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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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
经济法反垄断法律制度
【思考】反垄断法“反”的到底是什么?
【解答】反的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下列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部分 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1)保护竞争
(2)提高经济效率
(3)提升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宗旨是: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2)行政机关公共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行业协会:
横向垄断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 反垄断行政执法
第三部分 垄断协议及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限制竞争的协议。
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
分类标准
垄断协议类型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执法体制的角度
价格垄断协议
非价格垄断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如下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纵向垄断协议
1.纵向垄断协议的常见表现形式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2)地域或客户限制协议;
(3)排他性交易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
促成横向垄断,即价格卡特尔
3.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
4.《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
(1)项至第(5)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小结】垄断协议
类型
区别
反垄断禁止的情形
主体
危害程度
是否能产生积极效果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高
不能
五种
纵向垄断协议
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低
能
三种
6.宽恕制度
(1)概念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2)重要证据
(3)价格垄断协议中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第四部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比如油炸方便面的生产厂商。
油炸方便面从主观意向看能不能形成一个市场?
跟油炸方便面有关的其它的面,产生很强替代需求的面,是不是跟油炸方便面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比如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是否构成替代关系?
只要是替代关系非常强的,都界定为相关市场。
因此,不仅油炸方便面整个市场份额作为相关市场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还包括非油炸方便面。
非油炸方便面的市场份额也要加到油炸方便面市场份额之上,构成整个方便面市场的相关市场。
同理还有方便粉丝、干脆面、挂面等。
1.相关市场界定
《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考虑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3.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推定标准
《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举例
经相关行业部门测算,某地区家具建材市场份额总量为1000亿元,该地区从事该行业的主要企业共有3家,甲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为50亿元、乙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为350亿元、丙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为400亿元。
解答
①乙企业和丙企业可以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甲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不足1/10,因此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2.种类
没有一家企业能够长期获取垄断利润。
比如说IBM和微软公司。
IBM是做商用计算机起家,虽然电子计算机在应用层面是IBM开发的,但是主要面向商业客户,大型的商场和连锁超市整体的商用解决方案都是由IBM提供。
微软公司打开了个人电脑使用领域。
微软公司成功了。
进入2000年之后,微软主要针对的是台式主机、笔记本等,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占有了很多市场份额,所以科技和技术是不断向前的。
施乐公司打印机经典案例
60年代初。
当时美国的施乐公司推出最早的打印机和复印机,堪称技术卡特尔的典范,申请多达500个专利,大多数面向商业客户和企业客户。
其他的竞争者如果想生产复印机,必须由它授权相应的专利才能生产。
这在美国市场形成了绝对垄断的地位。
在技术卡特尔的保护下,施乐公司获得高额利润。
日本佳能公司联合几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一同推出了家用打印机和复印机,面向消费者家庭,打开了个人使用打印机的时代。
击溃了施乐公司打印机。
市场支配地位不是绝对的,也不是长远的。
第五部分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1.横向集中
2.纵向集中
3混合集中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积极效果
(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消极效果
(1)横向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造就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出现,出现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纵向垄断也会造成其他经营者进入困难。
(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全球营业额合计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国内营业额合计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商务部的审查程序
3.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1)概念
也称为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限制性条件分类
①业务剥离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②开放
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③综合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
(3)业务剥离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
相关背景及案例介绍
2008年9月3日,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
具体事件进展:
(1)08年09月03日:
可口可乐24亿美元收购汇源全部股份;
(2)08年09月08日:
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
(3)08年09月19日:
可口可乐称已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
(4)08年11月06日:
商务部表示申请材料尚未达标未立案;
(5)08年12月02日:
双方公布进入审批阶段商务部不作答;
(6)08年12月05日:
商务部首次表态已立案受理并购案;
(7)09年01月06日:
并购案反垄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8)09年03月18日: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未通过中国审查。
案例分析:
关于商务部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
(1)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2)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3)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第六部分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概念
具体行为
(一)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具体行为
1.强制交易
行政性垄断上的强制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2.地区封锁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2)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三)行政性垄断涉及的法律责任
1.上级机关
(1)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反垄断执法机构
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