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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保证体系

(一)、质量目标:

达到省优、部优标准(合格率100%,优良率不低于91%),争创国家鲁班奖。

(二)、质量管理机构:

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明确质量保证机构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落实到实处,质量保证人员必须专职,应有职有权,独立的行使其职权。

(三)、质量责任制:

濮开高速长封段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制。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项目公司总经理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和总监签订项目质量目标责任书,同时对承包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和主要技术管理骨干实行质量终身制,要求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内部也要逐级签定质量目标责任书。

(四)、质量标准化:

本项目实行质量标准化管理,各参建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

质量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具有普遍性和重复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最佳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2)、内控标准:

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要依据国标和部规制定内控技术标准,且一定要符合“用最经济的办法生产用户满意的产品”。

(3)、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的依据和手段,包括各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这些办法和制度,并落实到实处。

(4)、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三个方面,它是指对各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和每个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达到的质量水平。

(五)、计量标准化:

计量工作包括各种施工设备和检测试验仪器的计量。

各单位应建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计量管理人员,制定计量器具的配备标准和检定周期,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六)、质量信息化: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中心和信息反馈系统,形成搜集、传递、整理、分析、储存、汇总、处理、建档等全过程的质量信息系统。

实行质量信息分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质量信息管理办法、组织网络图、信息分级标准、信息员职责、原始记录制度、信息反馈格式、传递处理办法以及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等。

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

二、质量管理措施

濮开高速长垣至封丘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三方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一)、为了更好的服务施工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项目公司将对工地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工程督察施行《工程督查令》和《工程管理通知单》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放工程管理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罚意见。

项目公司质监处为质量督办部门。

(二)、为加强对主要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商应对主要材料厂家的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查,将质量稳定、信誉高的厂家,上报项目公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该厂家材料。

(三)、监理单位:

承包商进场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组织质检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并建立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试验室人员由省质量监督站审查并颁发证书。

计量设备需有技术监督部门标定,并颁发标定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计量设备应根据使用次数或时间及时标定。

否则一旦查明试验设备超期服务,将停止其试验工作,并作进一步的处罚。

三、内业资料管理

(一)、承包商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各种施工自检、报检纪录,报请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必须做到工程与资料同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严禁编造假资料,经发现严肃处理。

项目公司将通过实行内业资料与中间计量支付挂钩,来确保内业资料的质量。

(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施工日志。

日志是施工材料的一部分,内容包括每天所作的工作和当天工地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监理指示、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等工作方面的情况。

(三)、为杜绝内业资料中签字不全、乱签、代签、漏签等现象,项目公司将成立内业资料管理机构,随工程的进行,对内业资料进行检查。

开工前,首先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试验员、资料员、总监、驻地监理人员名单和各自负责的工程段落、工程项目随本人签字上报业主资料管理机构备案,以便检查资料时核对。

四、质量追究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不接受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伪造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或者其他质量保证资料的;

(五)、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的;

(六)、设计单位为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使用、安装未经监理签认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合同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十)、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五、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合同段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交合同段开工申请书,经监理代表处审查通过后,由总监签发合同段工程开工令。

在此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交桩与定线复测、施工测量和工程放样、原材料和配合比等试验工作。

在施工定线和放样前,项目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驻地监理办现场交桩、移交有关测量资料和技术交底,就设计的技术要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充分说明。

经监理代表处批准的复测资料应统一报项目公司工程技术处汇总,并经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才能使用成果。

承包人应对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和需加密的控制点进行测量复核(闭合),并将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经监理代表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定线和放样。

监理代表处审查批复件需报备项目公司工程技术处。

(一)、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

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2)承包人的自检职责及要求;

(3)承包人的试验室;

(4)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5)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2、施工图纸的审查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设计图纸与说明部分是否齐全、吻合;

(2)设计图纸图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图纸内容有无遗漏、差错、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4)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

(5)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代;

(6)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存在难以实施之虑,能否保证质量要求;

(7)桥梁各桩位的坐标、高程复核等。

3、开工申请的审查

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驻地监理办,经驻地高监审查合格并报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驻地高监有权令其纠正或令其暂停施工。

在质量控制方面,对开工申请的主要审查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及临时资质的审批情况;

(2)承包人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7)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8)对于路基工程,首先要完成试验段的施工,报总监办批准之后,方可提出开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后质量控制

1、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对开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定线和施工放样,并将结果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进行分项工程的施工。

(2)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代表处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2、工程质量检查

(1)工程质量检查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驻地监理办,以便驻地监理办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a、工序质量检查

(a)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驻地监理工程师;

(b)驻地监理工程师开展独立检验,若工序质量检验不合格,则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人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b、分项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查

(a)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报送驻地监理办。

(b)驻地监理办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下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驻地监理办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由高级驻地签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至此承包人即可进行下一个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据此申请分项工程完工计量。

(3)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中间质量检查,分日常工程质量检查和重点部位、重点工序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日常工程质量检查除承包人自检外,驻地监理办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平面位置、位移等项目测量。

