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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规划报告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结束以来的三年多里,在“一法两规”所搭建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素有“坏孩子”之称的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转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从而回归本业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因此实现了整个行业的又一次腾飞,但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都只能算是刚开始起步,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行业战略目标不明确、监管和法律环境不完善、消费者市场成熟、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和困境。

_、    中国信托业近三年取得了很大发展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近三年来,我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

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指引下,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

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从业人员4600人.

图1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比较

数据来源:

西南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

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

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

二、    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些不容忽视的困境。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需提高,经济环境有待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亟待深化,个人资产尚不充裕,企业经济实力与国际大财团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信托产品的研发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与创新根基。

实际上开发的信托产品大都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民事信托市场尚无什么发展。

2.   信托业缺乏战略性的行业安排,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信托行业的战略目标不明确,缺乏白皮书式的行业战略指导。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郑安国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

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3、监管和法律环境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目前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还不是很到位,力度也不够。

目前信托公司共有50多家,但在监管力量上未免显得非常薄弱。

非银司内只有一两个处管信托公司,监管力量不足,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就不能达到实时监管的水平。

而且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周小明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

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但在涉及信托财产转移、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上法律尚不明确,在涉及信托业务的财会、税收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跟上。

这些都制约了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具体来讲,目前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对信托业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委托理财政出多门,信托业在同类业务竞争中处于弱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目前,我国关于委托理财方面的政策仍然比较混乱。

信托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在实质内容上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双方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却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规。

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而且正是由于长期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引发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金融风险。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大部分信托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在规模和实力上都有较大的距离,但信托公司的业务与它们却有类似之处,存在着竞争。

例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优势。

(2)工商登记制度缺失使信托业的优势难以发挥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周明,天津社会科学院陈柳钦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3)信托收益面临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体现为信托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没有特殊的税法适用解释,现行税法并未考虑信托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正影响着信托活动正常开展。

目前我国信托活动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这种重复征税问题在信托活动中普遍存在,信托活动的税负相对较重,受益人实际获得信托收益明显低于委托人亲自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目的完全实现,在宏观上阻碍了信托活动正常开展。

(4)信托产品流通机制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信托产品的难以流通,也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的扩展。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防范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是绝对必要的,但其实施的结果,不仅可能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无法分割的信托合同方式成立,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不得不自己去寻找受让对象和转让平台,而且使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变得十分狭窄。

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使信托产品转让交易成本的提高,影响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均无明确规定。

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已成信托业高效发展的障碍。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缺乏一个有效的二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及时的交易信息与交易平台,没有有效的交易机制来撮合成交。

(5)信托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受限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周明,天津社会科学院陈柳钦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信托投资公司因明确不能设置分支机构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

而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开展异地业务则尚无明确的政策性界定。

(6)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200份合同的核心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如此单项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的限制,导致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与大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高达十万亿元人民币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理财需求都产生了巨大差距。

而且作为一种独立金融业态推出的投资产品与其他投资品种相比,例如每年均达千亿规模的基金和国债、万亿规模的股票以及数百亿规模的企业债券等,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信托产品规模几乎微不可感。

(7)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受私募性质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与公募产品不同的是,私募产品的营销是不得公开进行的。

按照我国《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的有关规定,将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可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计划做广告宣传和产品的营销宣传。

而无法直接进行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不仅导致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投资人无法从常规渠道规范获取和了解信托产品,而且也使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的公开效应大大削弱,无法通过公开产生公信,使信托产品合法性、真实性和诚信度不同程度打了折扣。

从中国社会财富分布结构分析,以少数、大额、长期的机构投资人为主要对象的纯私募方式似乎不太现实。

加之信托投资公司尚不具备一批专业拓展私募市场的营销队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尚未出台,因而也就难以形成一批稳定的机构投资人客户群体。

4、金融分业管理、消费者市场不成熟形成的制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周小明从最近国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产品发售的情况来看,目前,信托业务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

主要表现在理性投资者不多:

如上海、北京的资金信托品种受到老百姓的追捧,感兴趣的主要是小额投资者。

从央行的规定来看,政策导向显然是希望信托产品引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着眼点是未来的理性市场。

