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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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领域学科学习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决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是反映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工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学业水平考试的效度和信度。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管理、分设区市划等。

省会考办负责全省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考籍管理、制卷、评卷、等级转换、成绩公布与管理、成绩统计分析、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等工作。

各设区市会考办负责所属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

各县(市、区)会考办负责报名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考查科目由设区市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报省会考办备案。

自2008年秋季后入学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报考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考生均适用本细则。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考试科目

第五条学业水平考试全省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1科。

考试采取书面闭卷考试和上机操作考试两种方式。

书面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共9科;考试时间为语文120分钟,英语、数学各100分钟,其他科目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两部分。

上机操作考试的科目为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40分钟。

各科卷面满分均为100分,以等级方式呈现。

通用技术暂委托设区市组织考试。

第六条学业水平考试(书面考试科目)每年安排两次,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信息技术考试安排在每年5月份。

本着修完一科考一科的原则,学生在获得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后,才能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

根据我省新课程编排指导意见,学生必须在高二年级第一学期参加物理、化学、历史、地理考试;高二年级第二学期参加思想政治、生物、信息技术(上机考试)、通用技术考试;高三年级第一学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考试。

此外,每次参加的其他科目考试均视为补考,成绩记录为A(补)、B(补)、C(补)、D(补)。

第三章报名与考籍管理

第七条报名对象

1.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具有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2.因故未参加和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C等级者,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补考。

3.社会考生(除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外其他各类人员)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条报名与考籍建立办法

1.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

2.职业高中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

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证明。

3.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会考办指定地点报名,建立考生考籍。

4.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从建立考籍年份开始五年内有效。

在成绩有效期内要求报名的考生,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只需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

如超过成绩有效期要求报名的考生,须按社会考生报名办法,重新建立考籍。

5.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式借读手续的学生,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报考。

6.从外地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其中从设区市内转入的学生使用原考籍号;从设区市外转入的学生须重新建立考籍。

第九条报名程序

各报名点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建立考籍。

经核对无误后,各报名点于新生入学当年10月25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交县(市、区)会考办汇总;县(市、区)会考办于当年11月1日前交设区市会考办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设区市会考办统一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电子考籍档案报省会考办备案。

12月20日前,省会考办负责统一制作“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以下简称“学考证”)。

第十条考籍号编排

考籍号是考生在学业水平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省采用统一的信息标准,编排考生考籍号。

在籍学生的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方法参照学籍号编排方法编排。

第四章命题与审题

第十一条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写公布《江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说明》,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江西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说明》进行命题和审题。

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二条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纳入考试范围的部分选修内容。

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语文、数学、英语考核必修模块和选修ⅠA模块的内容。

偏文科的学生数学选修ⅠA考核选修1-1、1-2;偏理科的学生数学选修ⅠA考核选修2-1、2-2、2-3,文理考生同场考试,实行一卷两区分。

语文、英语不分文理。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考核必修模块的内容。

物理、化学考核必修模块和2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内容。

2分必修学分对应的考核内容,偏文科的学生物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物理选修1-1》、化学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选修《化学与生活》;偏理科的学生物理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物理选修3-1》、化学必修学分对应的选修模块考核选修ⅠA中《化学反应原理》。

物理、化学文理考生同场考试,实行一卷两区分。

第十三条各学科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力求做到难易适当、题量适度,让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建立省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和审题人员专家库,命题和审题人员的选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考区和考点设置

1.以县(市、区)为单位设考区并成立考区委员会,考区委员会由教育、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考区主任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其职责是:

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2.考区根据考生数设置考点,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两个考点。

考点应该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高考考点资格的学校。

考点的设置需报设区市会考办批准。

考点必须具备:

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等必要条件;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保密室、播音室、领队休息室、医务室(设在警戒线以外);每楼层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生活问题。

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

主考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学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考点学校的副校长和交叉监考老师的领队担任。

主考、副主考须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

考点设立考务、考纪监察、宣传、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在主考的领导下分别做好考务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正常实施。

3.各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立若干考场,每个考场用抽签方式安排两名监考员。

其中,监考员甲为外地交叉的监考员,担任监考组长;监考员乙由本地非科任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考点布置

1.考点布置要整洁、庄严、大方。

考点学校升国旗,校门上方悬挂“××年×月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区××考点”的横幅,并在醒目之处张贴标语。

2.宣传栏内张贴考点平面图,标明考场、考点办公室、医务室、饮水处、问询处、自行车停放处、厕所的位置。

3.在考生必经的醒目之处设立警示牌,标明警示内容如: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点!

