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发包管理暂行规定.docx
《基建工程发包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建工程发包管理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建工程发包管理暂行规定
基建工程发包管理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使我校基本建设规范、有序地运作,保证学校建设资金安全、高效,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以促进学校万人规模的建设和发展。
特制订本规定。
二、发包工程项目的范围
1、凡经上级批准列入本校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均属本规定发包工程项目的范围。
2、根据绍市建管(1999)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按规定参加绍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交易。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以下的工程采用校内招标。
3、属于发包工程项目范围的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主要材料的定货采购均实行招标发包。
三、工程发包规则
1、凡本校的建设工程发包必须按照《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和本规定实施办理。
在学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开招标。
凡属于参加市建设工程统一招标的工程项目,即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工程必须向绍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建手续和发布招标信息。
并根据规定在招标信息发布后从由5家(含5家)以上参加投标的企业中优先选择2家参加投标,其余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抽签方式产生。
属于采用校内招标的小型工程项目,应选择2家及以上具有该发包工程类别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发包工程项目类别的相应资质。
基建处必须负责对参加投标的企业作严格的资质审查。
对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院发包工程项目的投标。
4、严格发包工程标底管理。
在工程发包时,基建处应按绍兴市建管局有关规定加强对发包工程的标底编制和保密管理。
标底编制完成的时间应在各投标单位的标函送达封存48小时之后,参加市建设工程统一招标的标底须送市招标办公室审定,采用校内招标的小型项目的标底由本校监察审计处审定。
5、公平竞争,合理评标。
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工程根据绍市建管(1999)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评标。
采用校内招标的工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采用“两次平均法”,即将投标单位的投标预算报价作基数进行第一次平均,所得值与标底价为基数进行第二次平均为新标底价,以此作为评标的基准价,以该基准价的次低价为中标价。
6、强化合同管理。
工程发包必须按国家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对合同中的承包内容、承包责任、结算原则和奖罚条款必须法明、责清,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对工程中的主要材料,无价开口材料和需校方参加选样定货的特殊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价格结算问题均应在合同条款中详尽明确。
四、工程发包程序
本校基建工程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发包信息,公开通报招标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条件,接纳各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前来参与投标竞争。
2、筛选投标企业。
投标信息发布后,根据报名企业的资质、业绩、装备条件、技术力量,服务诚意,资金实力,社会声誉、现场管理状况及项目经理等综合情况,经考察核实择优选择其中1-2家企业进入投标圈。
其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投标圈。
3、确定投标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收取投标单位保证金。
4、委托编制标底。
发包工程必须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单位由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5、询标。
由校基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对已取得有效投标资格的投标企业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质量和工期的保证措施、资金、装备及人力的保证,服务诚意、文明施工的办法,各种事务的协调能力及投标报价依据等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6、决标。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及监督下,由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会议评议、表决。
以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
7、上报批准。
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将决标工作的全过程、用文字报告上报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请求批准。
五、发包工程结算管理
1、发包工程结算必须具备合法,真实的依据。
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投标承诺书,报价单和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竣工图纸等是发包工程的重要依据,据此,必须认真对此管理,保证其依据合法性和真实性。
2、发包工程决算必须经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未经审核的工程决算基建处不能办理结算。
发包工程决算审核的程序:
零星小型工程2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者由基建处审核后送校审计处审计,2万元以下由基建处长审批,其余发包工程决算由基建处内部审核后并由基建处经办人及负责预决算审核的副处长共同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对帐、审核,然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发包工程的设备,材料结算按省、市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定额信息等有关规定结算。
但对一些特殊设备、材料,无价开口材料的结算,基建处应事先指派工人及以上人员进行市场调查。
对同类型设备、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比较,并由调查人形成书面文字向处务会议汇报。
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并报送分管院长审批后才能结算。
4、施工企业送审的工程造价决算,基建处应在一星期内认真组织审查。
在参加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核对工程量等事项时,基建处必须指派2人及以上人员参加。
5、从严控制工程的变更。
发包工程的变更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结算变动。
如因使用功能和结构需要必须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手续。
签证手续应有各专业的经管人及分管副处长负责办理。
涉及设备材料价格差额结算的应按上述第3条精神处理。
不符合上述程序,手续不全的变更联系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6、发包工程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的收、支按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绍学院(1999)158号《关于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办理。
做到事先有计划、事中有核查、事后要稽查。
帐目核算清楚、收、支手续齐全。
发包工程的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决算结算款原则上按浙财基(1998)54号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支付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报分管院长审批;50万元以下由基建处长负责审批;零星工程及三通一平等其它土建工程的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下由基建处长负责审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性,特殊性支出2000元以上,其它费用性支出5000元及以上,报分管院长审批。
其以下部分由基建处长负责审批;发包工程各项押金,代垫的水、电费等往来结算资金支出由基建处长负责审批。
发包工程的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必须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付款比例及付款额度办理付款。
如需突破合同中的付款规定和付款额度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并说明其原因。
7、加强发包工程的施工水、电管理。
凡发包工程的工地用水、用电一律安装水表和电表向承包企业结算。
结算原则:
按计量表的实际计量加合理损耗用量,按水、电部门收取水、电价格及附加费用结算,并按月结清。
六、发包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1、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目标。
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环环紧扣,从严管理。
对经过审定的施工图纸,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必要的重大变更,应报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
2、本校所有发包工程均委托绍兴市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
3、基建处应负责对发包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
包括对所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如隐满不报或文过饰非造成损失要严肃查处基建处处长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程发包管理内控制度
1、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工作责任心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防止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案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防止建设工程违纪行为的发生:
防止管理工作中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从而确保国家投资安全,高效运行和建设工程优质、高速、健康地实施。
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发包工程的管理工作应采取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强化基建处内部管理。
对发包工程的征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工程变更、结算等公务事项必须坚持处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按权限和职责向院领导报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正副处长职责,每星期定期举行处务会议,落实任务,总结工作,表扬先进,开展批评。
凡能公开的公务和办事制度则应公开,接纳群众的监督。
3、加强自律、自查,实行回避制度。
基建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计划,保证学校的建设资金高效益地投入使用,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管理职能部门。
因此,除必须有监督机制外还应建立自律制度。
据此,基建处在工程发包,结算等公务中除定期向校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和主动接受监督、把监督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外,基建处应加强自律、自查。
即对本校工程的发包和工程材料、设备的订货、采购及承包本院工程的施工企业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本处全体干部、职工,首先是正、副处长做到不介绍,不推荐自己的亲戚承揽业务。
应采取回避制度。
4、建立监督组织健全监督制度
(1)建立领导及监督组织:
a、建立“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监督领导小组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审计的职能作用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b、建立“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
由有关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2)建立五项制度
a、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对下一步监督工作作出部署。
b、重大事项参与制度。
职能部门在安排确定资金使用,开展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研究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程验收等主要工作时应事先通知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到各重要工作环节和现场了解情况,在参与中实施监督。
c、建立工程建设责任制。
职能部门应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主动接受监督,把监督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并加强自身教育、违章立制、经常自检,积极配合监督小组开展工作。
d、建立办事公开制度。
职能部门凡能公开公务、办事制度、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纪律都要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监督小组会同纪检部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同时重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保证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健康实施。
基建处
二oo*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