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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冲刺重点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共分四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四编 执行。

条文共225条。

225条规定为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规定程序,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1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声明了立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是根本法。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还分一般法律如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

属于基本法。

所以从这条规定来讲刑事诉讼法只需要服从宪法。

  第2条 立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

惩罚犯罪的人和保障无罪的人的关系,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惩罚犯罪。

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另外,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利分为: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能够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是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有七种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这是指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第三类,其中不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刑诉法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把案件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自诉。

限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3条 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检法之间的分工:

公安机关首要的职权是侦查。

包括采用强制措施,做专门调查工作等。

拘留指刑事拘留。

在刑诉法典上规定了两种拘留。

在《刑诉法》第161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经审判长或经院长决定或批准的可以实施的拘留,是由法院决定的拘留,期限不超过15天,而且适用对象是对于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旁听人员,或妨碍法庭秩序的人。

  执行逮捕强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和批准权。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有预审的阶段。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提请检察院批准。

在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如果需要逮捕人时由检察院自行决定。

所有的公诉案件的起诉和提起公诉都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因此,审查起诉之后才能做出的处理只有检察院可以做。

处理是指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排除条款:

除非是法律特别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上述规定。

法律特别规定现行刑诉法有两条做了特别规定。

①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刑诉法》的225条,负责。

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别规定还应包括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这条规定的法院负责的审判,刑事审判指的是定罪和量刑。

  除外条款是指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四个机关之外,排除其他所有,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做这些事情。

第2款刑事诉讼当中有职权的机关按照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

规定的是两院独立。

人民法院独立和人民检察院独立。

分别独立行使个自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另外,由于两院的体制不同,法院上级和下级是监督关系。

检察院的上级和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整个检察院体系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而法院是每个法院独立于其他的法院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排除条款:

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要受监督。

只排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因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排斥检察院。

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所以检察院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然后,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不能独立于权力机关,即人大。

不能独立于执政党。

要接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监督。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架构和体系的原则。

是平行而不互相隶属的关系。

依法各厮其职。

在分工的基础上配合的制约。

配合指在诉讼环节和程序上的顺利衔接。

互相制约是互相的监督。

强调分工,在分工基础上配合的制约。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含义:

一是检察院做的是法律监督。

二是这是检察院的监督,不是个人的监督,所以要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和发出。

检察院的监督是指在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如果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时,要在停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要依法监督,监督的是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有参加的主体,一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二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的参与者人是一般的诉讼主体。

所以检察院依法监督既包括监督主要主体,也包括监督一般主体。

  另外,刑事诉讼是按照时间顺序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不同的程序。

从头至尾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

另外还有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对所有程序的监督。

因此是一种从立案监督开始直到执行监督结束的监督。

在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上有发通知和提纠正意见。

对审判的监督有以抗诉形式提出。

被监督的不管是机关还是人员都应当接受。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各民族人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检法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积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或其他文件。

  注意:

各民族公民既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外国人。

提供翻译是必须的,这个权利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的一项权利。

权利的行使既包括语言审讯时用的语言,也包括文书。

少数民族聚积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

  第10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法院审理,审判程序即告结束。

两审终审制存在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刑事诉讼中要注意,需要复核和核准的在普通程序两审之后还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必须要经过复核和核准。

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有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还有根据《刑法》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有一种需要复核和核准,就是特殊假释。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意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内容:

一是公开审判,二是辩护原则。

公开指的是对社会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对采访报道。

本法另有规定的,在《刑诉法》的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法院解释》121条增加了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这个年龄指开庭审理时的年龄。

  第四种情况是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案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都是公开进行的。

所以本法另有规定的四种情况宣判是要公开进行,只是审理活动不公开。

  辩护原则。

辩护是一项权利,不是义务。

所以这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还可以决定行使的方式。

但现行刑诉法对辩护权没有限制,但对辩护权的行使方式上有限制。

如委托辩护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对辩护人的人数也作了限制,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1至2人。

对委托辩护的时间也作了限制,公诉案件在一诉审查起诉以后,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所以指定辩护是规定在由法院指定,是行使法律缓助的一部分内容。

就是法院要在开庭前做开庭准备时,在送达起诉书附本时,要问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

如没有委托要告知他可以委托,如果没有委托又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要作出指定辩护。

这说明法院是一种义务来保障,尤其法律规定为应当指定的情形。

  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叫统一定罪权的原则。

含义一是只有法院能够认定一个人有罪。

另外,需要法院确定的是一个人有罪。

有罪判决分为定罪同时处刑,还有定罪但免刑的,如果不能确定有罪的就要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确定的无罪判决。

另外,所有涉及到定罪的问题都是法院来认定,所以刑事诉讼中其他机关的认定不能认为是有罪的认定如不起诉。

  第13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2005年5月1日以后,《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生效实施。

主要内容: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适用于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只能是审判员。

陪审员的条件:

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为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的任免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参加和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陪审员同其他人员意见有分歧时,应当将陪审员的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和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陪审员也要实行回避,要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陪审员的名单存在基层法院的电脑里。

所以陪审员要在基层法院的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院高院审判案件时,到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去抽取。

对陪审员要进行培训,培训由基层法院同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来进行。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指公检法机关应当来保障。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所有的七种诉讼参与者人对于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条 法定不追溯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进行刑事诉讼。

如果已经进行要停止。

  

(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

依据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有期徒刑以过15年,最长经过20年,过了时效的,不再进行刑事诉讼。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如果有特赦令,优先使用特赦令。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诽谤的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第1款,虐待罪的第1款和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或在告诉之后又撤诉的,或者不进行刑事诉讼,或诉讼停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进行刑事诉讼或停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的处理,所谓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就是不立案,对于法院是不予受理。

已经追究的就是已经立案或已经受理的。

在公诉案件的侦查程序中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

在审查起诉中应当由检察院才能做出不起诉处理。

这种不起诉就是法定不起诉。

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是在审判程序。

中止审理是针对第二到第六项情形。

宣告无罪是针对第一项。

对于其他是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在死亡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无罪的,应该判决宣告无罪。

如果不能查明或查明有罪的,都不做无罪宣告,而是裁定终止审理。

  第16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包括外国籍,无国籍以及国籍不明的人。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不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解决是指如:

派遣国招回。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等。

  是按照我们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适用本法。

如: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适用本法的辩护的规定。

还有公开审判。

另外对涉外程序中外国人犯罪要提供翻译。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犯罪程序规定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对涉外案件的被告人及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对开庭审理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第17条 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检规则》第444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和取证,送达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压移交脏款,脏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第441条规定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第18条 立案管辖的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这条规定三个机关:

公检法。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最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的都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

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于刑法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六机关规定》的第2条:

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七种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了七种案件: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案。

  第四类是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指上述规定以外的,重大的。

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包括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要层报到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案一报,并且要逐级报,层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指的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的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上列八项案件,被害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做粗不予追究决定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根据这条规定,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刑事修改之前,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但是不是全部的涉外案件都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只是涉外案件中犯罪主体是外国人的这一部分一审要在中级人民法院。

  注意:

不是说这些案件只能在中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要在中院进行第一审,级别管辖“只能往上不能往下”。

  级别管辖的变通。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的变通“只能往上不能往下”。

下级自己有审判权的案件,但自己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的,可以请求移送,《六机关规定》第5条规定,修改后的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指的是案发时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工作、学习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第一个关于地区管辖的原则,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所以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在基层法院进行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6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岸所在地有两种法院,即海事法院和普通法院。

但这个法院是普通法院。

因为海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

  第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11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7条 专门管辖。

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三章 回避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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