严禁代考,严禁夹带等。

4.宣传栏内公布《考生守则》、《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须知》、《考试科目时间与铃声信号表》和省、市、考区、考点举报电话。

5.考点应提前调试好英语听力设备,准备好医疗用品等。

6.考点尽可能配备并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

第十七条考场设置

1.以考点为单位,由电脑随机编排考场,生成准考证号码。

标准考场按30人设置。

每考点只设一个尾数考场。

补考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其顺序编排在初次报考的考生考场之后。

2.考场要选择安全、安静、清洁、通风、采光等条件好的教室。

3.考试前一天必须布置好考场。

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课桌间距80厘米以上,过道确保80厘米以上,课桌口朝向讲台(斜面桌除外),桌面左上角粘贴考生座位号,按“5×6”或“7788”形式粘贴。

如下图:

4.考场前方黑板上写:

“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试题大题数、考试结束时间”。

室内打扫干净,除考试期间必备的物品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5.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序号、起止准考证号。

考场前后门外设置“物品存放处”,供考生存放不准带入考场内的书籍等物品。

讲台

前门

 

 

第六章试卷印制与运送

第十八条省会考办根据1990年4月9日由原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

第十九条印刷厂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卷印制期间的安全和保密。

印制期间实行全封闭,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全部入闱,隔断其与外界的书信、电话、会客及一切可能与外界发生联系的通道。

第二十条印刷厂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发生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

省会考办派出试卷监印人员,对印刷厂的制卷质量和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网上评卷科目的试题卷和答题卷采取分离形式印制。

第二十二条印刷厂必须按试卷的清样和要求印制。

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首页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

答题卷须在首页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考生条形码粘贴框等。

试题卷、答题卷须分别装入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每袋30份,袋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监印人员对试卷质量要随时检查,确保试卷完整无重页、漏页;字迹清楚,无漏字、错字;答题卷与试题卷答题要求吻合;卷袋密封牢固、密封章清晰。

第二十四条试卷袋正面须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栏目。

第二十五条试题卷和答题卷的运送车辆必须是车况良好的密封专用车,具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免检证。

押运需3人以上,且必须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由会考办负责人带队押运,途中人不离车。

任何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

第二十六条试题卷、答题卷(含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的发放和回收,必须当面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含英语听力CD光盘或磁带)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表。

第七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

校门口须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场区域周围5——10米处划定警戒线。

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3.各考点考试前一天须召开全体考试工作人员会议。

考点主考部署考试工作,组织学习考试有关规定,观看考务培训片,熟悉业务,宣布各类人员的分工,明确职责和纪律,签订责任状。

尤其要对监考员进行“考试实施程序”专门培训。

4.除主考、巡视员之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区域,携带了通讯工具的在进考场前一律交考点办公室保管。

5.考试前,各校应召开全体考生大会,重点进行考试纪律和诚信考试教育、卫生防疫与交通安全教育,并详细地讲清应考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校要选派政治思想好、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或教师担任考生领队,做好考生思想工作,督促考生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

6.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省、市两级要派遣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

第二十八条考试实施程序

1.每科开考前20分钟(每天首场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准考证存根、条形码和屏蔽器等,检查试题卷、答题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题卷、答题卷袋上所标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2.开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学考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每天首场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3.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启封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分发试题卷、答题卷、条形码、草稿纸,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卷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5.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答卷。

6.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进行“三核对”。

若发现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卷上贴条形码,填涂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考务组人员在答题卷主观题首题答题区域加盖“缺考”印章。

尾空号答题卷,加盖“空白”印章,装入答题卷袋即可。

8.每科开考后到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9.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内容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10.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题卷、答题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分别整理好考生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13.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试题卷、答题卷交考务人员验收合格后,分别装袋密封。

第二十九条考试实施程序表

项目

时间

工作分工

具体要求

监考员甲

监考员乙

1.按时到岗

考前30分钟

(每天首场前40分钟)

参加考前会

参加考前会

1.监考员、工作人员佩戴规定工作牌到考点办公室签到,主考做考前讲话。

2.随机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3.核对钟表。

2.领取试卷等考试用品

考前20分钟(每天首场前30分钟)

领卷

协助领卷

4.监考员甲向考务组领取试题卷、答题卷,监考员乙领取草稿纸、准考证存根、条形码和屏蔽器,核对试卷科目无误后两名监考员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

考前15分钟(每天首场前20分钟)

组织考生对号入座

前门验证

5.监考员乙在考场前门组织考生凭学考证和准考证入场,禁止考生携带除规定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告知考生将规定以外物品放在考场外“物品存放处”。

6.监考员甲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告知考生将学考证和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

4.宣读规则

每天首场前15分钟

宣读规则,讲清要求

安装屏蔽器发草稿纸

7.监考员甲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考生考试须知》,告知考生网上阅卷答题要求等有关事项。

监考员乙安装屏蔽器。

5.启封试卷

考前10分钟

启封、清点试卷

8.监考员甲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卷科目、份数、页数,将试卷的科目名称、页数、大题数及考试结束时间写在黑板上。

6.分发试卷

考前5分钟

分发试题卷、答题卷,指导考生检查核对试卷

分发草稿纸、条形码,指导考生填写信息

9.监考员甲先发答题卷,后发试题卷;监考员乙发草稿纸、条形码。

10.监考员甲指导考生检查、核对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缺页、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现象;监考员乙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7.开始考试

开考铃响

宣布开始考试、前方监考

“三核对”后在后方监考

11.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考试。

12.监考员甲在前方监考,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认真核对:

