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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国办发布《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

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水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部署,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巩固前一阶段食品安全整顿成果,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监管,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

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

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

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

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

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三)食品流通环节。

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餐饮服务环节。

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

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

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

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

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

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

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

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

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

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

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功能声称评价、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完善保健食品原料技术和规范。

  (四)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

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制度。

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

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

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

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

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五)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

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

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

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六)加强酒类综合治理。

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

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完善行业标准。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

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

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三)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

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011年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检测和标签标识标准。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

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

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

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

国务院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要抓紧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

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

修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

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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