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驻地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

另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不低于规范规定的频率(不少于20%)进行抽测,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方能有效。

b、旁站检查。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原则上主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均需采取旁站监督。

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现场监理在旁站过程中应作好现场监理日志,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还应填写现场监理日报表。

工地各级监理工程师必须将施工情况和发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c、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由承包人进行,但须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在场旁站监督,试验记录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

试验监理工程师还需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检。

d、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抽样检验。

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对已完工并经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各道工序的质量按规范规定的频率(不少于20%)进行抽样检验。

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可要求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合,并抽取试验所用的样品。

e、除驻地监理办对各分项工程按上述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外,尤其是对于工程的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要求驻地监理办全过程旁站检查,加强监督,完成必要的签认手续。

公司质监处除按公司制定的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质量检查外,还要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质量督察通报,要求监理代表处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监理代表处需将整改结果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的情况反馈给公司质监处。

3、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

为有效控制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准确掌握隐蔽工程质量情况,验证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各标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施工。

对隐蔽工程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助理人员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保存照片,完成后应在施工现场及时签发质量检验报告单。

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督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指正,制止错误的施工手段和方法,并将此类情况做好记录,如得不到纠正,应直接报告高级驻地。

隐蔽工程质量监理程序见框图A

(三)分项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承包人在完成各分项工程后需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及评定。

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签发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紧后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也是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基础。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由监理代表处发出后,交由公司质监处签收备案。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的编制具体见本手册档案管理手册的有关章节内容。

分项工程开工及完工验收程序框图见框图B。

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理程序(图A)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图(图B)

(四)分部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工作

当组成一项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再次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即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分部工程竣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项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单位工程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可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汇编,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文件。

六、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规定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类、处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设计和使用年限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又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c)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人数1人以上,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c)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抢救、抢险,暂停工程施工等),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代表处;

(2)监理代表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监理工程师指示;

(3)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代表处,并抄送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

(4)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还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以下类别分别报告。

若为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部门;若为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若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量监督站和交通部质监总站;

(5)公司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人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经监理代表处审查、公司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执行,有关情况将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质量问题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签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同意恢复施工。

复工时,承包人需提出复工申请,经总监审批后下达工程复工令。

2、质量问题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代表处。

(2)由监理代表处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及结果报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备案。

(3)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监理代表处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48小时内,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监理代表处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件条款,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监理代表处会同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承包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和处理方案,此处理方案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6)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一般质量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代表处。

(2)监理代表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监理代表处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48小时内,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监理代表处会同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和处理方案,此处理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6)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总监签发复工令,方可复工。

(7)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质量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暂停施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由监理代表处以电话或口头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报告。

(2)接到报告后,监理代表处会同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24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3)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由监理代表处向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承包人、监理代表处、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质监处配合事故调查组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此处理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总监签发复工令,方可复工。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图(图C)

七、试验工作程序

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标准及仪器的配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试验项目要求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从事试验工作的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必须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另外,监理代表处按合同规定配备的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其仪器、设备、人员必须满足合同要求,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标定。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及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的临时资质必须获得省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认证。

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仪器的正常维护、购买、标定及资产管理由监理代表处负责。

项目工作站负责检查、监督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和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的试验工作。

(一)工地试验室的工作程序

1、原材料、砂浆、混凝土及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的试验程序

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检查进场工程材料的出厂证明及合格证,并督促工地试验室按有关规定抽样检查或取样送检。

对原材料进行试验后,应出具材料试验报告单,无论是抽样检查还是取样送检,所出具的报告单必须符合政府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关于检验单位资质的要求。

若发现原材料不合格,工地试验室要及时向监理代表处反映,由监理代表处提出处理意见。

原材料的试验程序见图D

原材料试验程序框图(图D)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和工程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砂浆、混凝土及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的试验,并向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提出推荐配合比。

或委托获得政府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资质确认和计量认证的试验单位进行标准试验。

2、现场检测试验

工程施工完工后,要求监理代表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试验人员共同按技术规范确定的检测项目进行试验,或在工地试验室旁站承包人的试验过程、检查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抽查频率对现场完工工程进行独立抽查,将抽查结果填入质量检验单。

对在工地没有条件做的试验项目,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了资质的试验室进行。

施工中试验人员还应重点检查工程的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部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抽查及旁站监督情况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

(二)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的工作程序

1、设计配合比的复核试验程序

承包人根据施工计划和工程进展状况,需提前安排砂浆、混凝土、混合料等设计配合比的试验,或采取对外委托试验的方式,取得设计配合比。

承包人需向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呈报推荐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对承包人推荐的砂浆、混凝土、混合料等设计配合比的复核试验由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完成。

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接到承包人推荐的配合比设计后,先检查原材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推荐配合比的各项指标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

然后检查原始资料的试验方法、条件、步骤是否符合试验规程。

检查合格后,用承包人提供的相同产地的样品进行原材料复核试验,合格后再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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