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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

新婚姻法解释:

第一条

新婚姻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民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

新婚姻法解释:

第二条【婚姻制度和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

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新婚姻法解释:

第八条【结婚程序】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

新婚姻法解释:

第九条【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

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己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

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国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释】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二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规定。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

简单的表述有:

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

较为复杂的表述有:

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按照通常的说法:

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关于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世界万物,总要取个名字,以便于识别,人也是如此。

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

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

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

人不同于其他物,一般其名字由“姓”加“名”组成。

“姓”是其家族的标志,“名”是本人的标志。

名字由“姓”加“名”组成是传统习惯,外国也是如此。

不过中国人取名,“姓”放前面,有……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五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本条为什么还要对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专作规定呢?

这里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妇女的这一权利,不仅取决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人口生产是除物质生产以外的第二种生产。

人口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

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与特点也各不相同。

在旧中国,物质生产匾乏、医疗条件落后,人口生产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医疗条件也有长足……

新婚姻法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条和第十八、十九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各国夫妻财产制的采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同本国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下,夫妻关系实行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准则,妻对夫具有人身依附性,受夫权支配,一切财产归夫所有,妻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正如《礼记》中说:

“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此时的夫妻财产制可称为“吸收财产制”。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和中国民主革命的发端,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思想受到质疑和批判,至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对封建夫权发出挑战,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修正案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

所不同的是,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同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第一,修正案为什么对夫妻财产制作这些修改呢?

原因是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的夫妻财产较少,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

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修正案为什么延续了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本条和第十八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不同,法律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不尽相同。

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形式,其中以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为典型的正相对立的两种财产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具体划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除我国外,法国、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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