,按以上示例数据为例。

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4

贷:

应交税费-城建税0.84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0.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0.24

凭证附件:

增值税附加计提明细表(样式见附件)

3.2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涉税业务处理

3.2.1项目部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建筑业服务除外),如发票与入库单或结算单同时收到,以价税合计金额58.5万元为例。

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工程施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认证进项税额8.5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58.5

凭证附件:

入库单或结算单、发票

说明:

如购进原材料,入库单递交财务时未同时收到发票,按暂估方式处理;如各类结算单递交财务时未同时收到发票,贷方科目列入“预结算额”明细科目处理,具体参考3.2.2、3.2.3业务处理)。

3.2.2项目部收到计经部门递交的分包结算单(含劳务分包结算),以分包结算价税合计金额111万元为例。

会计分录:

借:

工程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明细科目100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预结算额100

凭证附件:

分包结算单

说明:

因未取得发票,预结算暂按不含税列账,预结算金额不作为付款依据。

3.2.3项目部收到分包单位开来的发票,以结算价税合计金额111万元为例。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认证进项税额11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预结算额(客商:

分包单位)-100

贷:

应付账款-应付外部协作单位款-正式结算额(客商:

分包单位)111

凭证附件:

分包发票

3.2.4项目部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以计划开具发票555万元(暂不考虑含附属单位发票部分金额,按3.2.2中分包数据为例)为例:

预交增值税额=(500-100)*2%=8万元。

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

应交税费-城建税0.5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0.24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0.16

贷:

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8.96

凭证附件:

交款凭据、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复印件。

说明:

在施工地预交增值税时是否要同时对应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目前政策还不明确,最终以实际执行为准,该会计分录暂按需要交纳考虑,各项增值税附加交纳比例暂按集团所在地比例计算。

3.2.5项目部收取的进项税发票抵扣联转交集团纳税管理中心认证,认证未通过的可直接退回,不做账务处理,暂按全部认证通过来考虑账务处理,进项税发票以3.2.1、3.2.3业务中进项税发票金额为例。

a)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后项目会计分录: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客商:

纳税中心)19.5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认证进项税额-19.5

凭证附件:

进项税发票认证清单

b)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后纳税管理中心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

项目部)19.5

贷: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客商:

项目部)19.5

凭证附件:

进项税发票认证清单

说明:

项目部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的,认证通过后,纳税中心通过A8系统发送签字的发票认证清单,项目核对无误后签收打印用做凭证附件;如果由项目部人员亲自送交纳税管理中心的,以双方签字的进项税发票认证清单做凭证附件。

3.2.6项目部向集团纳税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发票。

向纳税管理中心提交《开具发票申请表》,并提前计算好应交集团纳税管理中心增值税额(500*11%-19.5-8)=27.5万元)和附加税费款项,并付至纳税管理中心内行存款账户,如果经计算不用交纳税款,则不考虑向纳税管理中心转款。

项目部将预交的增值税金及附加通过转账通知单转给纳税管理中心,并向纳税管理中心提交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

a)项目部转给纳税管理中心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绿色部分为包含附属单位部分):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交纳税款(客商:

纳税中心;项目:

土建)27.50

应交税费-城建税(项目:

土建)1.93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项目:

土建)0.82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土建)0.55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交纳税款(客商:

纳税中心;项目:

机电)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附加(客商:

纳税中心;项目:

机电)

贷:

内部单位存款(客商:

资产财务部)30.80

内部单位存款(客商:

资产财务部)

凭证附件:

内行转账回单、付款申请表

b)纳税中心收到项目转来应交增值税及附加款项会计分录:

借:

内部单位存款(客商:

资产财务部)30.80

贷: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交纳税款(客商:

项目部)27.50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附加(客商:

项目部)3.30

凭证附件:

内行收款回单

c)纳税管理中心开具项目申请的发票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项目:

项目部)8.00

应交税费-城建税(项目:

项目部)0.5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24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16

贷: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额(客商:

项目部)8.00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附加(客商:

项目部)0.96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项目部)55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客商:

项目部)55

借:

内部往来-应交增值税附加(客商:

项目部)4.26

贷:

应交税费-城建税(项目:

项目部)2.49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1.0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

项目部)0.71

凭证附件:

《开具发票申请表》、转账通知单、项目预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完税证原件。

d)项目部收到纳税管理中心开具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应收工作量款-报工作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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