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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1篇】建筑施工单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义: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内容

  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上岗前检查:

  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

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

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离岗时体检:

  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

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应急性检查:

  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

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

  儅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xx有限公司

  【第2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特殊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

  4、职责:

  人事行政科:

组织进行特殊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

  5、定义: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殊岗位:

工作时会接触到有害物质的岗位(详见:

附件二)

  6、管理内容

  人事行政科每年对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排查并公布。

  释义:

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对全厂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做成“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

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人事行政科对“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

“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核准,并向全公司公示。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上岗前检查:

  拟聘员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录用。

  释义:

  

(1)在拟聘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

  

(2)员工本人在收到《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回体检报告。

以上体检费用需由员工先行垫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和《职业危害岗位合同》。

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上岗三个月后由本人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释义:

  

(1)拟聘员工在入厂时,由人事行政科确认是否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发果是,则体检合格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职业病危害岗位附加合同。

(《劳动合同》最后一款须备注:

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病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凭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系将此附件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案。

  (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凭体检发票于上岗后3个月交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签字后,至财务部报销。

3个月之内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不予录用,相关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与上岗前的体检满1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释义:

  

(1)根据“特殊岗位职业病危害一览表”,由人事行政科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并于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人事行政科每月组织体检。

体检费用由人事行政科统一请款支付。

  (3)员工体检报告,由人事系统一归档备案。

  离岗时体检:

  经过上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先行垫付。

  释义:

  

(1)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

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爲离职体检的数据。

  

(2)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单位主管确认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

如发现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时,应知会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员工本人凭体检相关文件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费用先由员工本人垫付。

  (3)为防止未参加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员工离职单须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

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后,于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体检单由人事行政科存档备案。

  经体检合格者,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凭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

符合离职职业病检查的员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释义:

  

(1)经人事行政科签字确认,体检合格者,由人事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单未经职业病检查确认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2)经体检合格,予以办理离职的员工,体检费用凭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薪资中补发。

  (3)不符合离职时职业病检查条件的员工,申请离职职业病检查的,公司不予支持。

员工可自行到省级以上职业病认定机构检查,如果确定是由我公司引起的职业病,其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凭发票由公司承担或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应急性检查:

  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当发现接触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并知会员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

体检费用参照处理。

逾期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者,公司不予换岗。

  释义:

  

(1)员工在进行岗位异动时,由担当单位主管对员工异动岗位进行确认,当发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联络人事行政科出具《职业健康体检委托书》,由员工本人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程序参照处理。

  

(2)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

体检合格报告附于调动材料之后,由人事存档备案。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

  当员工本人被医生诊断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要求公司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先行垫付。

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协助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释义:

  

(1)如有员工被医生诊断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由人事行政科或担当单位主管陪同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

体检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

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由公司协助办理社保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案。

  释义:

  

(1)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并由人事行政科及时知会员工本人。

主要为在岗期间体检结果的告知。

  

(2)员工须在体检报告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员工可复印体检报告。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释义:

  

(1)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为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

  

(2)公司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情形,且协助医疗费用社保报销手续。

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惠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释义:

当发现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

  经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员工,公司负责办理工伤治疗及费用报销手续,配合有需求的劳动者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

职业病患者就医期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给职业病治疗期的员工。

  人事行政科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资料。

  释义:

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科建立员工名册,并对体检状况进行纪录。

  【第3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

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

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

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

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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