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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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开发项目基础公用设施配套,提高配套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1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绿化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的整体性和全面性验收备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四条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所开发的开发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验收。

1、负责开发项目内单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落实住宅产业化证明。

3、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资料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4、负责开发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节能建筑认定。

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出具《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表》。

5、负责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6、负责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核发《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

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市政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等市政配套情况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排水许可证、供热和燃气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国土和建设用地验收证明》。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消防验收。

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消防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消防设施验收证明》。

(六)环保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环保验收证明》。

(七)邮政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居民住宅信报箱(群)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八)教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验收证明》。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受理、初审、现场勘验、核发备案表、整理存档以及对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并报送市综合验收备案办留存备查。

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将随机对开发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二)单体工程已验收合格,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达到使用条件;

  (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开发企业已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五)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六)开发企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即:

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2、开发项目内房屋、配套设施项目清单;

3、《东营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书》、《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含小区配套工程);

6、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开发企业与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9、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证明;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环保验收证明》;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消防设施验收证明》;

12、《居民住宅信报箱(群)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13、《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14、《房地产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验收证明》;

1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证明;

16、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1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8、《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表》;

19、城市排水(临时)许可证、绿化工程验收证明、供热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开发项目内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2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及方法:

1、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应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所需资料按要求提报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开发项目,方可申请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2、开发企业应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综合验收备案办领取《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3、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提报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并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4、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验备案材料、现场勘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5、现场勘验采取听取项目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的方法进行。

现场勘验小组人员由市综合验收备案办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行业专家由市综合验收备案办根据需要采取聘请或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责令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要求限期改正。

在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督下,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

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开发企业持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办理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备案,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后,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备案后,对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有关配套设施的质量保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后,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配套公建设施,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接。

配套公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规划、用地、设计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建成工程改变使用性质,已不能通过修建、改建达到规划建设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七条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限,超期办理单项认可或认定、专项验收、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出具准许使用文件或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由领导小组进行公开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综合验收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除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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