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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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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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防
治
水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九条
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额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剥,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巷修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一般规定、掘进、巷修)1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采煤、井下爆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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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煤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捡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井下爆
破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编入采掘作业规程中,且_及时修改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嚣.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
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人员定位系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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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弛(AQ1048-2007)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i0-2007)的要求,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最的总数多IO%.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岔口、避难硐室等重点区域出入口均应设置读卡器。
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中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表台账;b)设备故障登记表;c)检修记录;d)巡检记录,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机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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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AQ1029-2007》
矿井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供
电
系
统
《规程》第441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规程》第442条
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提人绞车等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
《规程》第457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满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规程》第482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规程》第485条
局部接地板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规程》第487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它作用。
《规程》第480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装置配电.
《规程》第447条
客易触摸、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栅栏等防护设施.
电气防爆
《规程》第452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规程》第489条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机电2)6
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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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
《规程》第471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在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规定,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验(有记录)。
《规程》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严紧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规程》第460条
井下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机电硐室
《规程》第462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规程》第465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警示牌、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人员值班,无人必须关门加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井下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其
它
《规程》第473条
井下照明符合规定
《规程》第475条、476条
矿灯房及矿灯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
《规程》第479条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规程》第480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压风自救、管理制度)7
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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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
风
自
救
系
统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安监总煤[2011】33号
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空气压缩机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装设断油(水)保护装置戒断油(水)信号显示装置;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吸气口必额设置过滤装置.
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及矿井呆区避灾路线上均应设置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六
大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安监总煤装(2011}33号)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批复文件。
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
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检查制度,落实责任,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六大系统“发出警报、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及时上报及处理.
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系统)8
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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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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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通
讯
联
络
系
统
矿井安装与外界联系的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使用本质安全型,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掘工作面、采区最高点设置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设置直通调度室电话.其它地点设置调度电话.
掘进工作面作业头30-50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设置电话,距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巷道中部设置电话.┃
电话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地点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避难硐室前后20来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设施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功能,人员无支持保护时间不低干96,时.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建立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人员进行维护管理;避险硐室悬挂使用说明,储藏的食品.水、药品在保质期内,每天进行1次巡查设置巡查记录、牌板,煤矿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每10天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测试:
每年对系统进行1次功能测试:
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监管部门、驻地安监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运输1)9
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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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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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规程》第434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
《规程》第366条条
斜井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作.
《规程》第372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必须经把勾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规程》第369条
斜巷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装置,
《规程》第413条
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规程》第412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链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规程》第370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安设符合规定挡车装置并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规程》第359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照明
《规程》第373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输送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保护弃全:
巷道内应有充分硬明.
《规程》第381条
《规程》第391条
《规程》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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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内容
排查时间
排查负责人
排查出安全隐患
整改时间
整改人
备注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规程》第398、399条
钢丝绳使用和保管、检验应符合《规程》第398条、399条规定.
《规程》第405条
钢丝绳在1个掩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超过规定以铜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规定,或者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或者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更换.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提
升
装
置
《规程》第420条
各种提升装置在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规定.┃
《规程》第421条
铜丝绳蝇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
《规程》第427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符合要求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装置(超过3/s的必须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时必须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规程》第428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规程》第435条
新安装的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规程》第436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规程>436杂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运输2)10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通风系统)11
排查项目
出处
排查内容
排查时间
排查负责人
排查出安全隐患
整改时间
整改人
通
风
系
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矿井各地点氧气、有害气体浓度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矿井各地点风速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是否有配风计划,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是否按要求进行测风、调风,有测风报表.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是否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
巷道贯通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是否砌筑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是否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6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是否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采区是否在开采结束45天内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风门、风桥,风简、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保持完好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
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
矿井是否按规定定期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是否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主要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
矿井是否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部设施及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局部通风机停风以及恢复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瓦斯与粉尘防治)12
排查项目
出处
排查内容
排查时间
排查负责人
排查出安全隐患
整改时间
整改人
瓦
斯
防
治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每2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136、138、139条
矿井各地点瓦斯浓度是否符合规定,浓度超限是否做到立即撤人,并按规定采取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矿井是否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风地点,是否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瓦斯或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不能立即处理时,是否24小时内封闭完毕,是否存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局部通风机开启前是否按照规定检查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瓦斯检查是否符合规定
粉
尘
防
治
《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掘进巷道和硐室时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煤尘爆炸性鉴定及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矿井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矿井是否对产尘点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矿井是否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每周对隔爆设施检查并有记录,
蛟河市三井煤业事故隐患排查表(监测监控)13
排查项目
出处
排查内容
排查时间
排查负责人
排查出安全隐患
整改时间
整改人
备注
监
测
监
控
《煤矿安全规程》第157条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01029-2007)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否绘制布置和断电控制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链接,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有故障闭锁