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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金融支持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推动我省由海洋资源大省向海洋经济强省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以海洋渔业、临海工业、船舶修造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新兴产业等为主体的海洋产业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加大金融引导资源配置力度,壮大海洋经济规模,推进海洋经济集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机制

  

(一)强化政策引导。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紧密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探索和创新适应辖区海洋主导产业发展特点的融资模式,切实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

要强化央行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型海洋企业信用培育、积累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征信体系,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搭建守信企业互保增信平台,建立“守信企业池”,采用守信企业缴交互保金、有关部门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为中小型海洋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海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了解掌握政策传导效果,提高政策传导渠道效率。

  

(二)加大信贷投入。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信贷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配套金融服务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效率和服务水平。

对切合海洋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

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优良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海洋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给予大力支持。

对金融服务较薄弱的沿海渔区,鼓励中长期资金来源较丰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具有基层网点优势的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贷款、签订中长期资金转让协议等方式,为渔区渔民改造旧船、建造钢质渔船、发展水产加工产业和健康养殖业等项目和产业提供较长期限的信贷支持。

  (三)增强工作合力。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企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风险中的作用,积极开发和发展各类保单嵌入式信贷产品,增加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的金融支持。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互信合作,对资信实力强、既往合作记录良好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对以海域使用权、渔船、沿海沿江财产等资产为主要反担保物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适当放大。

积极探索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创新授信、担保等相关业务,大力发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新型担保模式,有效满足海洋高科技产业的融资需求。

  (四)完善外汇管理服务。

灵活运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等海洋产业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保证海洋产业企业正常资金需求;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海洋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

  二、推进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合理把握信贷支持重点。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努力优化信贷投向。

一是围绕“压缩近海捕捞,积极拓展远洋渔业,努力提升健康养殖”的海洋渔业结构调整方向,重点加大对远洋渔船改造、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生产的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促进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

二是围绕提升企业开发和集约利用海洋资源能力,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着力加大对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努力促进我省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等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

三是继续支持临港产业发展。

发挥我省港口资源优势,大力支持通过港口大进大出的石化、冶金、能源、汽车、船舶修造、浆纸及木材加工等产业的发展,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临港产业集群。

四是围绕增强海洋经济整体发展能力,重点加大对港口物流园区、现代海洋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海洋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港口、疏港交通网络及腹地通道建设,促进港口物流业功能的整体提升。

在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环保审批关,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对不利于海洋生态保护的项目,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六)加快信贷产品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灵活多样创新信贷模式和扩大贷款抵(质)押物围,积极探索适合海洋产业发展的多种信贷支持方式。

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

积极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努力满足船舶建造、港口及海洋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

继续推广和完善“渔船抵押+保单质押”的双重抵押担保模式,按照国家减船转产补贴标准,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积极推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

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依托供应链和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规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贷款业务,满足海洋产业集群和海洋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七)改进信贷服务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简化审批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

鼓励渔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渔民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并大力拓展“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零还”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方便渔民和渔业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力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渔区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渔民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档案,促进渔区信用体系建设,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

对协作关系紧密的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整体营销模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优质海洋企业授信条件。

  三、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

  (八)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海洋产业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筹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

鼓励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工业园区等海洋产业集聚区,探索开展省中小企业集合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发债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海洋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金融机构要为海洋产业企业发债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拟改制上市海洋产业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推动海洋产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九)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鼓励省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功能优势,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引导民间资金通过信托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加强银行、信托、担保等机构的合作,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募集民间资金,依托银行贷款评审优势,为中小海洋产业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海洋产业投资方向,优化海洋产业布局。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融资和孵化服务。

支持海洋产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予以支持。

  四、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完善信贷产品创新的各项配套服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域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发展,使海域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更加可靠,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更加便利,海域使用权的信贷风险更加可控。

各地要根据《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沿海沿江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做好沿海沿江资产的确权、登记服务工作,推动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各级海事部门要根据《建造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人出具《船舶建造合同》等有效船舶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按程序准予办理抵押登记,为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提供方便。

要做好在建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服务工作,在抵押人出具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情况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渔港监督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对逾期抵押贷款,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的处置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金融债权的维护工作,对于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渔船业主,参照《省黑渔船通报与处理办法》,采取列入黑,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相关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一)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

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等传统海洋产业领域以及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风力发电、海水综合利用等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的海洋新兴产业领域,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跟进投入,加快推进海洋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探索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的风险补偿作用,通过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分散信贷风险,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参与信贷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

  (十二)促进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的协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

要采取措施加强政银企信息沟通,共享海洋产业规划和发展信息,并适时组织各类形式的银企对接会,提高资金供需对接效率。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海洋产业信贷风险联合预警机制,共同评估海洋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和涉海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做好信贷资产的风险防和处置工作。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健全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风险防能力和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发布部门:

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

2010年04月26日 (地方法规)

创新信贷模式提升服务效率银行业助力“海上”建设

今年2月,被确定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而则在“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总体布局中,占据了“两翼三圈”的重要位置。

