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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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
1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并经监理单位聘用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爆破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需取得国家公安部初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或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证。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2.1项目监理机构
2.1.1监理单位履行爆破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2.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2.1.3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爆破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2.1.4爆破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爆破施工单位。
2.2监理人员的职责
2.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委托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委托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2.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2.3监理设施
2.3.1委托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委托单位。
2.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2.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3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1监理规划
3.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3.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报送委托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3.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3.2.1对B级爆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爆破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爆破施工组织设计。
3.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 爆破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4.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4.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
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4.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单位。
再由委托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当地主管的公安部门按有关要求填报《工程爆破项目审批表》,然后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会纪要。
,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论证会的要求进行审核。
,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名。
4.2.4监理单位组织由委托单位和爆破施工单位汇总的申报材料向当地公安主管部门报审,通过审批后可进行爆破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涉及爆破的四大员证)。
4.2.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2.7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托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委托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委托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4.2.8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在完成以上施工准备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爆破监理合同、爆破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B级及以上)、监理机构人员情况、监理单位资质等向当地主管公安部门报审。
按审批意见进行完善并向当地主管公安部门备案。
4.3工地例会
4.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事宜。
4.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4.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4.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4.9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委托单位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5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单位。
4.5.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6竣工验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评估报告。
工程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5.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4.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4.6.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4.6.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4.6.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单位。
5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5.1工程暂停及复工
5.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5.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5.1.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5.1.4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1.5由于委托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5.1.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5.1.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5.2工程变更的管理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委托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5.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单位通报,并由委托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5.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5.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5.3费用索赔的处理
5.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5.3.2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5.3.3承包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委托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5.3.4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3.5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委托单位的额外损失,委托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5.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5.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5.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单位。
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5.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5.4.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处理。
5.4.5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5.5合同争议的调解
5.4.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