证件相片与考生相貌是否相同。

准考证存根与桌面上贴的座位号是否一致。

考生答题卷填写的以及条形码上的准考证号与姓名是否和准考证、学考证上的一致。

8.停止入场

开考15分

钟后

处理缺考和尾空号试题卷、答题卷

后方监考

13.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4.监考员甲在考务组人员的指导下处理缺考和尾空号试题卷、答题卷:

缺考答题卷,在其上用红圆珠笔、铅笔填涂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缺考标记,贴条形码,并送考务组人员在主观题首题答题区域盖“缺考”印章。

尾空号答题卷,加盖“空白”印章,装入答题卷袋。

将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分别填在答题卷袋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相应栏目中。

9.允许出场

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全方位监考

核对提前出场考生试题卷、答题卷

15.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员乙认真核对提前出场考生的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是否上交完整齐全。

监考员甲将提前出场考生交流动监考带出警戒线外。

10.处理违规

填表处理

后方监考

16.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规考生,应取得其违规的证据,监考员甲立即通知监察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暂扣其考试证件,待考试结束后将违规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交主考处理。

监考员甲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答题卷袋》的有关栏目,考后交主考签署意见。

11.提醒考生

距考试结束15分钟

宣布:

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后方监考

17.监考员甲宣布:

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同时提醒考生抓紧时间,要求再检查一次自己答题卷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是否准确;将做在试题卷和草稿纸上的答题内容抄到答题卷上。

18.监考员甲初步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封面上有关栏目。

12.考试结束

结束铃响

宣布考试结束,发令“停止答卷”,收答题卷

收试题卷、收草稿纸

19.铃声响,监考员甲宣布:

考试结束,停止答卷。

要求考生起立,按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从上到下的顺序整理好,将其翻放在桌面上,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及考试文具留在课桌上,1—15号从前门、16—30号从后门有序离场,在场外等候。

20.监考员甲收集答题卷,并认真核对份数、考生准考证号、姓名是否准确。

监考员乙收集试题卷、草稿纸,关闭、拆卸屏蔽器。

21.交换清点所收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确认无误后,允许考生进场取走考试证件及文具离场。

22.清理考场,关好门窗,同时离开考场。

13.验收密封上交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等用品

考试结束后

整理、密封上交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表》

密封、上交试题卷,装订草稿纸、上交考试用品

23.监考员将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交验收人验收无误后,验收人在答题卷袋上签字。

监考员甲将答题卷同侧同面套上塑料袋,袋口朝里放入答题卷袋内,贴好密封条,填写袋面上有关栏目。

监考员乙将试题卷装入试题卷袋内,贴好封条。

监考员甲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不进袋),由考点统一上交。

两位监考员在答题卷袋、试题卷袋相应的位置签名,并检查答题卷袋、试题卷袋相关栏目是否填写完整。

答题卷袋、试题卷袋加盖密封章。

分别办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准考证存根》等用品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考点主考

1.考生忘带或遗失学考证、准考证。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掌握考生情况。

如系考生忘带,要求考生领队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至考点,或在下一科目考前送到;如系遗失,向县会考办申请补发。

2.发现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存根照片不符。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会同考生领队核实情况。

确系代考,查清代考人的身份,立即取消代考者的考试资格。

如无法确认,可让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名按手印,同时拍下该生照片,报县会考办留存备查。

3.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重号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及考试地点,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4.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给监考员前,或监考员在考场启封前,发现袋口或密封有曾被拆的异常迹象。

考务组人员或监考员逐级报告主考,暂停分发或启封。

立即报告考区主任,共同查验密封情况,追查异常原因,如有失密、泄密等事件发生,立即上报。

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

5.启封试题卷或答题卷时,发现内装试题卷或答题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装入原袋内,并通过监察员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另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题卷或答题卷的考务人员接替工作;对原监考员进行隔离,直至错装的试题卷或答题卷科目考试结束。

若备用试题卷不够,可调用尾数考场的多余试卷。

记录开考拖延的时间,由考区主任报经省会考办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

6.试题卷或答题卷发给考生后,发现试题卷或答题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回收装入原袋内,并通过监察员报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考试;另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题卷或答题卷的考务人员接替工作;对原监考员进行隔离,该场考试结束后对知密考生进行隔离,直至错装试题卷或答题卷开考时让考生正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解除隔离。

7.试题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答题卷启封后,发现答题卷上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

在本考场无法调剂的情况下,向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题卷或答题卷更换。

8.考生反映试题卷或答题卷个别字、句印刷不清。

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

 

9.考生反映试题有明显错误,但无勘误说明。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主考。

及时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立即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10.考生无意中损坏或污染答题卷,请求更换。

确需更换的,向主考申请使用备用答题卷。

对更换答题卷的考生,要求其必须将答案涂写在更换后的答题卷上。

因换答题卷而耽误的时间不补。

原答题卷交回主考作废,并将情况准确记录。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答题卷。

作废答题卷装入备用答题卷袋。

 

11.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

如属个别考生,立即制止;如发生较大面积作弊事件,要全力制止,并通过监察员立即报告主考。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将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

对大面积作弊事件,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上报。

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确认,随答题卷一起报县会考办。

1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保留文字短信内容,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巡视员),调查语音通话或信息来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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