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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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1.1说明

1.1.1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库容和调节性能、综合利用要求、枢纽布置、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等。

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款的规定,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8款的规定,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勘探资料,包括工程区的地质平面图和工程建筑物有关的地质剖面图以及料场的主要地质资料等。

1.1.3对外交通条件

(1)说明工程区附近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和储运能力,线路的标准及桥涵的承载量等。

(2)说明发包人修建的永久和临时主干线交通线路及其桥涵码头等设施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3)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各工程项目及其设施的名称、型式、主要尺寸、高程和工程量,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工程的工作内容。

1.2.2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名称、型式。

主要尺寸和高程,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工作内容。

1.2.3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简述本工程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名称、型式、主要尺寸和高程,说明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性工期)。

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以及用于闸门和启闭机安装的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

1.3.2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

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要7~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3.3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4.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

(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4.2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庞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

1.4.3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旗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4.4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14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进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

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

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砂石科、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各种料物的生产量以及开采加工系统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7)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标准和生产量,混凝土拌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容量选择,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布置图。

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8)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9)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10)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11)大型施工机械没备停放场。

1.4.5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系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

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1.4.6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28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28天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4.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

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

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挡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1.5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

(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

(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

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48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获得费用补偿。

1.5.2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

(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

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3)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并应在每年10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窗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

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人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该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

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没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6.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3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购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监理人有权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7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7.2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3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7.4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

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8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埋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9临时设施

1.9.1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9.2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主降压变电站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9.3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9.4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1.9.5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视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

1.9.6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科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9.7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

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11.4.10条规定的温控要求。

1.9.8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9.9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9.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

其内容包括:

l)职工宿舍、食堂、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10施工安全

1.10.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的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35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0.1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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