所以,目前的信托市场现状与政策导向存在差距,在时点上不够合拍。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从近期各家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过程看,虽然在营销阶段即资金的募集阶段遇到一些瓶颈问题,但应该还不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主要矛盾,现阶段真正的瓶颈约束是信托资金的运用和投向问题。

现已推出的资金信托产品的运用方式和方向分析,主要是通过贷款或投资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行业和项目。

原因之一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交易市场不充分、缺乏避险工具等诸多因素的局限,因此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再就是众多投资者短期化的投资理念根深蒂固,进而对信托产品短期设计和推出机制要求强烈;另外,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专业服务和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仍持较强的轻视和怀疑态度,而政府崇拜的心理则惯性十足。

(二)信托公司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1.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显著缺陷,内控薄弱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托公司虽然是现代法人,但有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王礼平结构问题是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导致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原因首先是指导原则不明确,这使得信托公司在治理结构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

信托公司运行所依据的“一法两规”对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均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设计的,并没有考虑信托公司的特殊性与具体要求,即使这样,许多信托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仍很不完善。

2、缺乏核心盈利模式,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目前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业的主营业务及其核心赢利来源似乎都比较明确,其监管体系也比较健全和强而有力。

而根据现有规定,虽然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但目前信托这一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依然缺少专属的核心盈利业务。

难以体现信托公司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也使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孟辉盈利能力的不足,直接导致了信托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受到限制,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盈利压力面前,可能放松风险控制,从而导致风险的积累。

最后,信托公司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

严格的监管政策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导致了盈利能力下降。

迫于盈利压力,信托投资公司选择“短平快”项目,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未来可能带来的风险。

监管部门发现了信托投资公司这一倾向,制定更严格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压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盈利空间。

如此循环,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是,信托业在这个怪圈中作为一个产业而逐步萎缩。

3、部分信托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经营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信托公司经营机制虽比商业银行更为灵活,但内在的扩张冲动使得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经营,产生风险。

特别让监管部门担心的是,部分信托公司违规办理资金信托业务,而且违规现象严重。

违规主要形式是在合同之外补充协议,为客户保证信托收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用信托资金为自己谋利益,周转一下再回来;以各种手段规避200份限制;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非银部的了解,这些问题的数额、频率和涉及的信托公司不在少数。

4、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信托公司都需要至少三五个懂行的,能够将风险把住关的。

但现在问题在于许多信托公司没有这些人才,胆大艺不高,很危险。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高管人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有待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金融分业经营,属于信托业的基金业被强行剥离出去,专业人才走失多,市场竞争力下降。

5、某些信托公司还存在遗留问题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有些信托公司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1999年3月,央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

这是一次推倒重来的彻底整顿,但是对于某些已经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而言,整顿并不彻底,原有业务清理效果不理想。

到去年年底,57家信托公司中还有存款130多亿,15家公司的存款量还比较大,对这些存款的清理工作将延长到2005年底。

信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中国信托业在1979年10月正式兴起后的很长时间里,信托业务都没成为信托公司的主业。

在历经了5次整顿清理后,2001年4月颁布并于该年10起执行的《信托法》使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然而今年年初爆发出的一系列信托公司违规事件又使刚刚重现生机的信托业再一次面临考验。

虽然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监管环境等外部因素对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但这并不是导致信托公司违规的根本原因,信托业发展的瓶颈更多地缘于信托公司本身。

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既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应该依托于这一制度优势,树立诚信自律意识,明确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完善管理体制及管理水平,从而把信托业打造成中国金融业的第四支柱

突破信托业发展困境打造中国金融业第四支柱2004-11-26

在本期《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与困境》一文中,我们向大家详尽地阐述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可以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的,而且由于信托业有着其它金融行业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其发展前景将会十分广阔。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在10月17日召开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上向我们描绘了信托业未来10年的发展蓝图:

“第一个5年,实现信托业的恢复性发展,即信托财产恢复到5次整顿前的6400亿元——目前这_数字仅为2000亿元;第二个5年,追上银行、证券、保险,让信托真正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我们相信,只要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共同努力去突破信托业发展目前面临的困境,实现上述蓝图是指日可待的。

银监会刘明康主席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

加快发展是因为现在金融服务对银行融资太倚重了,资本市场发展还有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健康发展是由于信托业发展的空间和需求所决定的。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信托业未来10年的发展蓝图:

