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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工作底稿相关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底稿(试行)》

(A版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

(2009年1月20日)

一、工作底稿制定的背景及其意义

(一)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实现两税合并,是制定工作底稿的前提条件。

2、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逐步壮大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迫切需要制定工作底稿。

(二)意义

统一的工作底稿有利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鉴证质量;

完整的工作底稿有利于明确鉴证责任,防范执业风险;

规范的工作底稿有利于量化考核标准,强化行政监管;

标准的工作底稿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提升行业形象。

(三)制定过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底稿》的制定经历三个阶段:

1、思路和框架形成阶段。

(2008年11月-12月)

重点研究确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底稿》的整体思路和框架结构,抽调省内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作参考。

2、讨论和具体制定阶段。

(2008年12月-2009年1月)

重点对综合类底稿、业务类底稿、各项目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表进行了讨论、制定并完善,并在与江苏省工作底稿起草小组互相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了供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关审阅的B版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和完善阶段。

(2009年1月-2月)

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并据以进一步修改。

二、工作底稿的框架结构及总则的主要内容

制定底稿的总体思路: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10月31号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精神和新申报表的具体特点,制定六类工作底稿。

(1、综合底稿;2、收入类底稿;3成本费用类底稿;4、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底稿;5、纳税调整类底稿;6、审核报告类底稿)

(2)采用间接调整的方法,区分会计新老准则的差异,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会计与新税法的差异,设计具体的工作底稿。

(3)充分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

(4)具体科目的审核底稿由审核程序表、项目审核表及相应审核说明和凭证抽查表等组成。

(5)审核程序及要点一般不涉及具体政策,考虑到委托单位的规模大小和业务内容,审核程序可选择。

制定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底稿分为六个部分。

(1)综合类底稿;

(2)收入的审核;(9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税收确认的收入等)

(3)成本费用的审核;(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确认的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货币资产+存货+投资+应收及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务+预提费用+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

(5)纳税调整的审核;符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各项要求。

审核的内容包括纳税调增项目和纳税调减项目。

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内容:

工资薪金支出+三项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增提各项准备金+不允许扣除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广告宣传费;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以前年度纳税调增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境外所得税抵扣。

(6)鉴证报告的出具。

三、综合类底稿的具体说明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制定综合类工作底稿,新增测试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的底稿,修改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和涉税鉴证业务声明书。

四、收入成本类审核程序底稿具体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中有关收入成本类的审核与新制定底稿的审核程序对照列表如下:

相关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省注税中心讨论程序

差异说明

主营业务收入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详述了几种销售方式时点的确认)

7、在不同的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下,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

新程序保留了免税收入的确认、截止性测试、价外费用、销售退回、关联方交易等相关程序,新增了对特殊销售行为的关注、毛利率分析、和对收入明细表与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程序。

准则强调了税法政策的规定,而讨论稿则强调程序的执行,特别是对利润的核实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11、关注有无免税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可减计收入项目

3.截止性测试:

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年度的情形。

4、实施发票入账测试:

抽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票、货运单据等),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确定销售收入是否真实,销售记录是否完整;6、销售的截止测试,检查决算日前后()日的销售发票及运货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期的现象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8、检查决算日后所有在决算日前销售的退回记录,检查决算日后的销售是否应列作决算日前的销售;9、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销售折扣和折让的有关文件,查明折扣与折让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核对,选择抽查较大折扣与折让发生额,是否经授权批准,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

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3并关注关联方交易价格是否异常。

10、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售后回购、以旧换新、买一赠一等,确定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

1、获取或编制销售收入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将销售收入与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

2、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配比的问题,并解释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

视同销售收入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由于考虑到视同销售收入的特殊性,讨论稿的审核程序基本遵照了准则的规定,以便提醒审计人员。

增加了表、帐之间的逻辑性审核程序。

需要提醒审计人员的是,新税法对视同销售有变化,主要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执行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7.审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8.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9.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1.取得或编制视同销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准则偏向于对具体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政策的描述,讨论稿中取消了政策性描述;对关联方审核中考虑到对市场价格跟踪存在操作难度,将其删除;保留了抽查测试、合理性测试;增加了截止性测试、帐表逻辑性审核。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有无授权批准,会计期间划分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5、实施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跨期事项

1、获取或编制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核对相符

补贴收入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程序未进行修改,只是将其并入了营业处收入中,增加了帐表逻辑性审核程序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1)取得或编制补贴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投资收益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保持了原准则的程序,只是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增加了投资收益免税、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减值准备(会计准则企业)了审核程序和帐表逻辑性审核程序。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特别注意会计成本与税务成本的差异。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8.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1.取得或编制投资收益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10.审核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作纳税调整减少。

同时还应审核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否存在分回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11.审核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中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12.审核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是否作为纳税调增。

13.审核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在纳税年度扣除时,地税管辖的企业无须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国税管辖的企业虽也无须报批,但应关注是否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

14.企业对外投资净损失(除股权转让损失外)在税前扣除,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16.#审核各项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营业外收入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基本保持了原准则的程序,帐表逻辑性审核程序。

将准则中的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并到了营业外收入程序中,同时增加了对搬迁收入的审核程序,帐表逻辑性审核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该条删除

1.取得或编制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8.检查营业外收入的发生情况,对营业外收入中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罚款净收入,与相关账户记录核对相符,并追查至相关凭证。

9.*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

10.*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

11.*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12.*搬迁收入的审核(根据财税〔2007〕61号)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收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获取相应的搬迁文件、公告、计划和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等相关资料。

(2)审核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准确。

(4)审核符合政策性搬迁收入规定的企业,是否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是否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营业务成本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基本保持准则了的相识程序,只是增加了销售毛利率分析、成本倒轧表审核、成本计算方法的审核,主要是基于核实主营务成本的真实性,同时增加了帐表逻辑性审核程序。

在这里提请注意的是,新税法成本计算方法取消了先进先出方法,避免人为调节利润。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4.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6.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7、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

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

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

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

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

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

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8.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9.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2)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

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

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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