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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华星化工: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3-06-2018:

33:

21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作者:

同花顺整理

热度字号小大

摘要:

华星化工: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安徽华星化工(00201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年年富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9,截止2013年6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6,927,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年富“年年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年年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年年富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并抄送公司。

年年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公司和华林证券。

年年富存单不得质押。

  三、兴业银行、年年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公司作为年年富实施“年年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年年富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年年富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五、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年年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兴业银行和年年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年年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波、赵桂荣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年年富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年年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年年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兴业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年年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

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年年富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5%(以二者孰低计算)的,公司、年年富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同时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相关支出明细。

兴业银行应以传真或电邮或电话等方式征询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波、赵桂荣意见,获得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之一同意后,款项方可支取,同时兴业银行应向华林证券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和年年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华林证券、年年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0日上午10:

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806,570,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8%。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参会股东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6,570,220股,同意806,570,2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孙晔先生、陈秋途先生、袁忠毅先生、尹本友先生、徐柏林先生、唐啸波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林燕女士、庄建中先生、杨达卿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以上九人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孙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2 选举陈秋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3 选举袁忠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4 选举尹本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5 选举徐柏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6 选举唐啸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7 选举林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8 选举庄建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4.9 选举杨达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 2013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cn)上的公司 2013-019 号公告。

 

    5、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熊凤生先生、胡江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李文明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 选举熊凤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5.2 选举胡江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806,570,220 个表决权。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 2013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商品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书

商品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书

  编号:

NO:

  甲方(交易商):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结算帐号

  商品交易市场资金帐号: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802749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账号: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编: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为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方便广大大宗商品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具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宗商品交易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已向甲方清楚地揭示市场交易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交易风险。

  5、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开立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按照乙方有关规章和程序办理。

同时按照中国银行的开户要求在丙方开立相同户名的银行结算账户和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

  6、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是专门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用途的账户,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商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和交收等。

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一一对应。

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是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簿记甲方用于商品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台账。

  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由丙方根据乙方发送的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进行登记(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门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帐户,甲方需凭在丙方预留的印鉴和密码,通过丙方柜台或企业网上银行办理资金存取业务。

甲方存入商品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先将资金存入银行结算账户,然后通过转账划入乙方在丙方的结算专用账户,丙方依据进帐通知单登记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并通知乙方维护甲方交易专用账户。

甲方入金的到账时间以乙方接到丙方入账通知为准

甲方提取商品交易结算资金时,须先在乙方成功办理其资金的出金交易预约申请,经乙方审核后提供相应的银行支付凭证,经丙方审核无误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转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7、甲方承诺以下银行结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作为甲方资金流入、流出市场的唯一账户,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出金业务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资金的划转,时间为大宗商品交易日的9:

00-15:

40。

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出入金管理办法办理出入金事宜。

  9、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乙方执行甲方指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交易密码,甲方可自行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对交易密码失密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密码遗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挂失和更正,否则一切不予初始化更改,且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遵守“商务部监管规定”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开展交易业务。

  3、乙方须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

结算专用账户作为甲方交易资金转入乙方的指定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商品交易商交易资金汇入、汇出和乙方佣金收入。

一般账户用于核算乙方佣金收入转入等,每月乙方由结算专用账户向一般账户集中结转佣金一次。

  4、乙方应严格遵守“按划入资金的方向为甲方办理出金业务”。

对乙方发起的不符合要求的转账业务,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每天丙方营业前及时向丙方提交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进行对账,乙方对其真实性负责。

(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

  6、乙方负责接收甲方划转资金的指令,为甲方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7、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余额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

  8、乙方因以下原因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甲方大宗商品交易专用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5)、甲方不按照乙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有效证件为其开立银行结算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

  2、丙方通过柜台或网上银行等方式为甲方资金划转提供结算平台。

  3、乙方银行结算专用账户资金划转须由乙方凭预留印鉴及密码到丙方柜台办理,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导致资金不能正常划转或资金划转出现差错,由乙方负责,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为甲方提供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的查询服务。

  5、丙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进行确认的“黄河商品交易市场日报表”登记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和乙方佣金收入台账,并每日对账。

(适用乙丙系统联机前)

  6、按第一条第7款之规定为甲方办理出金业务,由于丙方未按照协议指定的出金帐号办理出金业务,导致甲、乙任何一方利益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丙方因以下原因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丙方收到的付款凭证要素不全、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商品交易结算资金被依法冻结;

  (4)甲方指定的出入金账户已正常销户;

  (5)乙方提出的付款指令不符合本协议规定出金条件而拒绝划转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丙方的情况。

  四、因发生下列不可抗力事件的,乙、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资金划转指令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2、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帐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帐。

  当上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五、丙方分别按照与甲乙双方签订的银企对帐协议每月向甲、乙方发送结算帐户余额证对单,甲、乙方有义务配合丙方对帐工作,并及时反馈对帐结果。

若出现错帐,甲、乙、丙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查找错帐原因,并做正确调整。

若由此产生不当得利,有关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一年。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八、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三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加加食品:

签订募集资金银行存管专户监管协议

2012年01月30日20:

31

来源:

凤凰网财经

字号: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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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509.844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年产20万吨优质酱油建设项目”和“年产1万吨优质茶籽油建设项目”。

分别由公司和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根据相关规定,2012年1月29日,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盘中餐粮油、东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手机免费访问2013年07月30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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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002570证券简称:

贝因美公告编号:

2013-036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3年7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西湖支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进

  行专项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

  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四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甲

  方、丁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截至2013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43414.715723万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年产5万吨配方奶粉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利率执行,丁方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

  知甲方或其保荐代表人。

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

丁方如需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丙方。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丁两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谢运可以在乙方营业时

  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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