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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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Q/NGYJ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分公司文本

Q/NGYJ-KY-XX

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试行)

 

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

宁波轨道交通运营分公司发布

 

1目的

为加强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低压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用电秩序,确保临时用电安全和设备稳定,根据运营分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运营分公司各相关部门关于低压临时用电事宜的职责担当;适用于运营分公司所辖1号线一期0.4KV供电系统范围内所有低压用电用户。

3编制引用文件

本办法根据运营分公司《设施设备管理界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为依据。

 

4定义

4.1低压用电

工作电压在AC0.4KV以下的用电。

4.2临时用电

因生产、施工及商业活动等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提供电源设施的用电行为,用电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统称为临时用电。

4.3供电部门

负责为用电单位提供电源接入的管理部门,根据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运营分公司《设施设备管理界面》指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或客运部(机电中心)。

5职责

5.1客运部(机电中心):

5.1.1接受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1.2负责照明配电室、环控电控室及管辖内供配电设备维护管理。

5.1.3负责落实分公司内总负荷容量10KW以下设备临时用电方案。

5.1.4负责外单位总负荷容量10KW以下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并配合落实。

5.1.5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单位用电进行计量,定期检查。

5.1.6对管辖范围内私接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等现象,有权当场责令拆除。

5.1.7特殊情况下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用电需求,与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协商配合落实。

5.1.8对临时用电方案遵循取电方便、安全、合理的原则。

5.2客运部(站务中心):

5.2.1按照车站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车站范围内临时用电手续的查验、用电现场检查,对违规用电行为有权制止。

5.3维修工程部(供电中心):

5.3.1接受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3.2向外单位结算用电费用,出具结算单(附录C)。

5.3.3负责0.4KV开关柜及管辖内供电设备维护管理。

5.3.4负责落实分公司内总负荷容量10KW及以上设备临时用电方案。

5.3.5负责外单位总负荷容量10KW及以上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审核,并配合落实。

5.3.6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单位用电进行计量,定期检查。

5.3.7对管辖范围内私接用电线路或增加用电设备等现象,有权当场责令拆除。

5.3.8特殊情况下或施工难度较大的用电需求,与客运部(机电中心)协商配合落实。

5.3.9对临时用电方案遵循取电方便、安全、合理的原则。

5.4财务部:

根据用电结算单,向外单位收取用电费用。

5.5安全部: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督查。

5.6其他部门(中心):

56.1接受管辖范围内外单位临时用电申请。

5.6.2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电行为有权制止。

6管理规定

6.1临时用电使用期限

6.1.1临时用电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用电申请一次不超过30天。

6.1.2临时用电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需提前三天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6.1.3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6.2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6.2.1分公司部门(中心)需供电部门配合、确定供电接入点、审核供电方案的临时用电,直接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源。

6.2.2外单位临时用电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附录A),注明用电负荷、用电地点、用电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与归口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6.2.3外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外单将临时用电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协议交供电部门审核,供电部门确定用电接入点,对不符合免费用电条件的,外单位应加装电表计量收费,不具备装表条件时,应按照用电设备功率测算。

6.2.4临时用电费用由供电部门提供计量数据,综合部出具结算单,财务部负责收费。

6.2.5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设施由用电部门拆除并清理现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属地管理部门检查现场。

6.2.6供电部门负责检查现场、线路、供电设备还原情况。

6.3外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6.3.1用电单位在进入轨道交通属地施工前,必须向属地管理人员出示有效的临时用电申请表,经属地管理人员核准后方可进行接用电。

6.3.2用电单位的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要与申请单中的用电内容保持一致。

6.3.3用电单位应服从属地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否则,属地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其行为。

6.3.4供电部门对用电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用电异常有权责令用电单位无条件中止用电行为。

6.3.5对不符合免费用电条件的,用电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在接电前要通知供电部门进行计费,用电完毕后及时通知供电部门进行费用复核。

6.3.6对于需要收费而未装电费计量装置的,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计费。

6.3.7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容量范围用电,严禁超容量超范围用电。

6.3.8用电不得超出申请期限,用电完毕后必须及时拆除,严禁临时用电设施长期带电。

6.3.9用电申请期满时,若用电单位无续约申请,运营分公司有权终止供电。

6.3.10安装好的用电线路应专线专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搭接使用。

6.3.11严禁使用与施工无关的大功率电器,违规超负荷用电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用电单位需全额赔偿。