银行业谋定而动,通过担保方式、融资模式、特色产品、服务机制等创新,积极拓展海洋经济信贷领域,携手市政府,共筑“海上”。

因地制宜,创新多样信贷模式

在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海洋经济的特征,积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一是担保方式创新。

针对海洋产业金融要求,积极探索推出在建船舶抵押、港口物流融资、海域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如浦发银行(600000,股吧)分行对市包括浅滩一期填筑工程、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永兴南园、海滨围垦工程、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等四大围垦项目的贷款余额为10.5亿元,其担保方式均采用项目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担保风险可控。

  二是融资模式量体裁衣。

深发展(000001,股吧)银行分行为促进港物流业的整体提升,根据项目融资需求,担任港集团承销商,发行5.4亿元中期票据,目前该项目处于申报阶段。

  三是信贷产品创新。

如浦发银行银行推行“1+N供应链金融业务”,即银行针对船舶配套企业、船舶建造企业、船舶贸易商、买方等产业链上关联各方提供一揽子的融资、结算、财务顾问服务,这种金融业务不仅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和增加综合收益,而且给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是银团贷款、第三方资金的引入。

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引入第三方资金模式给予大力支持。

如银行已通过与同业的合作,引入资产管理第三方资金,为港集团提供了1.1亿元的信贷支持,助推港区建设。

政策倾斜,拓展新型信贷领域

在今年信贷规模紧缩的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高耗能产业、政府平台项目退出,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积极支持作为新型战回升产业的海洋经济发展。

  一是规模倾斜。

在信贷规模和宏观环境趋紧的前提下,截至2011年4月末,农行分行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贷款余额15.94亿元,比年初增加0.96亿元,其中支持滩涂围垦项目6个,贷款余额15.71亿元,比年初增加0.73亿元。

建行分行除新增信贷计划偏向海洋经济领域外,通过退出固定资产、房开存量贷款资源16亿元和14亿元,重点投入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建设。

  二是行业倾斜。

主要体现为从一般的传统加工制造产业,转向打造综合性国际港口、多元化现代海洋旅游体系、滩涂围垦、船舶融资方面的信贷投入。

如深发展银行分行为港城发展授信3.5亿元,期限五年,用于市半岛起步区滩涂围垦工程建设,截至2011年4月末,港城发展在该分行贷款余额3亿元。

千方百计,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一方面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如建行分行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整合评级授信环节,对协作关系紧密的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优质授信条件,推行整体营销模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另一方面,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

如农行分行鼓励临海县域支行积极开展面向渔民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并大力拓展“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零还”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方便渔民和渔业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努力覆盖重点海洋经济乡镇金融空白点。

如平阳信用联社为支持海洋经济养殖业和捕劳业的发展,在2010年6月底完成了西湾分社、南麂服务点的设立,有效地解决了当地渔民的金融需求。

工行分行倾力服务海洋经济

(1)

振兴海洋经济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保障,金融体系的支持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破解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分行近年来加大了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仅向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业、滨海旅游业、沿海造船业中的103家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就达151.98亿元,并为临海、临港开发区等海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11.06亿元。

  海洋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工行分行积极取得总行政策支持,出台了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战略,探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推出相关衍生金融产品,尽力满足海洋经济产业的各类金融需求,掀开支持海洋经济新画卷。

  支持海洋经济,创造良好信贷环境

  工行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为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贷环境。

该行积极把握省和市正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大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并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机遇,向总行争取对港口行业和相关重点优质客户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

  为有力推动海洋经济相关领域的信贷业务发展,工行分行还制定了开发区领域信贷政策,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海化学工业园区、象山经济开发区等一批临海、临港开发区均被列入支持。

  利用经济活力强、工行信贷管理规的优势,工行分行积极争取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区域信贷政策的支持,取得了总行给予部分分行的特殊信贷政策,为支持发展海洋经济创造了良好的信贷政策环境。

  提供优质服务,给涉海企业“吃小灶”

  为适应大、中、小不同客户群的发展需要,工行分行针对小企业发达,特别是渔业、水产品养殖和加工、贸易流通、海洋信息技术等行业小企业集中的特点,不断完善小企业信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形成了在客户分类、评级、授信、担保、审批流程、贷后管理、行业信贷政策的适用等在的完整政策体系。

在授信方面区别于大中型企业,降低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限制,基于客户销售及增长、担保等情况采取多种灵活的授信模式,在融资额度、担保方式、行业信贷政策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

  同时,积极引导推荐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手段,通过筛选、确定目标客户,有针对性地推介债务融资工具、并购贷款等新产品,在积极利用产品满足优质重点涉海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努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海洋经济多样化需求

  工行分行不断推出与海洋经济相关的创新金融产品,以满足海洋经济的多样化需求。

综合运用船舶融资、船舶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船舶保函、并购贷款等产品,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支持8大新兴产业培育,作为工行分行的信贷结构调整和经营战略转型的重要抓手,同时,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变化,开展金融创新,推出了一系列适合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新产品。

开展金融创新,完善产品体系。

围绕打造贸易物流港,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推出了市场交易商为服务目标,以大宗商品为抵质押担保的商品融资、未来货权项下商品融资、商户互保协议融资,以电子网银为渠道、担保方式灵活、专为微小网商提供的融资产品“易融通”等。

