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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docx

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密级: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工程类(工程监理)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合同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a.本合同书

b.合同专用条款

c.合同通用条款

d.中标通知书

e.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f.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条款为准。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3、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合同总价(大写):

,¥元

4、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合同生效

6.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6.2合同订立地点:

6.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6.4本合同一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公章)监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阿拉伯数字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3.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3.1监理范围:

项目的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括对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合同项内工程各方关系。

3.2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应根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监理人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保修过程中应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全过程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2)

(3)

(4)

(5)

4.质量保证

4.1工程开工前天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经批准的本工程设计图纸套。

4.2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4.3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4.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指令后才能复工。

5.设备供应

5.1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5.2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6.委托人代表

6.1委托人的常驻代表姓名:

6.2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7.价格

7.1监理酬金的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

本监理工程建安费暂估为人民币万元,监理合同价为:

万元,大写:

,浮动幅度值为。

7.2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7.3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4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8.监理报酬

委托人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预付款:

在签署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费用30%的预付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元);

(2)进度款:

合同金额的60%,合计人民币元整(¥元);。

委托人将根据项目进度、工作量和考核情况向监理单位分期支付;

(3)尾款:

合同金额的10%,合计人民币元整(¥元)。

全部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批复后,4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

9.保修

监理人应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判断质量(或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如为承包人原因,则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修复。

发生的费用由承担。

保修期间责任包括:

10.违约责任

10.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酬金比率”是指监理合同额与工程暂定投资额之比,具体数字将在合同中约定。

10.2监理人保修期间的责任:

应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判断质量(或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如为承包人原因,则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修复。

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10.4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10.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天监理人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天监理人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天监理人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0.6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天监理人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天监理人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终止

11.1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天监理人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11.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天监理人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1.3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天监理人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天监理人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天监理人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1.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天监理人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天监理人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2.不可抗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3.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双方签署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3“工程”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4“委托人”是指委托监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1.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2“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3“保修期”指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规定设计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5“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18.2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合同专用条款

c.合同通用条款

d.中标通知书

e.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f.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监理人提供图纸。

监理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委托人应代为复制。

委托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监理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监理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委托人。

5.保密

5.1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

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3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及贸易秘密。

6.委托人权利

6.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6.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6.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6.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7.监理人权利

7.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指令、停工指令、复工指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指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

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7.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7.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8.委托人义务

8.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8.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8.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8.4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8.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8.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8.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8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8.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9.监理人义务

9.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9.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9.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9.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委托人责任

10.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10.3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的,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10.4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11.监理人责任

11.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1.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11.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1.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2.监理报酬

12.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2.2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12.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12.4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13.争议

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

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合同变更终止

14.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14.2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14.3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后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4.4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14.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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