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暨南大学学生社团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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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暨南大学学生社团情况

十二、暨南大学学生社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由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的,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类社团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学生处领导下的本校各类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学生处学生活动辅导科的指导下,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暨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承认并遵守《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二)在校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且首批社团成员不少于20人;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

第八条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新设社团发起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学年绩点成绩达不到2.5以上;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发起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社团必须制定社团章程。

社团章程对社团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类别、名称和宗旨;  

(二)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的条件;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办法;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及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社团名称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

社团的名称应冠以"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XX协会/社"等字样,不得省略“学生”二字。

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校内正式机构如专业教研室、院系、学校职能部门等。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在社团注册的领域具有专长,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报经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并征得校学生处同意。

第十二条各社团指导老师的职责为

(一)依据社团成立宗旨及活动方向、适时给与前瞻性建议及指导;

(二)提供社团年度活动计划的规划建议;

(三)辅导及审核社团刊物的出版及经费的运用等事宜;

(四)关怀社团组织运作、领导风格、干部分工、团体动力及社员成长等;

(五)指导同学相关的技能,并鼓励同学发展相关的兴趣和发展潜能。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过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学生处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二)筹备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或者是挂靠单位以及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

(五)三年中程发展计划和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处批准。

未通过初审的,应当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向发起人出具书面理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出具虚假材料和证明的;

(五)社团成立理由与发展构思不充分的;

(六)带有区域性同学会之类性质的;

(七)有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申请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团,经校学生处批准登记,发给《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公布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社团的注册

第十八条每学年开学的前两周内,各类社团需将填好《暨南大学学生社登记证书》以及相关注册书面材料交至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通过后将所有材料上报至校学生处进行年度审核及注册。

第十九条社团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村料

(一)上一学年度活动情况总结;

(二)上一学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三)社团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

(四)本学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五)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上述材料经校学生处审查合格后,由校学生处在《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上盖章予以注册。

《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由协会自己保管,每年凭此注册。

 

第四章社团的变更、解散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社团名称的变更和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变更,需要填写变更登记表,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登记申请。

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后7日内初审通过后报校学生处审核。

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申请表上应同时有挂靠单位的签章和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签章才算变更成功。

变更成功后,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通报变更后的名称或挂靠单位。

第二十三条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同意解散,并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活动少于一次,或常规活动少于三次;

(四)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社团负责人;如整顿无效,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强制解散,并且直接发文通知。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盗用相关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四)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五)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予强制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与其他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七条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团成功注销后,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社团注销登记的,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设立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初审;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三十二条社团从成立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均要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学生处申请注册一次。

第三十三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社团可接受捐赠、资助,但必须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学生处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团应当于每学年底向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该学年度工作总结,经初审同意后,报送校学生处接受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社团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四)财务管理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制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通过。

并由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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