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标准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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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标准及依据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
内容、标准及依据
第一部分:
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规划、环保、消防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一、市规划局
(一)验收内容
1、规划基本要求:
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绿地率、出入口位置等;
2、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3、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筑形式、基地高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4、配套和服务设施:
区域内道路、围墙、主次出入口、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绿化景观、配套管线、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5、其他相关内容。
(二)验收标准
1、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
2、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3、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4、已拆除拆迁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5、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教育用房、社区用房、信报箱、配电房、报栏、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6、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7、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三)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规文件》(2008版)
2、《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市环保局
(一)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
2、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配套餐饮用房油烟废气处理设施;
3、固废收储设施;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二)验收标准
1、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现场监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工程建设合格报告。
(三)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市消防支队
(一)验收内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2、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4、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5、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6、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7、水灭火系统;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防烟排烟系统;
10、建筑灭火器;
11、其他灭火设施。
(二)验收标准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7、消防电源及配电符合规定;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11、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
12、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部分: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人防、城管、公安、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广电等专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验收内容
1、园林绿化: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率、绿化栽植和景观配置等;
2、市政工程:
区间道路和区间排水;
3、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4、太阳能热水系统;
5、城建档案。
(二)验收标准
1、园林绿化:
按经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图施工到位,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绿地率达标,景观配置、绿化栽植科学合理。
2、市政工程:
住宅项目内道路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道路选用柔性面层,人行道、侧石采用天然石材;住宅小区内道路出入口必须与市政道路衔接;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等排水设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并接入市政道路管网;住宅小区内雨、污管网与市政道路管网衔接。
3、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1)按照规划方案要求的位置和面积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用房(最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办理独立测绘报告和市规划部门验收意见函;
(2)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用房应保证相对独立,不得与机站房混用,必须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配有卫生间,留有电话、宽带网接口,并设有一定数量的照明及电源插座,有独立表计计量。
4、太阳能热水系统
(1)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应统一设计的安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风格统一;
(2)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配水管线等应与建筑物其他综合安排,同步设计施工,做到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3)太阳能设备基础应经计算确定,穿越结构构件的管线应预埋,预埋件必须满足承重、稳固的要求;
(4)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通道,并做好屋面的防水、排水设计;
(5)太阳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式设计要求;
(6)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
(7)在晴好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且满足设计指标;
(8)其他应当符合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5-2008)要求。
5、城建档案:
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竣工图编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三)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配套设计方案》(审批过的)、《小区内平面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五、市民防局
(一)验收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
(二)验收标准
1、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设备)均已调试到位;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已通过审查;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资料或证明。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6、《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
六、市城管局
(一)验收内容
1、亮化工程
(1)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光源、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等照明设施;
(2)单体楼亮化、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的亮化设施。
2、环卫:
公厕、化粪池、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
3、空调外机位:
空调外机机位数量、容积公告栏及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方案。
4、渣土。
(二)验收标准
1、亮化工程
(1)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景观照明设施、变配电设施、控制柜、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它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已建成,并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及施工规范;
(2)功能照明及景观照明应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光控开关),有良好接地和漏电保护,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3)照明设施及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灯杆底部必须涂黄油后用混凝土抱箍),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灯杆内外壁必须热镀锌处理;
(4)住宅项目区内道路路灯应采用下照式路灯避免光污染,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5)亮化方案应按照规划的要求与建(构)筑物设计图同步设计,亮化设计方案在施工前必须报批;
(6)功能照明、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小区出入口等亮化工程应严格按已通过审批的设计图施工,并符合《宿迁市城市景观亮化五年建设计划方案》;
(7)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8)灯杆高度、灯杆间距、灯杆壁厚、布置方式和单体楼亮化等可参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等。
2、环卫
(1)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计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2)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3、空调外挂机
(1)预留空调外机机位数量和容积符合规定(客厅、卧室,满足一室一机,遮挡机位);
(2)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文件要求送审公共设施配套方案,实行专项审查;
(3)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4、渣土
(1)工程区域内无成堆渣土、绿化带内表面无渣土地,地下1米深内不得有层状渣土,不得影响绿化苗木的存活、生长;
(2)需要清运工程渣土的,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做到工完、场清、料净;
(3)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
(三)法律依据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2006)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C01-2004)
1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12、《宿迁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
13、《宿迁市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方案五年规划》
14、《宿迁市城市公共照明验收和移交实施细则》
七、市公安局
(一)验收内容
1、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
项目配套停车场(库)、出入口与内部道路和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二)验收标准
1、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1)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建设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2)系统达到安全防范工程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要求;
(3)采用的产品应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提供检验报告;
(4)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
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
(5)建设项目技防智能化设施系统调试开通后,已经至少运行了一个月,具有试运行记录,并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6)系统竣工、初验合格,提供系统竣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7)进行技术培训,具有比较完善的系统使用维护手册。
2、交通安全设施
(1)项目配套停车场(库)建设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苏公交[2005]18号)相关要求;
(2)项目出入口与内部道路建设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相关要求;
(3)项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相关要求。
(三)法律依据
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江苏省占道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八、市气象局
(一)验收内容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等。
(二)验收标准
1、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件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带引下线可靠连接,天面设施等电位连接;
2、避雷针、避雷带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防松零配件应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应完整。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
固定点支撑间距均匀,水平距离符合0.5m—1.5m的要求,固定可靠。
每个支撑点能承受49N(5KGf)的垂直拉力;
3、楼面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网、线)与风帽、放散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避雷针(带、网)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
接地电阻经检测符合规范要求;
5、当低层或多层建筑物利用屋顶女儿墙内或防水层内、保温层内的钢筋作暗敷接闪器时,该建筑物周围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
6、根据建筑物的不同防雷类别,等电位连接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7、低压电源防雷器应使用经国家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测,符合GB18802.1和GB/T18802.21标准的产品。
原则上SPD和等电位连接位置应在各防雷区的交界处,但当线路能承受预期的电涌电压时,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
SPD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具有通过电涌时的电压保护水平和有熄灭工频续流的能力。
(三)法律依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802.1-200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设施安装》(D562)、《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8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放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宿迁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验收内容
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注册登记。
(二)验收标准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三)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十、市文广新局
(一)验收内容
1、小区建筑内部工程:
单元集中分配和箱体、双线入户、一户一管、户内分配盒、中间单元电表位预留、电缆应无接头;
2、小区建筑外部工程:
管线位置、与其他管线间距、管道埋深、地面预埋管的规格、进楼管道、人(手)孔应符合标准、地面箱规格、光缆质量、电缆质量、光分路器、光放大器、接续损耗、接续盒、光缆中继段测试、光、电缆走向标识、光接收机指标;
3、主要设备及器材:
光缆交接箱、光接收箱、光分路器、光接收机、光放大器。
(二)验收标准
符合《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要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线电视网双向化改造指导意见》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4、《有线电视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1999)
5、《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73-2005)
6、《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2005)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8、《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9、宿迁市广播电视局、宿迁市建设局、宿迁市规划局《关于搞好新建公共住宅楼有线电视管线建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