第﹁个5年,实现信托业的恢复性发展,即信托财产恢复到5次整顿前的6400亿元——目前这一数字仅为2000亿元;第二个5年,追上银行、证券、保险,让信托真正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一、    正确认识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目前我国的信托机构依然没有摆脱被动局面,个中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问题,也有业务经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个别公司微观层面上的经营问题,而非宏观层面上整个行业的制度定位问题。

从目前发现的问题看,集中存在于两大环节:

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流程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表现为少数信托公司没有严格遵守“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

这些都反映出个别公司自律意识淡薄,管理体制及管理水平亟待完善和提高。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郑安国从整体来看,国内信托业自规范整顿后回归本业以来已取得很大成绩,目前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很大改善,经营风险减小。

信托公司不像过去那样无声无息了,公众也在越来越多地关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

尽管有些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出了问题,但总体上问题不大。

有不少信托公司做得很不错,有的公司不仅在信托机构中,而且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它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都是非常不错的。

而问题公司的问题,有很多都是重新登记前留下来的。

二、    营造有利于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1、制订信托产业发展政策

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后流动站周明,天津社会科学院陈柳钦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全局和长远利益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政策,表明了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产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速度。

制订信托产业发展政策,可以明晰信托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可以给经济社会和公众相对确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更好地支持经济的发展。

2、完善信托业发展的配套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一是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制度。

首先对于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需要解决信托行业、信托机构、营业信托、集合信托概念的法律界定,然后推动《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同时,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公益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法等,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是应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应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及时颁布有关特殊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

三是应建立信托税收制度。

应当遵循信托的本质属性,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立法惯例,确立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

四是应建立信托财务会计制度。

目前,信托法律法规对信托财务会计的规定还停留在高度原则性的层面,缺乏操作性,应尽快制定符合信托经营特点而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

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关于信托会计,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的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

3、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

(1)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王连洲监管主体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已难以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充实和增加信托监管力量,并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制度。

(2)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已完成制度论证,具体的分类标准争取年内完成。

分类标准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指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监管”等法规中。

前两者已经形成初步意见,并下发给了有关单位。

根据这些将出台的法规,信托公司将被分为“一般”、“优秀”和“差”等不同级别,接受不同的监管。

分类管理的要点是:

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审慎推动和支持信托的创新业务。

对法人治理好、内控制度严密、资本实力强、风险管理好、经营效益好的信托公司,在监管能力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单批业务;对经营差的、风险大的信托公司和违法违规要严加处理。

银监会力争通过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信托业市场准入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分类管理作为监管部门改革监管模式,调整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和举措,我觉得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但是一个好的制度出台,需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必须符合信托业发展的现实状况。

我认为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当然不应该完全照搬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标准,它要更多地凸现或侧重信托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管理作为主要功能的金融机构的特点,要更加凸现信托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经营管理的需求或结构特点。

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有一套信托公司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二是信托公司分类不宜过多,否则对监管的操作性也会造成障碍,对信托公司具体量化上也会存在一些技术性的困难。

三是要特别注重分类监管方式的选择,银监会非银部领导在有关会议上也特别提到这样的想法,即作为评级分类的最后结果原则上是不对外公布的,是严格由监管部门内部控制和掌握。

否则一旦分类状况被披露出去,为公众所知晓的话,可能对非一类的信托公司的经营、市场形象和信誉会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四是在实施分类管理操作程序时,要特别关注动态管理的问题。

因为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都是随时变动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做到监管部门不至于被动,信托公司不至于一评定终身,这也是一个要处理好的问题。

(3)统一委托理财监管政策,构建适合信托业的监管模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监管部门必须要尽快统一政策,给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信托机构不同于银行,不能简单照搬监管银行的制度,不能依据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监管银行的指标监管信托公司。

对信托公司监管的重点应在建立确保合同结构要素、忠实履行合同的检查监管制度或者检查监督人制度。

在中国目前阶段,除严格依法允许以公募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其他的资金委托业务还是以私募方式为主;为区别于公募方式和保护弱小投资者,有关部门应抓紧协调参与委托理财的金额起点,并规定将全部委托理财资金交由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托管,由托管方按照合同要求转移、支付资金;但为了进一步支持信托事业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现有融资结构的不合理状况,可以取消200份合同的限制,逐步取消信托机构设置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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