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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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

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内涵】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设立的,主要支持科研人员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的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具有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第四条【专项属性】本专项为公益性专项,按照“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目标验收、事前资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类型】本专项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项目类型。

(一)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进行自由探索,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以及我市优势学科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三)重大项目主要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研团队以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瞄准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围绕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或前沿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指南】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以及全市科技工作重点任务,向社会公开征集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需求,结合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市科委组织编制《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在研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申报一般项目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一般项目指南要求。

(2)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

(3)申报者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重点、重大项目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指南要求。

(2)项目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有望取得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性、突破性研究成果。

(3)申报者在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申报者具备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学术造诣,已取得较高水平创新性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研发目标明确,结构合理且优势明显。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八条【项目受理与形式审查】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国内已有类似科技研发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项目申报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市科委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九条【项目评审】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项目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

根据项目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综合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

一般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方式,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学科代码从专家库随机匿名匹配市内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视情况也可采取会议评审与综合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与综合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重点、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十条【立项决策与任务书签订】项目评审已通过的项目提交市科委审定,经对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以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周期自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阶段执行情况评估】分期拨款的项目,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由市科委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十三条【任务书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四项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市科委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科委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结题形式】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科委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一般项目采取审核验收形式。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结题证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市科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重点、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专家评议、法定检测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十七条【项目销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

项目结题销号后应当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结题信息。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实施期间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如论文、论著、专利、软件等均须标注,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和结题的依据。

中文标注为:

“本研究得到重庆市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资助(项目立项编号:

XXX)”。

英文标注为:

“ThisresearchisfundedbyChongqingResearchProgramofBasicResearchandFrontierTechnology(No.XXX)”。

第六章经费配置

第十九条【配置原则】市科委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一般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重点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重大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资助经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0-4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原创性研究项目,或预期能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性研究项目,或有望成长为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可择优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委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联合资助】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与市科委共同出资,联合资助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一般项目。

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与市科委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领域)的迫切需要,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

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科技报告制度】实行科技报告制度。

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采取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形式,定期报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展与突破、项目绩效等情况。

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科技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科委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追踪问责制度】实行追踪问责制度。

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对市科委相关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

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委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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