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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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增强财政制度刚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升财政管理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突出公示、监督、考核问责三大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举措、注重公开、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全面梳理查找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跟进到哪里,问题出现在哪里、制度完善到哪里”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覆盖资金管理各流程、环节、层级的制度链条和制度体系。

——强化绩效管理。

按照制度设计科学性、制度执行绩效性、制度监督约束性的要求,健全资金使用流程管控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制度+科技”防控机制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要求,明确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严格考核督查,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健全长效机制。

按照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健全设立审批、分配审核、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动态完善、长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二、主要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管理。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准入机制。

对预算安排的各类项目支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要确立设立的准入条件。

对具有明确依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2)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3)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2.建立新设专项资金立项评审机制。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就新设专项资金事项进行科学论证。

凡未经评审论证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受理立项申请,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3.优化专项资金设立审批流程。

新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对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明确审核所需资料、审批程序、受理时限等内容。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新设规模较大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

4.建立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并及时公开。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

5.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动态退出机制。

专项资金要充分结合绩效目标实现周期,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有达到或超过执行期限、政策目标已完成、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财政专项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1.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其他项目资金,要分类确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其中:

(1)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

(2)专项转移支付和其他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

对适用对象不固定、分配结果可选择的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2.专项资金(含本级项目支出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

具体办法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

对多个部门管理、多个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由该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参加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3.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加大PPP模式、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投入方式的创新和运用力度,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

完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考核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三)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管理。

1.建立财政支出进度考核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流程,加强支出拨付审核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2.加强“制度+科技”的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运用。

资金凡补助到企业的,一律要求企业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凡补助到个人的,一律要求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3.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

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部门获得同类补助的,由政策牵头部门建立联审会审制度,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和审核效率。

建立信息联审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联审比对补助对象工商、税务、外贸等信息,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

4.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

资金兑现过程中,要按照全程记录的要求,清晰记录所有流程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

申报审核台账要根据单位职责分工,按照申报审核的具体环节分别建立,具体包括企业或个人申报、受理、初审、资金申报、联合审核和拨付等,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5.所有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严格落实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6.严格预算单位账务、账户和票据管理。

加快推广运用市直预算单位财务集中管理平台。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财政审核、批准、备案制度。

(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1.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制度。

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对所有专项资金全部编制申报绩效目标,加快推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同步审核、批复绩效目标。

在预算执行中,对所有编制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运行动态监控机制。

2.健全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绩效自评报告作为申报下一年度预算的前置条件;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分类分项制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和考核,规范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行为。

3.建立绩效考核问责机制。

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考核,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进行问责。

(五)财政资金公开公示。

1.推进财政资金预算、分配、监督全程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各预算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逐项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2.加强财政资金分级公示。

深入推进村级财务公开,所有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3.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

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对补助到企业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在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要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六)政府债务资金管理。

1.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由省政府代发政府债券为主体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政府债券使用范围。

存量政府债务通过置换债券予以置换,新增债券资金重点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

严禁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2.建立限额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限额,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处置机制,通过常态化测算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指标,加强对本地区债务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债务风险指标异常地区要主动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政府债务监督考核机制。

市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县(市)区、开发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财政资金监督。

1.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

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

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财政财务检查工作,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监管。

审计部门要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

监察部门要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

2.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

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乡财县管”制度,村级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全程监督。

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并动态监控,构建相互制约的有效监督机制。

健全乡镇财政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

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3.严格执行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监察、审计、财政等多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加大对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

建立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承诺机制,主动接受监督。

4.持续加强“小金库”治理工作。

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和审计部门监督范围,探索建立“小金库案件查处信息共享平台”。

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责任追究,压实部门主体责任。

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畅通财政资金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

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八)财政资金考核问责。

1.压实财政资金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承担制度建设的指导,与资金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责任。

审计部门承担制度执行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执纪问责责任。

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细化分解责任。

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担资金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责任。

2.构建和完善财政资金考核制度。

突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责任的考核管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做到全流程、全层级、全领域考核全覆盖。

3.保持制度执行问责高压态势。

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监察部门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将其纳入资金审核身份识别系统,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相关资金;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取消相应项目或压减下年度预算。

监察部门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分别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缺失、执行不严格导致财政资金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单位),相应收回上级安排的有关项目资金;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绩效较优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适当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力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有效管理举措,做到用制度管钱、管人、管事、管权。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主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财政资金制度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信息报送。

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本级政府国库库款余额、政府融资举债规模、政府融资成本、财政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半年开展一次分析评估,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做好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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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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