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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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最新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最新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1#
复议申请人:
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
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号身份证号码:
3401232。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20__年10月19日收到__人民法院(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20__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__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
该院于20__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20__年12月24日组织听证20__年1月15日作出(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___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21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80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
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
根据(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本院认为___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赵三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错误的直接认定该事实裁决书整篇均未就事实作出任何的核实和论证。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查明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即没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债权因此无法协助该院执行。
并在原审法院冻结申请人100万元银行存款后及时提起了异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6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协助履行之义务但前提是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但本案中被执行人赵三与申请人之间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债权。
被申请人对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被执行人赵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认。
显然申请人不具备协助原审法院执行的条件故应不负有其义务。
三、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诚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负有举证责任。
但整个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申请人虽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就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未有收入或到期债权的义务。
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将举证义务强加于申请人并据此裁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显然自己是无法证明自己不差别人钱的事实原审法院如此裁决视同有罪推定毫无法律依据更有悖法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享有收入或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__年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
复议申请人:
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
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
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
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
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
而第204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
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
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
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
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
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人:
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
我公司申请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公司___万元的现金而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元。
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
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
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年_月_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4#
异议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
负责人:
※※职务:
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
资金所在账户:
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5#
申请人西安__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_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电话__;
法定代表人林__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__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南关正街泛美大厦__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__;
法定代表人杨__电话__。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__)新法执字第___号终结执行的裁定。
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
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
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_、刘_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
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_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_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
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__)新民督字第__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
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_变更为刘_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
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
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
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__经执行法官询问杨__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
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__)新法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西安__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