  围绕企业需求,创新担保方式。

工行分行围绕新兴行业轻资产企业,进行担保方式的创新。

积极推动探索海域使用权、船舶、码头、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采矿权等新的抵、质押担保方式融资业务的发展,重点对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率、抵押登记、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破解企业融资时房地产等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的难题。

  工行分行在为涉海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除为重点客户办理传统贷款业务外,还为其办理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股权融资、商品融资、并购贷款等业务,通过多种方案的相互组合,解决其更高要求的融资需求。

凸显银行特色打造蓝色专业银行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决定因素,科技创新只有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才能使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加速经济发展的进程。

建设蓝色经济区,金融应先行。

在当前国家金融政策日益紧缩,半岛各市的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如何抓住机遇,加强以蓝色经济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设蓝色银行,为建设蓝色经济区提供有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也日益受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明确蓝色银行的发展重点

以当地法人银行为主体改组成立“蓝色银行”是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下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基本思路是:

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充分发挥银行法人银行地缘好、决策快、效率高、机制灵等方面的优势,以科技型企业为业务增长点,以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为发展切入点,以体制机制与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保障,以“立足、服务半岛、辐射、面向全国”为发展战略,全力建设“特色鲜明、服务领先、公众认可、中国一流”的科技型蓝色经济专业银行。

建设蓝色银行的关键在于,明确其发展重点、特色业务与发展策略。

1.重点区域

蓝色经济区与海洋经济具有地域性特征。

根据《规划》和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蓝色银行发展的重点区域在于:

一是半岛层面上的蓝色经济核心区。

包括以为龙头,以、潍坊、威海等沿海城市为骨干的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域。

银行应通过到其他城市设分行、到县域设支行和村镇银行等,迅速实现半岛蓝色经济区网点全面覆盖,同时进军省其他城市。

以海洋及其相关产业为重点,定制行业金融服务方案,形成专业化的服务模式,把银行打造成为领航蓝色海洋的金融航母。

二是层面上的重点区域。

主要包括:

西海岸经济新区、崂山、城阳,鳌山蓝色硅谷以及重点组团和中心城镇展开网点布局和业务发展。

注意做好以下两大方面工作:

首先在业务知识方面,致力于成为蓝色金融专家。

不断研究地域经济、蓝色产业的发展趋势,把握蓝色经济海陆统筹发展的精髓,重点向海陆一体的蓝色产业倾斜,既服务于传统海洋产业的升级换代,又扶植新兴科技产业、高端服务业、生态农业等广义蓝色产业的发展,成为专注于蓝色经济的金融专家。

第二,深耕大市场,优化网点布局,彰显本土优势。

未来五年,围绕市构建“环湾型、组团式、多层次”的大城市发展新格局的总体思路,加大对市区现有营业网点的优化调整,实现市区营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力促“龙头”崛起。

三是围绕董家口临港产业区、胶州湾西海岸新经济区、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胶州湾东海岸现代服务业区、鳌山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示区的建设以及现代渔业集聚区、现代装备制造业集聚区、石化和海洋化工产业集聚区、港口物流集聚区、滨海商务旅游度假区、海岛能源开发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区、海洋科普教育服务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构筑,开辟业务新天地。

2.重点领域

蓝色银行重点领域的选择应结合《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与省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进行研究和筛选。

围绕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大力培育海洋优势产业、全面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海洋科技教育人才中心等发展方向,积极研究、努力介入现代服务业、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和低碳经济等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

一是现代水产养殖业、现代远洋渔业和高效特色农业、海洋牧场建设等领域的海洋第一产业项目。

重点提升水产苗种业、海水养殖业、远洋捕捞业、水产品加工业和休闲渔业“五大产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是海洋生物、海洋装备制造、海洋能源矿产、海洋工程建筑、现代海洋化工、海产品精深加工,以及海洋新材料、新信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海洋第二产业及涉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重点突破海洋船舶、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建筑业“四大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矿产与新能源利用、海洋新材料、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四大潜力产业”。

三是海洋运输物流、海洋文化旅游、涉海商务服务、金融保险等领域的现代海洋服务业项目。

着力发展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海洋科技教育及服务、海洋文化“四大产业”。

3.特色业务

蓝色银行应该具有服务蓝色经济的业务特色或特色业务。

根据蓝色银行的涵与特征以及国外港口城市发展的经验,蓝色银行的特色业务应围绕以下展开:

一是航运金融业务。

航运金融通常是指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相关业务总称。

主要包括:

海上保险、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产品等。

例如,伦敦是最大的租船市场、船舶融资中心和海上保险市场。

其租船市场成交量约占世界总量三分之一;船舶融资占全球市场约18%,是全球最大的船舶融资业务中心;海上保险收入占全球保费总收入的23%左右。

港口运输是市最大的优势产业,银行应结合航运业发展需求及自身实际,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大力发展航运蓝色金融业务。

二是企业债券业务。

由海洋经济的地域性、周期性、高风险以及新兴性等特征所决定,较之银行信贷和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有着更大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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