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回收环保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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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环保验收办法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完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环保验收。
为做好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4、《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5、《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6号)
11、《河南省2015年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专项方案》(豫气联办【2015】5号)
二、工作要求
(一)验收范围
全省范围内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二)环保检测验收标准
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必须分别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的要求。
(三)验收方式
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验收条件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工、调试正常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名录由河南省环保厅公布)。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在获得检测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
(五)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
储油库和加油站、油罐车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书,申请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
市环保局部门组织储油库的验收,有关材料报环保局部门备案。
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加油站的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验收申请表(附件1)、
环保验收检测报告
油气污染治理方案
设计施工图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化工或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石油、化工或压力管道施工资质。
加油机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后不应影响加油机的计量和安全性能,以加油机生产商和有资质的服务商为宜。
油罐车改装单位资质要求油罐车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油罐车生产资质且具备油罐车罐体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企业。
改造单位应取得在爆炸危险场所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等设备系统安装防爆电气设备的资格证书;
在改造单位中优先选择已取得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加油机生产商或取得修理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许可证的企业参与改造工作;
非燃油加油机制造单位改造加油机时应取得改造加油机所属原厂签发的授权证书;因燃油加油机属于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改造时选用的油气回收治理设备不得改变加油机的内部结构;
在改造单位中优先选择取得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优先考虑能提供对燃油加油机实施改造而不影响加油机计量性能证明的单位。
油气回收设备供应商资质文件
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认证或CARB、TUV等国际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设备代理商应
具有设备厂商的授权。
计量检定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
防爆合格证:
防爆电气改造所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
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
油罐车业主另需提交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等。
加油站验收标准
(1)气液比检测:
油气回收加油枪的抽气量与加油量的比值,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
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2)液阻检测:
向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通入氮气,打开油罐油气接口阀接通大气,在氮气流量为18、28、
38L/min的情况下,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40、90、155Pa的最大压力限值,以评价油气回收管线的畅通性。
(3)密闭性检测:
用氮气向油气回收系统充气加压至500Pa,允许系统压力衰减。
检测5min后的剩余压力值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表2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值进行比较,如果低于限制,表明系统泄漏程度超岀允许范围。
(4)油气排放浓度标准:
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应w25g/m3。
储油库验收标准
(1)储油库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
应不低于4m。
表1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排放浓度(g/m3)
W25
油气处理效率(%)
>95
(2)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w0.05%
油罐车验收标准
2规定的限值,多仓油罐车的每个油仓都应进
(1)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
行检测。
表2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压力变动限值
单仓罐或多仓罐单个油仓的容积(L)
5min后压力变动限值(kPa)
>9500
0.25
5500〜9499
0.38
3799〜5499
0.50
<3800
0.65
⑵油罐车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3规定的限值。
表3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压力变动限值
罐体或单个油仓的容积(L)
5min后压力变动限值(kPa)
任何容积
1.30
2、现场勘察:
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已改造完成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3、核发证书: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发放油气回收治理合格通知书(附件2),并将验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
油气回收治理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4、审核汇总:
各市(县)、区环保局定期将环保验收现场勘察与资料审核情况汇总,及时处理解决验收中遇到的问题。
每季度将辖区内油气回收环保验收工作进度报市环保局。
附件1: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环保验收申请表
附件2:
油气回收治理合格通知书
附件1:
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申请表
业主单位(盖章):
加油站名称
加油站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设计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集
汽油年销量/最
/
中式/分散式)
大日销量(吨)
/
汽油储罐数量(个)
储罐容积(m3)
品牌
型号
数量(台/支)
汽油加油机
汽油加油枪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品牌型号
环保验收检测结果
在线检测系统品牌型号
□合格□不合格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盖章)
(盖章)
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申请表
业主单位(盖章)
储油库名称
储油库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设计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汽油储罐数量(个)
储罐总容积(m3)
汽油年周转量(吨)
最大日发油量(吨)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油气处理能力
品牌型号
(m3/h)
在线检测系统
品牌型号
发油方式
油气回收处理技术
□舌性炭吸附法□膜分离法□冷凝法□其他
环保验收检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年
月日
(盖章)
(盖章)
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申请表
业主单位(盖章):
车牌号码
底盘号码
车辆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设计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汽油年运输
量(吨)
装/卸油方式
储罐容积
(m3)
挂车(有/无)及数量
/
挂车储罐总
(辆)
容积(m3)
环保验收检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
年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附件2:
编号:
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
加油站单位名称: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4〕116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你单位支汽
油枪配套的油气回收系统经环保验收合格,合格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委托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开展年度检测工作,并提交年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你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设施、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严格
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不得
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编号:
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
储油库单位名称: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4〕116号)《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经环保验收合格,合格期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
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委托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开展年度检测工作,并提交年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你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设施、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
(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14〕116号)《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油罐车豫A*****
油气回收系统经环保验收合格,合格期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
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
内,委托油气回收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开展年度检测工作,并提交年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加强对各项设施、管线等的维护和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证书编号规则:
XXX市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辖市区(汉语拼音首字母)名称+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汉语拼音首字母)+年份+编号。
例如:
许昌市长葛市2015年发放的首张储油库油气回收合格证,证书编号为XUCGCYK2015001号,加油站为XUCGJYZ2015001号,油罐车为XUCGYGC2015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