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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知识点汇总

20XX年报检员资格统一考试考试重难点电子版笔记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发展

出入境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并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的活动。

业务内容包括:

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998年,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三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验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一”,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XX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国家质检总局成立。

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质量认证、认可和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法律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集中统一”的领导模式,是四部法律的执法主体。

3、强制性的闭环监管措施,先报检再报关,未经商检便无法通关,商检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强制性抽样检查程序得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四法得以有效实施。

二、商检作用:

1、国家主权的体现

2、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3、外贸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a、商检和认证监督是满足进口国、进口商规定要求的法律依据;

b、出口商检成了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了商品质量;

c、商检证书是履约、运输和保险契约的证明,是索赔依据

d、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是建立国家技术屏障的重要体现。

4、动植物检疫对于保护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5、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国民身体健康

第三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任务:

1、商检

2、动植物检疫

3、国境卫生检疫

4、打破国际贸易重点的技术等非关税性壁垒。

第四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

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XX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2月28公布,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20XX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XX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XX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XX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质检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五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1980年2月,检验检疫恢复了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一次报检、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先报检、后通关的新的通关制度,并启用新的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于20XX年4月10日正式成立。

(二)国家认监委

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三)国家标准委

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四)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五)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按其登记的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1、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2、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一)自理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掌握记忆)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并需要办理备案的单位。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1)实行:

备案管理制度

自理报检单位实行的是备案管理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

(2)首次办理报检业务,需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要以下申请材料:

①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②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③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政府批文)

⑤申请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⑥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审核通过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5年。

(4)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

(5)已经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自理报检单位及其已注册的报检员,前往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自理报检单位无需在异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

3、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自理报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4、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②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③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④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⑤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2)义务

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②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聘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③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④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⑤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

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⑥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

1、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重点)

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③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④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⑤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③、④、⑤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须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企业章程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⑧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3)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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