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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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2019年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斌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场、富强南路人力市场、鞍山道五四市场、学府道市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及东宝明胶西侧、和平三队、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场等地违法建设的拆除情况,并与市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牛俊雁、副秘书长刘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调研活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于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使城市规划、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市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探索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能,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努力。
特别是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这个目标,强化落实创卫任务,全面履行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职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
进展。
主要体现在:
(一)建章立制,理顺体制,城管执法向规系列规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集中整治,疏堵结合,强化市容市貌长效管理
三年来,积极配合文明城市再评选、创卫等重大任务安排,及时开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点巩固活动,开展了数十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和各类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共治理“六乱”现象5万
余处;取缔乱设灯箱、立地广告3200余处;取缔烧烤摊点800余处,规)在一线巡查,对违法建设基本做到了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力求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目前全市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实现了“增量为零、存量递减”的目标。
(四)内练素质,强化监督,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市执法局组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以建设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效率高、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
先后制订完善了《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行政处罚案卷规系列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岗位培训、组织技能竞赛、开展理论研讨,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主要职权等仍需进一步明确
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其他城市
的城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都不统一。
我市在成立执法局时,按照三定方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集中行使“7+1”项
职能,将城市规划、绿化、市容卫生、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
等部分行政处罚职权统一由执法局行使。
这些职权都是从其他部门划
转过来,划转的职能也不很完整,其主体资格、主要职能、管理权限、强制措施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都没有完全理顺。
另外,城市管
理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这些法规都是一些专项法规,互相之间没有呼应,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矛盾。
执法队伍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的机制还不顺畅,科学、规领导的格局。
我市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管体制,市区两级执法局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难以对区局形成有效的管理,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同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存在交叉,科学、规些新建小区
和街道依然较为突出。
流动摆卖、乱设摊点,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市场周边环境脏乱差,给城管执法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
虽经多次整治,但效果不理想,主要是因为市场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相对规模较小,难以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和个体商贩的经营需求。
如果只是一味取缔整治(即堵),而不能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市场(即疏),违章占道经营的问题将会不断反弹,屡禁不止。
(四)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数化已经势在必行。
积极推进数化城市管理工程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我市目前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对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
监管仍是传统的人力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效能较低。
(五)行政执法保障还不够有力,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咼
目前市执法局仍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一直租用着个体企业的用房,几个直属大队都分别借住在临时场所,办公设施陈旧、环境拥挤。
各区执法局办公经费仍显不足,执法车辆等必要的执法装备也相对缺乏,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城管执法人员临时工及合同制聘用人员占现有人员近一半,这些人待遇较低,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执法不规)建立健全城管执法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机制
要结合我市实际,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明确城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职权责任、管理依据、工作规则,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修改完善城市管理相关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研究制定加强城管执法的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奖惩考核机制,通过建章立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长效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目的,合理调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与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和理顺各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城管执法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需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要深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自身素养和城管意识,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自愿地理解、支持、参与、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鼓励市民对违法行为履行举报义务,从而为城管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设置便民市场
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中要统一考虑市容市貌、环境
卫生、居民生活需求和居住小区功能配套等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农贸市场、便民商业网点等。
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马路市场、市容市貌杂乱等问题。
同时可以考虑在尚未配套的老旧小区、市民聚居区、背街小巷划出一些空地,作为便民市场。
特别是在低收入群体集中的地区,投资建设一些低租金或者免租金的菜市场,在解决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解决部分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
(四)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要抓紧做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建立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的数化监控体系以及市民投诉平台。
尽快实现数城管,有效优化管理资源,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响应,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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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力求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要牢固树立城市管理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既要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推行文明执法,着力改进执法方式。
要从实际出发,关注民生。
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的传统执法模式,杜绝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
要通过提高管理与执法的服务意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减轻执法阻力,降低执法成本。
要大力推行阳光执法,通过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提高管理与执法的透明度,置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于广大市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力求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
要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实行执法人员业绩考评、资格管理和轮岗制度,切实提高聘用人员待遇,增强执法队伍活力。
要逐步改善行政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确保城管执法部门合理的经费安排。
要深入研究执法安全保障问题,不断增强执法人员安全意识和防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
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为此,近期XX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
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
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还不够完善
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
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
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
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
而由于
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方能从事,
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
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
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
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
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