6.3.12用电拆除时,用电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通知供电部门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施工现场的恢复完好及场地整洁。

6.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技术要求

6.4.1临时用电线路所带负荷必须满足上一级开关的设定,配线截面积必须满足负荷的需要。

6.4.2照明回路和动力回路电缆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单相线缆截面不小于2.5mm2。

6.4.3车站内,所有的临时线都必须采用低卤无毒阻燃电缆,部分防火等级较高的场所,必须采用低卤无毒耐火电缆。

6.4.4在车站设备区内的布线,有电缆桥架的地方,可将电缆平行放置在电缆桥架上,不得重叠放置;超出电缆桥架的电缆部分,必须加装护套管,固定护套管的最长距离不得超过2m。

6.4.5在车站公共区内的布线,必须在公共区域天花板以上,采用电缆加钢制护套管的形式。

6.4.6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或按未经审批接电方案接电。

6.4.7临时线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4.8发现临时供电线路与其他线搭接时,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中心处理。

6.4.9临时供电线路需与通讯线、广播线要明显分开。

6.4.10为保证各类应急照明等一类负荷的正常使用,严禁在一类负荷上接入临时电源。

6.4.11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的防护;移动电缆线应做好保护,防止机械损伤或破损割断电线,造成短路。

6.4.12架设临时线时,户内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m,严禁借助接触网、消防管道等重要设施敷设临时线。

6.4.13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6.4.1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m以上。

6.4.15每一分路开关必须加有漏电保护装置,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水措施。

6.5临时用电设备管理

6.5.1除供电倍门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允许擅自增加用电容量、改动供电线路。

如有特殊需要,需报供电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6.5.2外单位供用电设备责任归属的划分,以配电箱(柜)出线开关接线端为界:

自分界点向电源侧由运营分公司负责管理,自分界点向负荷侧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管理,并各自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

7其它规定

7.1外单位免费用电原则

7.1.1紧急情况下,外单位负责设备抢修、抢险、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施工活动。

7.1.2外单位施工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设施缺陷整改、技术改造、零星工程不需要计电费的施工活动。

7.1.3施工单位有合同、协议等规定无需另计电费的施工活动。

7.1.4分管公司领导,批准的免收电费的事项。

7.2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长期用电

7.2.1需归口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填写长期用电申请表(附录B)。

7.2.3其他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8附加说明

本文本由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客运部提出

本文本由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客运部负责解释

本文本主要起草人:

屠鹤君

本文本主要审核人:

王苏成、徐彪

 

9附录

附录A临时用电申请表

附录B长期用电申请表

附录C外单临时用电费用结算表

 

 

附录A临时用电申请表

□内部用电□外单位用电

申请单位

接线地点

用电容量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临时用电接电原因

及防范措施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电源,线路,保护器,开关容量,接地,负荷,与外界用电责任分界点)

申请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KW)

设备数量

合计容量(KW)

申请人签名及电话

负责人(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是否计费

客运部

(机电中心)意见

维修工程部

(供电中心)意见

财务部意见

说明:

1.临时用电单次申请有效期为30天,累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本表填写单位各存一份。

附录B长期用电申请表

申请单位

接线地点

用电容量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用电接电原因

及防范措施

用电施工方案

(电源,线路,保护器,开关容量,接地,负荷,与外界用电责任分界点)

申请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设备容量(KW)

设备数量

合计容量(KW)

申请人签名及电话

负责人(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是否计费

客运部

(机电中心)意见

维修工程部

(供电中心)意见

财务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说明:

1.申请用电期限超过6个月,填写本表。

2.本表填写单位各存一份。

附录C外单临时用电费用结算表

申请单位

接线地点

用电容量

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实际拆除时间

年月日时分

供电完成

情况说明

申请人签名及电话

负责人(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属地管理部门意见

客运部

(机电中心)意见

维修工程部

(供电中心)意见

财务部意见

说明:

1.外单位填写本表时需提供临时用电申请表。

2.本表填写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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